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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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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 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事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 2.不予批准的情形: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办事时限 20天 审批结果 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重新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在副本上标明变更信息,并加盖公章。 监督、投诉途径 1.窗口投诉: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普洱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许可受理科。 2.电话投诉:0879-2137535。 3.网络投诉:普洱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普洱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法制稽查科;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在接到行政许可决定60日内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经审批许可的机构 普洱市人民医院;普洱市第二人民医院;普洱市妇幼保健院;普洱市中医医院;普洱市人民医院妇产儿童医院;普洱市人民医院城南门诊部;普洱市人民医院看守所卫生所;普洱雲美妇产医院;普洱博亚肾脏病医院;普洱美年大健康体检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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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
2018/07/17 1.4w 阅读 32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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