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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文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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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文件的通知 普政发〔2013〕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3〕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市、县(区)各部门要按照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尽快制定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中应当列明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以及办理程序、条件、期限等。行政许可项目发生增加、调整、变更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目录。同时,对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非行政许可事项的标准和流程进行规范和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审查工作。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本级政府和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审查工作,严禁通过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处理、坚决纠正。 三、全面清理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3〕150号)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市、县(区)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市、县(区)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清理(由各实施部门先提出清理意见),各工作部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组织清理。对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要坚决纠正。市直各部门、县(区)政府相关清理情况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市委编办和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李昌有,电话(传真)2149107,邮箱:peswbbxzsp@126.com;段雪英,电话(传真):2189107,邮箱:pesxzsp@126.com。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附件: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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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文件的通知
2014/07/27 1.8w 阅读 339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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