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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执业注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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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注销登记 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办事条件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办事时限 20天 审批结果 回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其他有关材料。 监督、投诉途径 1.窗口投诉: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普洱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许可受理科。 2.电话投诉:0879-2137535。 3.网络投诉:普洱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普洱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法制稽查科;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在接到行政许可决定60日内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经审批许可的机构 普洱曙光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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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注销登记
2018/07/17 1.2w 阅读 179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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