普洱市
市政府文市政府文件

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开展第5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

2011/08/03 1.0w 阅读 155 点赞
 索引号:  530800-001558-20110804-0017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1-08-04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开展第5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
2011-08-04   作者:陈 点击数: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开展第5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

普政发〔201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5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云政发〔2011〕7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列入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单位

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市直部门、驻普有关单位及管理的机构和其他组织,都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1〕21号)、省政府第5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果和机构改革后现有职能职责,组织开展好第5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列入清理范围的市直部门及驻普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含能源局)、工信委、财政局、商务局、教育局、民政局、民宗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含知识产权局)、扶贫办、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移民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外侨办、体育局、旅游局、安监局、水务局、农业局(含乡镇企业局)、统计局、粮食局、文化局(含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口计生委、广电局、地震局、茶业局、档案局、人防办、森林公安局、国资委、保密局、残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国家安全局、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普洱银监分局、思茅海关、邮政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市直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列入其主管部门的清理范围一并开展清理。

二、清理原则

(一)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下放市直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并将其列为现有行政审批项目。

(三)省、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取消。

(四)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五)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交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

(六)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七)对可由县(区)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方便申请人、利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三、清理时限要求

(一)市直部门、驻普有关单位2011年7月31日前要完成清理任务。各相关单位要在2009年第4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以及2010年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能职责基础上,认真对照《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及相对应的省直部门的清理结果,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完整填写《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和《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表格沿用云政发〔2011〕78号文附件1、2,可登陆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www.zffz.yn.gov.cn下载),提出本部门拟保留、取消、调整、下放的清理意见(对拟保留的项目,必须注明设定依据,并简要陈述相关理由)。《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连同相关清理工作报告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附电子文档)。联系人及电话:段雪英、雷鸣,2189107、2124000(传真),邮箱:pesfzb@126.com。

(二)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市级清理结果的审核公布。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组织人员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并将清理结果形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则由市政府法制办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及时公布。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市第5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认真对照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市直部门的清理结果,及时安排开展好本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要求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清理结果2011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5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云政发〔2011〕7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精神,结合2011年我省政府自身建设的重点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第5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5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2000年以来,省人民政府先后组织开展了4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290项,审批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了1/3以上。25个省直部门建立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审批大厅,实现了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占原有项目总数的一半以上。各地、各部门在大幅精简审批项目的同时,不断完善审批制度,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制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方、部门和领域还存在着审批项目过多、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以及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两强一堡”战略实施。因此,必须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地、各部门要从全省改革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结合我省政府自身建设工作重点,采取更加有力措施,继续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努力取得新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第5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两强一堡”发展战略总体要求,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增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能力,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通过第5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清理和精简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国务院要求取消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国务院要求下放的项目要不折不扣地下放,做好上下衔接,防止管理脱节。同时,要加强后续监管,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部门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强化间接、动态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督。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主要任务

对有行政审批项目的省直部门(包括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及其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对照《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要求和现有职能职责,开展第5轮全面清理。

列入本轮清理范围的省直部门是: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民委、人口计生委、国资委、外办、侨办、金融办、人防办、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安全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宗教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粮食局、移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档案局、知识产权局、测绘局、国税局、地震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邮政局、通信管理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云南煤监局。

省直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列入其主管部门的清理范围一并开展清理。

(二)具体要求

1.对与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对应的省直部门审批项目,相应予以取消。

2.对国务院决定下放省直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省直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列为现有行政审批项目。

3.省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取消。

4.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5.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其中,可以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应当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

6.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7.对可由州(市)直以下机关实施的审批项目,省直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四、实施步骤

(一)部门清理阶段(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

省直各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在第4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及现行的职能职责,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填写《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和《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表格附后,可登陆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www.zffz.yn.gov.cn下载),提出本部门拟保留、取消、调整、下放的清理意见(对拟保留的项目,必须注明设定依据并简要陈述拟保留的理由),于2011年5月31日前连同清理工作报告报送省法制办(附电子文档)。

(二)审核公布阶段(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

经省法制办全面审核后,根据清理结果形成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实施四项制度联席会议讨论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经清理后保留的省直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由省法制办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保障和工作纪律

第5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实施四项制度联席会议承担,具体工作由省法制办负责,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予以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确定工作人员,具体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务必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和上报工作。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上报的部门,依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在本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不准瞒报、漏报、迟报、错报;不准因为部门利益原因不取消和调整应该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不准因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相互扯皮而使该调整的项目无法调整;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对擅自设定审批项目或者仍继续审批、变相审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的,越权审批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责任。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我省第5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以及省直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结果,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逐级报送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