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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推进和规范全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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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规范全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意见 普政发〔2011〕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规范全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1〕70号)、《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云政办发〔2008〕1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务服务工作现场会决定事项任务分解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19号),以及2010年11月全省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务服务工作现场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政府自身建设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建立推行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长效机制和载体,加快推进和规范全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努力构建人民满意的政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和全省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务服务工作有关会议精神,坚持为民、务实、高效、清廉、规范、透明的原则,以转变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勤政廉政和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整合服务资源,全面实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阳光下操作,真正把政务服务中心建成密切联系群众和为基层办实事的重要窗口,着力构建统一、有序、公正、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办事、规范管理,阳光交易。为我市建设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总体目标。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以依法行政、规范服务、提高效率为主线,以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为导向,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形成服务合力,将各级政府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健全基层服务平台,促进政务服务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构建服务事项齐全、服务设施配套、服务功能完善和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规范透明、覆盖城乡的市、县(区)、乡镇、村委会(社区)四级政务服务网络体系,按照“政府领导、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政监察”的原则,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范。各县(区)推进和规范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既要全力以赴,积极作为,又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既要做到建设水平与当地财政支撑能力相适应、建设方式与当地现实条件相适应、服务事项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又要实现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功能配置、服务事项、监督管理等内容基本统一。 (二)管建并举。市直部门要进一步巩固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的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务必于2011年6月30日前全部建成。结合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全面启动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建设,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积极推进村委会(社区)为民服务站建设和村组代办员制度,逐步将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于2011年12月31日前建成。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务必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面建成。 (三)巩固提升。按照巩固完善、拓展创新、务实高效的原则,积极开展政务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各县(区)政务(为民)服务机构建设规范化、运行科学化、管理标准化,不断提高全市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水平。 三、基本要求 (一)统一功能定位 1.行政审批功能。市、县(区)具有行政审批的相关部门(含中央、省驻普单位),原则上必须将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政务(为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设置办事窗口,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充分授权,做到“应进必进,进必授权”,确保职能进驻到位、窗口授权到位、人员落实到位。 2.政务服务功能。凡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必须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办理和交易。特别要将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开发转让、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管理。不断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积极为基层、企业和群众提供各类政务服务。 3.政务公开功能。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查询区和资料索取点,推进各级政府部门、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和服务窗口的政务信息查询、公示、通报等工作,丰富政务公开内容。 4.行政投诉功能。受理社会各界对政府部门政务服务工作的投诉,使政务服务机构成为反映、收集和处理群众诉求的平台。 (二)统一机构设置。各级政府应设置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组织协调、综合服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机构可在上级批准的政府机构限额内,设置为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所需人员编制在本级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经本级政府同意单独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纳入本级政府政务(为民)服务机构的统一管理,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统一规范名称。市、县(区)政务服务机构统称为“ XXX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分支机构为“XXX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X分中心”。乡镇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统称为“XXX县(区)XXX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村委会(社区)为民服务机构统称为“XXX县(区)XXX乡(镇)XXX村委会(社区)为民服务站”。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统称为“ XXX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统一标识标牌。各级政务(为民)服务机构必须悬挂统一规范后的名称牌匾,大厅内设置“为人民服务”标志和本行政区域服务体系版图,在醒目位置设咨询台(导办台)、服务指南、信息化公开栏、投诉窗口、意见箱、咨询和举报电话,在服务窗口设置统一规范的窗口吊牌或电子牌、工作牌、进入事项公示牌等明显标识标牌,窗口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文明用语、规范服务。 四、工作规范 (一)管理规范 1.首问负责制。设置首问责任岗,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监督措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 2.一次告知制。一次告知申办人申请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 3.并联审批制。对需多个部门和环节审批的事项,采取由第一受理部门和环节牵头并全程跟踪代办、其它部门和环节同步或依次审查并限时办结等方式,实行联合办理或并联审批。 4.限时办结制。按照行政审批流程统一确定标准办理时限,办理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5.统一收费制。在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门收费窗口,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票据,由收费窗口统一代收,各窗口和交易中心不得直接收取费用。 6.责任追究制。对推诿扯皮、无正当理由超出承诺时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投诉举报制。统一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统一确定投诉范围,由行政监察窗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二)服务规范 1.服务事项。按照政务服务职能,提供行政审批、管理服务、政务查询、信息公开和行政投诉等服务事项,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及听证事项。 2.服务程序。按照咨询导办、告知受理、承诺办理、办结反馈等程序,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3.服务方式。针对服务事项类别,全面实行窗口办理、预约办理、特事特办和代办服务、查询服务、网上服务等服务方式,积极为申办人提供方便。 4.服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为各级政务(为民)服务机构服务时间。周六、周日和非工作时间对应急事项实行预约办理服务。乡镇、村委会(社区)为民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并公布服务时间。 五、推进措施 (一)实施联动服务。各级政务(为民)服务机构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办理服务事项过程中,由初始受理的中心横向协调窗口、纵向协调上下级中心,实行横向协调与纵向协作并举的服务工作机制。在联动工作中,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办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和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提供本级职权范围内的证照办理、委托受理、全程代办等服务;村委会(社区)为民服务站和村民小组代办员提供上级授权范围内的服务,并负责指导或全程代办需要到乡(镇)办理的事项。乡(镇)、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站)要依托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代办的方式推进服务延伸和拓展。 (二)明确管理责权。各级政务(为民)服务机构要健全学习、值班、信息交流、年度考核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要求、服务职能、窗口职责、监督机制。窗口工作人员实行AB角工作制,由有关单位选派素质高、业务熟、协调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组成,其在原单位的身份、劳动人事关系不变,接受所在单位和中心双重管理。村委会(社区)为民服务站工作人员由乡(镇)机关派驻人员和村委会(社区)人员共同组成,接受乡(镇)以及为民服务中心的领导和指导。要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高跨行业、跨部门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五轮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 号)要求,加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精简工作,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下移。推行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内设机构整建制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审批服务项目进驻中心到位,行政审批权向服务窗口授权到位;人员进中心、公章进中心、值班领导进中心和所有审批手续进中心。推行使用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提高服务窗口办事效能。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化建设要纳入本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实现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缴费、查询、办证等事项,提高电子政务水平。完善行政审批软件系统,统一规范技术标准,建立市、县(区)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并与部门专网兼容对接的政务信息电子交流平台,推动不同层级政务(为民)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对所有网上审批、服务事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听证事项实现全过程监控。统一各级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风格、栏目等,形成便于监管、方便查询、互联互通的网站群。乡(镇)为民服务中心要逐步建立网络服务平台和电子监察系统。 (五)严格行政监察。各级政务(为民)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要健全监督机制。一是市、县(区)监察机关派出人员进驻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中心进驻部门审批进程和行政效能开展监察,受理群众投诉和监督政务服务工作。二是各派出单位要加强对窗口的业务监督。三是各政务(为民)服务机构对窗口首问首办、限时办结和服务态度等进行监督。四是以办事群众、特邀监察员(软环境监督员)、行风评议员和新闻媒体共同参与督查和评价等形式,有效开展社会监督。监察机关对服务对象的投诉要100%受理,受理的问题100%查清,查实的问题100%依纪依法处理。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推进规范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要切实加强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班子建设,健全内部机构,配强管理人员。尚未建立政务(为民)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要采取目标倒逼、工期倒排等措施,明确责任,跟踪督办、狠抓落实,确保如期建成。各进驻中心部门主要领导作为政务(为民)服务中心窗口建设运行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制定完善各项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定期研究解决窗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健全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是政务(为民)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有效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充分挖掘内在潜力,切实保障政务(为民)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等需要。财政部门要将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资金和运行保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中心正常运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基地,并将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公务员考核权限赋予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通知》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机构编制、法制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快速健康发展。 (三)强化督查考核。要将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运行和部门实施“两集中、两到位、四进中心”以及并联审批情况等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估体系。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和督查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部门进驻不到位、职能授权不充分和体外循环等问题严肃查处;对不按照要求进驻政务(为民)服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进行问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对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进行再宣传、再发动,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总结推广各级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行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我市政务(为民)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建设不断深化。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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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和规范全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意见
2011/08/03 1.3w 阅读 453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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