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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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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普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推进节能减排,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政府主导、标本兼治,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完善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水平。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淘汰报废制度,构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网络平台,稳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不断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 二、从源头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三)加强新车排气污染控制。新生产、销售和进口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和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全省同步执行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阶段性排放标准进行注册登记。新增、更新公务用车,公交、出租、环卫、营运车辆应优先选购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鼓励购买低能耗、低排放、环保型机动车。 (四)提高外地机动车转入环境准入门槛。从我市之外转入我市的机动车,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五)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制度。对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要按规定通知车主办理注销登记。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路面查处报废机动车的力度,对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强制报废。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客运公交车辆更新淘汰的激励政策。 (六)加强油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我市的油品强化监督检查。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三、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制度 (七)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我市实行在用机动车开展环保定期检验制度,检验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公安部门应将机动车环保检验结果作为在用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时的审核内容。普洱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采用简易工况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属于营运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营运车辆定期审验。 (八)强制排放标准限值。在我省地方排放标准颁布实施之前,暂时执行《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和《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参考限值的最低排放限值。 (九)规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管理。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省质监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和省环保部门的委托证书。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并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进行收费,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 (十)鼓励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社会化。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推进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社会化运营工作,具备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条件的单位和法人,均可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由市环保局初审后转报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格。 四、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 (十一)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列入国家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新车注册登记时免予环保检验,环保部门直接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经环保检验合格的,核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各县(区)可以根据当地空气环境质量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对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等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十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制度。经环保检验不达标的在用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机动车维修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 (十三)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环保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车辆集中停放地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道路上行驶的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依法进行限期治理。 (十四)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市环保部门要组织建立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形成省、市、县检测站三级网络连接,实现检测信息互通,完善排放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功能,形成功能齐全、层次清晰的监管网络。 (十五)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按期完成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任务。各县(区)可根据当地空气质量情况组织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五、统筹兼顾,分期推进 (十六)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列入国家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新车注册登记时免予环保检验,由环保部门或委托的车辆定期检验机构核发环保绿色标志。2014年8月底前按照本意见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十七)2014年8月前建成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检测线,于2014年8月底前起开始运行。 (十八)2015年底前逐步停止办理2005年以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的营运手续。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中石化普洱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普洱销售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机动车检测维修、拆解及新能源推广运用的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十)明确部门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负责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牵头组织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组织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人员和环保检验机构人员业务培训。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清洁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和上报,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信委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环保达标车型的注册、转入、转出、注销登记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负责将机动车排气检测情况作为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时的审核内容;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指导各县(区)逐步实施“黄标车”限行工作;公安消防部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I/M)制度的落实和方案制定,督促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建立维修规章制度,提高维修质量;负责在2015年底前逐步停止办理2005年以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的营运手续。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市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标准、方法和要求,做好市内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车用汽(柴)油标准实施进程,推进市内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市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车用燃油、燃气质量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中石化普洱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普洱销售分公司负责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对所属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逐步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负责供应符合国家阶段车用燃油标准的优质燃油。 (二十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员加强机动车维护保养,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大力倡导绿色出行和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新能源机动车,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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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2014/07/27 3.8k 阅读 53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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