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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普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202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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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普洱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2020年) 普政发〔2016〕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普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6号)总体要求,结合普洱市实际,就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事关全市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为突破口,以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为基础,以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以健全信用法规制度为保障,努力打造诚信的社会环境,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统筹协调,分步分层次实施;坚持政府推动、社会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坚持条块结合、共建共享,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坚持强化应用、注重实效,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路径;坚持有序开放、确保安全,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三)总体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力打造“信用普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到2017年,全市信用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基本确立,信用信息征集、整理、发布、使用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初步建立,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到2020年,信用信息实现全面融合,信用应用领域实现全面突破,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发展,全社会诚信意识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 1.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分别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推进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共享 2.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以工商、纳税、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消防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各项重大信息化工程,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政务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查询权限、特殊查询需特殊申请。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制定普洱市政务信用信息公开目录,形成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大力推进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在公共管理中加强信用信息应用,提高履职效率。(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征信系统建设。推动社会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推动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负责) 5.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继续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加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提升系统对外服务水平。继续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系统的链接,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普洱银监分局等部门负责) 6.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统筹利用现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普洱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依法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与社会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市发改委、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7.坚持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8.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市发改委、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9.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要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措施。要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政府收支必须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0.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市人社局负责) (四)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11.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推动建立质量信用征信系统,加快完善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市安监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工信委、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2.流通领域信用建设。研究制定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推进对外经济贸易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检验检疫局、思茅海关、孟连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销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市金融办、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普洱银监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4.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开展纳税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15.价格领域信用建设。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推行“明码实价”。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根据经营者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制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推动实施奖惩制度。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市发改委负责) 16.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推动建设全市综合检索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诚信建设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完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各方信用信息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为联运制度,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委、市人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7.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公证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失信行为发布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市财政局负责) 18.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市发改委负责) 19.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形成部门规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相结合的交通运输信用法规体系。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管。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积极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加强监管和惩戒,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市交运局负责) 20.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1.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完善统计诚信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市统计局负责) 22.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市工商局牵头,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普洱银监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3.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市文体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24.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对失信企业法人建立黑名单制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加强供水、供电、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市工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25.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建立医疗卫生诚信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披露惩戒制度。培育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人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6.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打击各类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加强对申请相关民生政策的条件审核,强化对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及保障房使用的监管,将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加强社会保险领域的劳动保障监督执法,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市民政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7.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办法。规范用工行为,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负责) 28.教育、科技领域信用建设。建立教育诚信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披露惩戒制度,定期清理不合理收费、执教失信等行为。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为提高全民族诚信素质奠定基础。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运用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努力解决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等问题。(市教育局、市科技局负责) 29.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等领域文化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制定文化市场诚信管理措施,加强文化市场动态监管。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市文体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旅发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0.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重大侵权、多次侵权、恶意假冒等案件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有关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开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1.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推进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加强能源利用数据统计、分析与信息上报能力建设。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工信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2.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市民政局负责) 33.社会救助信用建设。建立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开展多部门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工作。把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社会救助资助等行为纳入信用等级评价。(市民政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4.自然人信用建设。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普洱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全市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35.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律保障,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市工信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六)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36.法院公信建设。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实现覆盖审判工作全过程的全市三级法院审判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推进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恶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市法院负责) 37.检察公信建设。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阳光办案”,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诚信建设。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建立职务犯罪记录查询制度,推动职务犯罪记录的应用。(市检察院负责) 38.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完善普洱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市公安局负责) 39.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水平,深入推进狱务、所务公开,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市司法局负责) 40.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各级公安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法律服务人员诚信规范执业。(市司法局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41.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坚持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推进依法治市。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强主动监督,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市委政法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七)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42.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通报表扬,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行业主管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要依法建立完善诚信制度,出台规范文件,制定守信优待政策,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3.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开展失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大对失信违法者进行部门联合惩戒,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4.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45.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推进并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拓展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建立政务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制度。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制定信用服务相关法律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业务规范,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推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在组织内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负责) (九)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和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46.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通过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7.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造成信用信息泄露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市工信委牵头,市公安局、市质监局、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十)开展试点示范创建活动 48.实施专项工程。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程。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进行分类管理,切实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树立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为农户、农场、农民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休闲农业等涉农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农民信用联保制度,推进和发展农业保险,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网络及区域性小微企业信用记录。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创新小微企业集合信用服务方式,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小微企业诚信宣传和培训活动,为小微企业便利融资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市发改委、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9.推动创新示范。开展地方信用建设综合示范。推动示范地区率先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有序开放;推动示范地区各部门在开展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强化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并作为政府管理和服务的必备要件。开展区域信用建设合作示范。探索建立区域信用联动机制,开展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推进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优化区域信用环境。开展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融资担保、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试点推行信用报告制度。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信用融资活动中试行开展地方政府综合信用评价。(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开展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50.普及诚信教育。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在全社会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良好风尚。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社、进家庭活动。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德守礼。(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1.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弘扬诚信文化,树立诚信典型。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5”学雷锋活动日、“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7·8”保险公众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三是大力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市委宣传部、文明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52.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信用管理学科专业建设。把信用管理列为全市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治理发展急需的新兴、重点学科,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研究生培养中开设信用管理研究方向。加大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促进和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的交流与培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按照总体要求,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市级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充实联席单位,切实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联席会议注重建立完善行业和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构架,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政府及社会组织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体推动作用和信用监管核心作用。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统一部署下,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协同推进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牵头单位要主动掌握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动合作。 (三)加强宣传,倡导诚信。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及动向。结合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宣传等渠道,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诚信建设、信用法制等宣传活动。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作用,举办信用知识、职业道德培训,强化社会诚信观念,倡导遵纪守法,引导文明诚信行为。 (四)加强督查,完善制度。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查和考核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要定期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7日 附件 普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6号)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普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下: 一、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市发改委、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召集人由市发改委主任和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行长担任。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文明办、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局、市卫计委、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市法院、市检察院,思茅海关、孟连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普洱银监分局,市工商联。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和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认真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问题,拟定重大政策措施及发展规划,并根据各部门职能,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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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市政府文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普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2020年)
2016/07/06 1.7w 阅读 425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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