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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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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普政发〔2013〕2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品质,促进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普洱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促进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是一个城市重要的服务名片和形象窗口,是现代城市文明和谐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促进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求,有利于构建行业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全市旅游业快速发展,有利于妙曼普洱、养生天堂城市品牌的打造,有利于更好地向世人展现中国茶城文明、有序、友好的形象,对提升普洱整体形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创新机制,促进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 (二)准确定位,科学把握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的内在规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城市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载体,是城市公共交通的必要补充,属于城市的公共事业。 (三)开拓创新,建立符合城市发展实际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经营管理模式。深化经营权许可模式的改革,可将车辆许可模式,改为对企业的主体许可模式。新设立的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或新取得的经营权,必须全面推行车辆产权与经营权相一致的公司化经营模式。实现规范经营、监管有效、服务优质、公众满意发展目标。 (四)加快完善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进一步落实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候客点和乘客候车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大型娱乐场所、商场、公园、宾馆、居民小区等乘客集中点,要增设出租汽车客运停靠点,完善服务网络。 (五)建立科学的运力调控体系。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建立科学的运力调控体系,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三、多措并举,切实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六)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新增运力的投放计划、客运车型和经营权配置方案等相关制度和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改(物价)、财政、公安、住建、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卫生、旅游、安监、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七)加强市场准入管理。要把经营主体资格、安全生产标准、服务质量评判、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经济利益的分配、节能减排任务的落实等作为市场准入的强制条件。 (八)加强经营权许可管理。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原则上实行有期限的无偿使用,每轮经营期限不宜超过8年。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出租车客运的内在要求,科学确定经营权使用期限。 (九)加强运价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充分兼顾企业、车主、驾驶员、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价格。 (十)加强运营车辆管理。城市出租汽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进一步规范车型、标识等管理。积极推进混合动力、纯电动、天然气等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在城市出租车行业的示范和应用。 (十一)坚持规模化行业发展方向。规模经营是增强抵御市场经营风险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培育优质品牌的必然选择。要加快现有企业兼并或重组,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收费合理、风险共担”的现代企业运营机制,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管理水平和规模效益,促使资源向优质品牌企业集聚。 (十二) 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城市出租车客运运营企业必须切实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严禁私下转让、层层转包;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的主体责任,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核减经营权指标直至取消经营资格;要参照当地出租汽车客运单车平均营运收入、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出租汽车客运承包费或管理费标准,严禁向驾驶员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要全面推行统一、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和经济合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十三)加强驾驶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行城市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未取得国家规定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监督卡》的驾驶员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十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改善管理手段,大力推广应用卫星定位监控、视频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监管,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十五)加强绩效评价和服务质量考核。制定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并定期发布绩效评价结果。落实城市出租车运营服务标准和考核办法,细化服务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运营服务质量实施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市场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促进城市出租汽车运营资源向集约化程度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集中。 四、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组织领导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出租汽车客运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实现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权管理规范、考核体系完善、劳动保障制度健全、市场规范有序、服务质量优质,满足不同区域和时段市民群众对出租汽车客运的需求。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8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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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14/07/27 1.2k 阅读 466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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