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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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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普政发〔2016〕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驻普各单位: 《普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普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普洱市委、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目标任务,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做好全市去产能工作,推动普洱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去产能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把产业梯度转移作为去产能、优化全市产业布局的重要方式,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分业施策、标本兼治”的原则,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着力建立产能结构优化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全市煤炭、有色、水泥、纸浆等行业实现经营性亏损额显著下降,铜、铅、锌、水泥、人造板、纸浆等行业供需基本平衡。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完善对外合作机制,对外投资合作规模不断扩大,初步形成境内外产业链协同发展格局。全市煤炭产能控制在198万吨/年以内,有色等行业中的低效产能基本实现市场出清。引导企业按照市场情况投资项目,严格控制电力等普洱相对过剩产业新增产能。 三、主要措施 (一)严禁新增过剩行业产能 1.严禁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县(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煤矿等项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为新增产能的钢铁、煤矿等项目办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有关业务。经转型升级方案审查确认确需建设、改建、扩建和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实行限期办理有关手续、限期完成项目建设。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人行普洱中心支行、普洱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控制超能力生产。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引导煤矿企业实行减量化生产,自2016年起,按照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市工信委牵头;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全面清理违法违规产能 加大落后产能排查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将主动退出产能的重点放在停产、长期亏损、资金链断裂、扭亏无望的企业上,引导实施整体退出。2018年以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能要依法依规全部退出。 1.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产能,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对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有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实施有序退出。(市环保局牵头;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2.严格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监管。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实施关停退出。(市质监局牵头,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3.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要求,对应该关闭退出的煤矿,要依法关闭退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关闭退出。(市安监局、市工信委牵头;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4.严格执行技术和规模控制标准。对非机械化采煤的煤矿、限定规模以下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实施有序退出。(市工信委牵头;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发展钢结构建筑,扩大市场消费。结合全市地震频繁的地质特点,全面推广应用高强度抗震钢筋,积极开发和推广钢结构建筑。重点推动公共建筑率先使用钢结构建筑,积极引导民居住宅建设使用钢结构。加快发展钢结构建筑工程的装配技术,提高钢结构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推动建立钢结构建筑产业联盟,积极发展与钢结构配套的节能环保新型和绿色建筑材料,出台钢结构和配套建材集成体系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建立健全钢结构建筑主体和配套设施从设计、生产到安装的完整产业体系。(市住建局牵头,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2.加快煤炭产业转型升级。经省审查确认的保留煤矿是否继续实施转型升级工作由煤矿自主选择,按照审查确认的转型升级方案中的规模、类型、性质、方式等内容,加快开展转型升级工作,或压缩规模开展转型升级工作。(市工信委牵头;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3.加快水泥等产业转型升级。鼓励生产和使用高标号水泥、纯熟料水泥、专用水泥和特种水泥。改造城市周边水泥熟料线,协同处置城市垃圾等废弃物。引导小水泥厂、小胶合板厂、小茶厂、小松香厂等企业进行兼并整合、技术改造,促进结构调整,提质增效。(市工信委牵头;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积极推动国际产能合作 利用好国务院加快沿边地区开发开放和普洱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政策,发挥我市紧邻南亚东南亚地缘优势,拓宽境外市场空间,设立国际产能合作专项资金,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国家产能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结合“一带一路”建设,通过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搬迁转移部分产能,实现互利共赢。(市发改委牵头;市外侨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强政策措施细化落实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加强与省级对口部门的联系沟通,抓好税收、金融、职工安置、盘活土地资源等系列政策措施的细化和落实工作,现有对工业企业的支持政策要向煤炭等优强企业倾斜,形成合力推动全市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1.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促进煤炭行业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政策,煤炭采掘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有关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2.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推荐普洱银企合作名单,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符合产业升级方向的煤炭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限贷,确保企业正常合理的融资需求。召开银企对接工作会,重点介绍全市煤炭行业经济运行、化解过剩产能情况,为银行和企业加强交流提供有力平台。完善企业信贷偿还周转机制,及时办理企业存量贷款的转贷手续。引导扭亏无望企业主动退出。完善债务处置、不良资产核销等。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企业分流人员,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工信委、市人社局、人行普洱中心支行、普洱银监分局配合) 3.土地资源政策。积极指导煤炭等行业产能完全退出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处置和转让的土地出让收入均专项用于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煤炭行业矿业权价款实行超过500万元可以分期缴纳,低于500万元一次性缴纳政策,土地复垦费用可采取预存的方式办理。(市国土局负责) 4.人员安置政策。落实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对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稳岗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凡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后可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和拖欠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企业以转岗方式安置富余人员进行转岗培训,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照培训项目实际付费的50%给予每人不超过4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助。(市人社局牵头;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普洱市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对全市化解过剩产能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由市工信委牵头建立去产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实施方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金融办、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普洱中心支行、普洱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研究落实国家及省级配套政策,争取国家、省的支持,并尽快研究制定普洱市奖补资金、财税支持、金融支持、职工安置、国土、环保、质量、安全等8个专项配套政策,出台配套文件。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化解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化解煤炭等产业过剩产能的领导。有关县(区)和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上来,主动作为,抓好落实。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将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工作有机结合,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煤炭等产业转型发展。 (二)加大财政支持。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获得国家及省级奖补的,市级按照省级标准给予1:1的配套,对未获得国家补助的实际退出产能,参照省级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切块给退出产能县(区),由县(区)统筹使用。工业产业转型升级资金要优先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的项目。支持创业创新的财政支持政策也要向煤炭企业职工自主创业倾斜。在争取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同时,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国家标准1:1:1配套安排资金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及企业奖补。对转型升级保留的主体煤矿、转型升级被整合关闭煤矿自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缓缴采矿权价款,对有序直接关闭退出煤矿按照规定及时退还剩余采矿权价款。 (三)严格执法监管。严格依法处置环保不达标企业,完善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力度;处置生产工序单位产能能源消耗不达标企业,打击无证生产违法行为;全面调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淘汰类企业,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立即断水、断电,依法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 (四)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去产能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做好省实施意见和市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营造推进去产能的良好舆论氛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尽快退出已停产及无竞争力的产能。鼓励煤炭产能规模较大的重点县(区)支持属地企业主动承担更多的压减任务。 (五)严格督查落实。每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将去产能联席会议分解确定的各责任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印发各县(区)、各部门执行,并对各县(区)、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将去产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落实到位,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推进落实去产能政策措施进展情况提交去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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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8/18 7.7k 阅读 50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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