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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2018/07/17 1.9k 阅读 51 点赞
 索引号:  1022-13_A/2018-0717005  公开目录:  医疗机构备案  发布日期:  2018-07-17
 主题词:  卫生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2018-07-17   作者:市卫生健康委 点击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办事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登记机关在受理校验、延续登记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

2.不予批准的情形: 

登记机关在受理校验、延续登记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办事时限

20天

审批结果

对校验通过的单位,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标明校验通过信息,并加盖公章;若为延续登记,则对许可通过单位重新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监督、投诉途径

1.窗口投诉: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普洱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许可受理科。

2.电话投诉:0879-2137535。

3.网络投诉:普洱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普洱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法制稽查科;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在接到行政许可决定60日内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经审批许可的机构

普洱市人民医院;普洱市第二人民医院;普洱市妇幼保健院;普洱市中医医院;普洱市人民医院妇产儿童医院;普洱市人民医院城南门诊部;普洱市人民医院看守所卫生所;普洱雲美妇产医院;普洱博亚肾脏病医院;普洱美年大健康体检中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医疗服务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