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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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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普政发〔2014〕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12月27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4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市人民政府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中共普洱市委的领导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紧围绕生态立市、绿色发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事项,由市长指定一位副市长牵头办理或由涉及事项主要工作的分管副市长牵头办理。 第七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八条市长出省或较长时间离市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各委(办)局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监察、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作、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第十一条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促进经济增长,积极增加就业,保持物价相对稳定,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准入和竞争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深入落实“孟连经验升级版”,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总结完善应急救灾的“普洱模式”,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努力构建和谐普洱。 第十四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建立科学、公正、公开的指标评价体系,对各县(区)、各部门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符合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和权限,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责任和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决定的贯彻落实,全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决算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法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涉及重大利益和公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吸纳诤言。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司法监督和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坚持市级领导接访制度,完善信访接待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八章学习制度 第三十三条实行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每季度学习制度,加快领导干部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促进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三十四条学习分综合理论和法律法规两个类型。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技和法律法规等知识。 第三十五条集体学习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根据需 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集体学习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组织。综合理论学习方案制定及实施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法律法规学习方案制定及实施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第九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和自身建设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三)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研究审议全市阶段性和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总结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听取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意见。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市长确定。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驻外机构和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的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普洱军分区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部署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决议。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确定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重要奖惩、人事任免等事项提交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和县(区)领导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普洱军分区和思茅区人民政府领导参会。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可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秘书长统筹安排,报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二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无实质性内容和明确意见或未经充分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会议材料于会前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送会议组成人员。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如有需要,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规范并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市长审批,按照计划严格执行。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1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1次全市系统工作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部门全市系统工作会议,有关部门应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政府办公室;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当提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市人民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办理。 第四十七条凡属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并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市有关规定。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公文应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多头报送。紧急特殊情况确需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公文,签批之后应及时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 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由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 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重大事项的,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发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其他党组成员签发;如有必要,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批办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阅知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四条切实精简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五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十一章督查落实制度 第五十六条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五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中央、省领导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五十八条坚持重点工作抓督查、重大项目抓责任落实,不断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强化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五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贯彻市人民政府会议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六十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责任制度、督办制度和考核制度,使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二章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六十一条为保证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不参加各类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和研讨会、论坛等事务性活动。各类会议和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 第六十二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在市内调研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不搞迎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六十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简明扼要的新闻报道。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四条从严控制公费出国考察。除与周边国家邻近地区开展经常性交流与合作,保持正常外事交往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领导因公到其它国家考察,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六十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共同办理会见事宜。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应有实质性内容,除重要外事活动或外事礼宾礼仪要求安排的以外,一般性外事活动不要求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 会见港澳台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六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接待来普洱宾客,除参加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原则上按对等、对口的原则安排。 第十三章工作纪律 第六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八条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权威,自觉维护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工作时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十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市外出、学习或休假,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相关秘书科要把离市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法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总值班室。出差(出访、学习)结束后,应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须事前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报告市人民政府办总值班室。 第七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国家、省级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遇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逐级请示,不得超越权限,必须坚持事前请示,事后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章作风和廉政建设 第七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贯彻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七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建设各项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以及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公务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六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七条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1年2月21日印发的《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普政发〔2011〕2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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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5/04/14 1.3w 阅读 419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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