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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景谷6.6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细化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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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景谷
6.6
级地震灾后
恢复重建规划项目细化方案的通知 普政发〔2015〕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云南景谷6.6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细化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景谷6.6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通知》(云政发〔2015〕68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就项目审批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要严格执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要严格执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程序,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一是下放市级审批权限。除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不得下放的审批权外,其他市级审批权下放县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除外),与之配套的土地预审、林地临时使用审批、环评、水保等相关审批权一并下放县区。二是缩短项目审批流程,县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别或合并审批实施方案、可研、初设等前期工作。三是设立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县区无条件审批和规定不得下放的施工图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等审批事项,由市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积极组织专家和业务人员主动服务,限时审批。四是属省级审批的,按既有渠道和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审批,市级部门认真审核后尽快给予转报。 三、严格项目变更程序 对已列入规划的恢复重建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鉴于规划项目申报与核灾工作同步进行,部分项目灾害评定等依据不足导致不能按规划实施需进行调整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逐级上报批准后实施。 附件:1.云南景谷6.6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细化方案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景谷6.6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 附件: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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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市政府文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景谷6.6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细化方案的通知
2015/07/14 1.3w 阅读 439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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