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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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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办事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事时限 20天 审批结果 对许可通过的单位,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监督、投诉途径 1.窗口投诉: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普洱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许可受理科。 2.电话投诉:0879-2137535。 3.网络投诉:普洱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普洱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法制稽查科;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在接到行政许可决定60日内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经审批许可的机构 普洱市人民医院;普洱市第二人民医院;普洱市妇幼保健院;普洱市中医医院;普洱市人民医院妇产儿童医院;普洱市人民医院城南门诊部;普洱市人民医院看守所卫生所;普洱雲美妇产医院;普洱博亚肾脏病医院;普洱美年大健康体检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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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2018/07/17 1.5k 阅读 50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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