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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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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普政发〔2013〕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解决城市交通不畅、公众出行不便等问题,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普洱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把握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一)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要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管理内容,切实加强管理;要坚持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设施用地、投资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给予优先保障,形成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发展、优先发展新局面,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公众出行首选;要建立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供法律保障。 (二)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原则。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居民出行需要,合理规划建设以公共汽车为主体的地面公共交通系统,优化线网结构、场站布局、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加强与步行、自行车等出行方式的协调。 (三)市场运作、规模化经营原则。要始终坚持公共交通集约化、规模化的发展方向,深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车辆产权调整,一律禁止挂靠经营,全力推进车辆产权与经营权统一的公司化经营模式,全面实现公共交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四)积极推进、分步实施原则。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有目标、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公共交通事业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公共交通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多措并举,强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 (五)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改(物价)、财政、公安、住建、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卫生、旅游、安监、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六)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源头监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实行许可管理。全面推行以服务质量招投标或直接授予的方式配置公共交通资源。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实行有期限的无偿使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公共交通客运的内在规律,科学确定每轮经营期限。 (七)建立综合考评机制,严格市场监管。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和综合考评体系,强化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全面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进入、退出机制。 (八)大力推进科技成果应用,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水平。按照智能化、综合化、人性化的要求,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服务监管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水平。加快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向公众提供全方位的综合交通信息服务。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使用公交IC卡和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九)加强队伍建设,严格从业资格管理。要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强化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严格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三、创新机制,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发展 (十)要充分发挥规划对城市公共交通的引领作用,加快形成以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和土地资源配置的新模式;要强化规划调控。加强部门协调,在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公众出行需要,统筹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利用和交通需求,科学谋划公共交通发展与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能力;要切实推进规划落实。建立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公安、住建、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公共交通协调机制,确保规划执行到位;要根据居民出行需求特点,适时开通、调整和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结构,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方便乘客出行。 (十一)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加快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以及停靠站的建设;全面落实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政策,严格落实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十二)确保公共交通车辆路权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快捷运行。不断优化交通组织设计,提高道路资源的管理水平。逐步实施公共交通车辆路口优先通行,对有条件的路口试行公共交通车辆专用信号,缩短公共交通车辆的停留时间。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尽可能不受路段单向通行、路口禁左等禁行限制。加大对违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和公共交通站点的查处力度。 (十三)加大投入,扶持公共交通健康发展。坚持政府为主的原则,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要把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对公共交通枢纽站、换乘中心、公共交通停车场等建设给予政策优惠。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公共财政补贴补偿范围。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十四)要进一步深化公共交通改革,规范经营管理。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理顺车辆产权和经营权为重点,深化公共交通企业改革,使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提升公共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建立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职工收入应充分体现岗位劳动强度和技术要求,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保障职工正常的休息休假。完善公共交通驾驶员培养渠道,提高公共交通驾驶员专业化水平。严格执行公共交通行业服务规范,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十五)加快车辆更新改造和升级步伐,加快淘汰安全性能差、排放标准低的老旧车辆。积极推进混合动力、纯电动、天然气等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在公共交通行业的示范和应用,完善支持政策和配套设施,提高低能耗、低排放、清洁燃料车辆应用比例。 (十六)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导作用。各县(区)政府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为民服务的具体行动,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活动为载体,大力倡导体现绿色、低碳出行的城市公共交通。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建立和完善公共交通优先的激励和评价机制,督促和协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与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公安、住建、规划等部门建立公共交通协商制度或联席会议机制,协同解决涉及城市公共交通的问题。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8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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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14/07/27 1.5w 阅读 275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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