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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松脂采集管理的紧急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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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松脂采集管理的紧急通知 普政发〔201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松香产业是我市的特色产业和骨干产业,松脂收入是山区林农增收的重要来源。由于松脂价格急剧上涨,目前,出现了幼树采脂、超割面、多割面、超强度、掠夺性等违规违法采脂行为,导致松树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为保护好我市境内丰富的松树资源,促进松香产业可持健康发展和山区林农持续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松脂采集技术规程》(LY/T 1694—2007)等相关规定,针对当前松脂采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松脂采集管理,要把制止违规采脂、保护松树资源作为当前保护森林资源、建设“森林普洱”、打造国际知名生态品牌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获取一时的经济利益。要按照“科学采脂,依法管理,积极发展,永续利用”的方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松脂采集管理负总责,各级林业部门是松脂采集管理直接责任部门,负责辖区内松脂采集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松脂生产纳入年度森林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把松脂采集管理责任落实到各乡(镇)、林场、林权所有者和山头地块,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对贯彻落实好、资源保护成效显著的县(区)和部门给予奖励;对执行不力、管理不到位、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或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问责。 (二)松脂采集管理实行林权所有者责任制。国有、集体、个人和其他经济实体的松脂资源,由林权所有者承担松脂采集管理责任;松脂采集权可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偿出让,但必须签订统一规范的松脂采集管理协议书(具体由当地政府或林业部门制定),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国有林采脂由国有森工企业和当地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按便于经营管理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当地农民有偿承包采脂,并签订松脂采集管理协议书,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集体林未分到户采脂的由乡(镇)负责指导村委会、合作社或村民小组进行有偿出让,签订松脂采集协议书,报乡(镇)林业站备案;分到户的集体林、责任山、自留山采脂的,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管理经营,严格按照采脂规程采集,并报乡(镇)林业站备案。 (三)国有林松脂采集出让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让金全额上交财政,财政全额返还,专项用于资源管护、松脂基地建设、采集管理、技术培训、奖励等专用经费;统一管理的集体林由该集体林所在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出让金中统筹一定比例的松脂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松脂资源管护、采集管理、资源培育、奖励等相关用途;各县(区)每年应从育林基金留成中安排相应经费,作为松脂生产管理工作经费,无育林基金留成的县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强化措施,规范管理 (一)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订松香产业发展规划和松脂生产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要高度重视原料林基地建设,将其纳入年度营林造林计划,在中低产林改造、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荒山造林等项目中给予优先安排项目,并按相关政策给予资金补助;要结合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积极组建松脂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松脂生产管理。 (二)鼓励和支持松香企业、集体和个人营造松脂原料林基地,积极推广良种良法,建立高产松脂基地,提高产脂量和生产率,促进松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松脂采集技术规程》(LY/T 1694—2007)、《普洱市松脂采集技术规范(试行)》等,采取粘贴标语、发放资料、会议、培训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意识,营造科学采脂、依法采脂、规范采脂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对脂农采脂技术、操作规程培训,经培训合格后由林业部门颁发采脂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凡在我市采集松脂的(含国有、集体、个人及其它经济组织),林权所有者必须到当地林业工作站履行登记手续,登记时须提交采脂申请、采脂计划、采脂资格证、林权证复印件、采脂采集管理协议书等。各乡(镇)林业站要建立健全松脂采集登记台账,全面掌握好本地采脂人员、采割林地和范围、松脂流向等情况,以便于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便于管理和监督。对未履行相关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松脂采集。 (五)为有效保护松树资源,根据我市气候变化和松树生长、发育、休眠期等规律,2012年起,实行季节性采脂,松树休眠期严禁采脂,禁采期内禁止一切松脂采集、收购等活动。 三、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组织精干队伍,采取有效措施,每季度至少在本辖区内开展1-2次松脂生产管理大检查,对违规采脂的,应加强教育,经说服教育屡教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理,并按协议规定取消业主采脂权;对造成资源严重破坏或重大损失的,根据《森林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区)近期要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一次清理整顿违规采脂专项行动,为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要严肃查处违规采脂的典型案例,请于6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各县(区)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把整治违法违规采脂当作保护森林资源的经常性工作来抓,创新机制、建立制度、依法依规、常抓不懈。 附件:普洱市松脂采集技术规范(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普洱市松脂采集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和保护松脂资源,保证松香生产的原料供应,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松脂采集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普洱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松脂采集行为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在松脂生产中,应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松脂基地、逐步实现原料基地化的方针,积极建设松脂基地原料林。 第四条松脂基地林中的松树,未经采脂不准采伐。不属于松脂基地原料林而正在采脂的松树,未经市县区以上林业部门批准,不得采伐。 第五条在松脂基地林中,应积极培育高产脂树种和按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积极推广化学采脂,以提高松树的产脂量和劳动生产率。 第六条采脂树种开始采脂时的胸高直径不应小于18厘米,作为造纸原料林及3年内砍伐的,不受此限制。 第七条采脂采用下降式或上升式采脂法,使用GXZP92-6-1采脂刀,实行“窄割面,浅修薄割”。 第八条凡采脂的松树,每树只能设一个割面,挂一个受脂器,除3年内采伐的松树外,严禁一树多个割面,或上下割,两面割,深割沟。 第九条以下松树禁止采脂: (一)长势衰弱的松树; (二)病虫害严重的松树; (三)国家、省及地方批准的风景林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松树; (四)尚在继续采种的母树; (五)特殊地区特别规定的水源林、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护路林中的松树。 第二章采脂前的准备作业 第十条松脂生产前,应根据本地区松脂资源状况和生产条件,确定松脂生产年限和采脂工艺,制定松脂生产规划。 第十一条 松脂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市县区林业部门的专业培训,熟悉采脂技术,掌握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二条采脂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取得市县区林业部门颁发的《松脂采集培训合格证》,方可从事采脂工作。 第十三条制备好采脂工具和松脂集运器具。 第十四条清理采脂树旁的采脂位置,修理、开挖采脂林道。 第三章常法采脂 第十五条采脂的割面方向应配置在树干向阳、枝叶茂盛和便于操作的一面。下一年的割面应设在紧接上年旧割面的正下方。当树干下部无处设置割面时,可以在第一年割面的正上方设置新割面。 第十六条下降式采脂法采脂树的割面起始高度,原则上按下式计算:H=0.2y 第十七条割面宽度占树干周围长度的百分比为割面负荷率,是衡量采脂是否符合标准的重要指标。规划采脂10-15年的松树,割面负荷率不得大于40%,3年内砍伐的不得大于60%。 第十八条采割割面前,应将采割部位的粗皮刮去,刮皮不得伤及内皮(韧皮部)。 第十九条在刮去粗皮的割面中央,从割面高度处开始,开割一条与地面垂直的中沟,中沟长30-35cm,宽1-1.5cm,深0.5-0.8cm,沟内要光滑不拉毛。 第二十条在中沟底端安装导脂器和受脂器,使松脂顺利经过导脂器流入受脂器。 第二十一条下降式采脂的侧沟是从中沟顶端向左上方和右上方分别开割一条侧沟,左右侧沟之间的夹角为60-90度,侧沟深0.3-0.4cm,侧沟长度不得超过割面负荷率的规定,以后按规定的间隔期紧挨上一对侧沟采割。所有侧沟必须等深、等长、对称、平滑,并使松脂顺利通过中沟流入受脂器。 第二十二条上升式采脂的侧沟是从中沟顶底端向左上方和右上方分别开割一条侧沟,其它要求同下降式。侧沟与侧沟之间留下的鱼骨(侧沟墙)越薄越好。 第二十三条割沟的间隔期为2-3天,禁止每树一天割一刀,即将采伐的松林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划为中长期(10-15年)采脂的,采用下降式采脂的松林割面的年度消耗长度不应大于20cm。采用上升法的割面消耗应控制在30cm以内。 第二十五条受脂器应使用塑料瓶(罐)或瓦罐,不提倡使用塑料薄膜。 第二十六条固定受脂器应使用竹钉,严禁使用铁钉固定受脂器。 第二十七条收脂间隔期应在30天以内。收脂时应除去受脂器中的树皮、树叶等机械杂质。 第四章化学采脂 第二十八条化学采脂是在开割的割沟上喷施化学刺激剂,促进松脂分泌或延长流脂时间的采脂方法。 第二十九条化学刺激剂有植物激素类、生物活性类和硫酸软膏类。采用哪一类化学刺激剂和哪种采脂工艺,应经市县区以上林业科研推广机构认可。 第三十条植物激素类和生物活性类刺激剂的化学采脂主要用于规划为10年以上采脂林区,使用人员经过专业培训。 第三十一条使用硫酸软膏刺激剂的化学采脂只能在3年内采伐的林区内进行。使用硫酸软膏刺激剂的采脂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管理。 第五章松脂贮运 第三十二条新鲜松脂应尽量减少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做到快收集、快运输、快加工。 第三十三条采脂林地收集到的松脂,在运往加工厂之前,需装入带盖的容器内,放置在庇荫处并加水保存。 第三十四条贮存松脂的容器应用木桶或塑料桶,禁用铁质容器。 第三十五条松脂运到松脂加工厂后,如不能即时加工,需要存放在专门修建的贮脂池内,贮脂池要遮盖,并加水保养。 第三十六条松脂易燃,注意防火。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级林业部门有责任按本规范要求,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本辖区内采脂单位和个人的采脂行为。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林业部门应法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取消采脂资格;对严重破坏或浪费松脂资源,造成重大损失者,根据《森林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严格执行本规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将采脂规划纳入档案管理,指导采脂单位收集高产脂树,编号挂牌,为建立高产脂基地提供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辖区内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采脂行为均应执行本规范。 第四十二条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市林业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的解释权属普洱市林业局。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自签发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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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松脂采集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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