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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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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普政发〔2013〕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制度,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2〕3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保障方式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职责,合理确定保障范围、方式和标准,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可持续的城镇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建立多方式、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促进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造、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房房源,力争至“十二五”期末,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5%以上。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四)保障方式。采用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为主要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行两房并轨运行。 二、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一)按需求上报建设计划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当地“十二五保障性住房规划”,组织开展本地各类保障性住房需求量调查,并根据财力、土地供应和需求量合理确定、上报年度建设计划。 (二)保障建设用地供应 1.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优先供应。科学编制用地规划及年度计划,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数量提前落实到具体地块,并于每年4月底以前完成当年建设项目用地供应。 2.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一般按成本地价实行划拨供应,也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政府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 3.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储备用地范围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要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地段,或者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和出行等需要,方便群众工作、学习、生活。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1.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县(区)政府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并建立项目建设台账,规范建设档案资料管理。 2.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3.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立项、环评、规划许可(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许可)、地勘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施工许可、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安全生产报监、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算审查和审计。 4.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鼓励和支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同步建设太阳能光热系统,提升住房使用功能。 (四)建设标准及建设方式 1.建设标准。城镇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户型为主。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达到以下标准: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表出户,分户计量。 2.建设方式。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采取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政企共建、企业自建、商品房配建等方式实施。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政企共建。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企业利用存量土地,自筹配套资金进行建设。建成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可以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部分由政府统一向社会租赁。建成的保障性住房资产要明确划分政府和企业所占资产份额。 企业自主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给予同等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要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属开发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明确配建比例、建设总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等内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由开发商按照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出租和管理。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两房并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实行合并建设。各县(区)可将市政府下达的“两房”指标的补助资金集中整合,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配套建设占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服务设施。 城镇和国有工矿企业、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原址改造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五)加强建设资金筹措和管理 1.及时足额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监管,确保建设资金到位,严禁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2、落实资金配套政策。各县(区)政府要把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配套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项目配套资金需求。同时,确保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的全部用于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3.搭建融资平台,积极争取金融支持。省政府确定省建工集团城乡建设投资公司为我省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企业,各县(区)要根据年度计划,充分利用好这一融资建设平台,解决保障性住房融资和建设问题。同时充分利用已经建成的保障性住房资产,拓宽融资渠道,解决建设资金缺口。 (六)强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管 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严格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理。市、县(区)发改、住建、安监、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要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要求开展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监管。 三、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分配制度 1.完善配套政策。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制度,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分配制度,确保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2.确定保障标准。各县(区)要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县(区)实际,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标准。 (二)规范分配审批程序 1.制定和公布分配程序。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可供分配房源、分配结果、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标准等。 2.形成部门联动。坚持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三审两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的部门联动审核机制,住建、民政、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审核,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3.优先对象。实物配租应当优先安排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公安民警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其配偶,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三)加强房屋后续管理 1.建立城镇保障性住房动态系统。各县(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要逐步健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信息,完善保障性住房档案,强化对保障性对象家庭住房、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的动态管理。 2.实行两房并轨,分级定租。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合理确定租金水平。 3.建立轮候、退出机制。因房源不足造成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当年未申请获得租赁保障性住房,进入轮候名单,在次年分配时可优先考虑。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必须按规定退出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4.制定先租后售配套政策。按照省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的政策规定,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县(区)先租后售政策。先租后售的保障性住房规模控制在该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0%以内,先租后售出售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确需扩大销售比例的项目,需控制在该项目住宅面积的40%以内,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销售后保障性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销售价格由县(区)发改、财政、建设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5.城镇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可采取委托物业公司管理,也可采取业主自行管理方式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小区建设管理责任主体确定。 四、抓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廉租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及时扩面,覆盖到乡(镇)。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廉租住房补贴资金;负责廉租住房补贴发放的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严格审核把关,按时足额发放。补贴发放时间原则上可按月或按季度发放;要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率,补贴资金结余报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可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补充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五、规范档案管理 1.规范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对建设审批手续、各类合同、监理、技术资料要归类建档。档案资料要如实全面反映项目建设状况。 2.规范建立入住分配档案资料。充分应用“普洱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系统软件,实行系统化管理,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分配以及申请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对租赁对象健全完善动态管理,为轮候、退出制度实施提供准确信息。 六、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1.信息公开方式。各县(区)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拓宽信息公开方式,严格信息公开内容,通过政府政务网站、系统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全面公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管理等信息。 2.项目建设信息。包括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案、建设总套数和总面积等信息。 3.房屋配租信息。包括公开保障性住房可供分配房源、分配过程、申请审核程序、分配结果和退出信息。 4.设立永久性标识牌。各县(区)城镇保障性住房要按规范标准设立永久性标识牌。 5.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各县(区)必须设立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监督电话,并向群众公布;对信息公开制度不落实、工作不得力、公开不及时、信息不全面,程序不规范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七、保障措施 1.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签订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县(区)政府的建设任务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加快进度,并严格落实项目旬报制度,确保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设置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各县(区)要设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确保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入住分配公平公正,后续管理规范有序。机构设置方式和人员配备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 3.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市、县(区)发改、财政、监察、住建、民政、国土、规划、审计、环保、地税、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全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形成相互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4.加强督查督办和目标考核。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监管,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各级监察、审计、督查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管理的督查督办,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高效,建设和管理科学规范,分配公平合理。要严格考核奖惩,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对未按规定完成目标任务的,由市政府领导对相关县区政府和部门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视情况实施行政问责;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8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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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4/07/27 1.0w 阅读 37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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