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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与楚雄州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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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10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工作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三轮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通知》及《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认真开展好普洱市与楚雄州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经两州市人民政府协商同意,现将《普洱市与楚雄州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普洱市与楚雄州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方案 普洱市人民政府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9日 普洱市与楚雄州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方案 普洱市与楚雄州行政区域界线于2000年经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00〕24号)批准为法定界线,界线全长106300米,共埋设界桩7棵,涉及两州市的5个县(市)。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240号)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实施意见》(云民行〔2004〕14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三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的通知》(云民行〔2013〕28号)及《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云民行〔2015〕2号)精神要求,2015年将开展普洱市与楚雄州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以下简称“联检工作”),为开展好联检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普洱市与楚雄州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在两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成立联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普洱市民政局和楚雄州民政局,主任分别由普洱市民政局副调研员王云双、楚雄州民政局副局长杨发担任;副主任分别由普洱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李光良科长、楚雄州民政局区划地名科张怀凤科长担任;办公室成员分别由两州市民政局业务人员和涉及的县(市)民政局分管区划地名的副局长及业务人员共同组成。普洱—楚雄州按县级界线分段为:“景东—楚雄,景东—南华、景东—双柏、镇沅—双柏”,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县市成立联检工作领导小组。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省政府批准的法定界线和毗邻双方人民政府签署的协议书的各项条款为依据,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两州市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巩固勘界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强化平安边界创建,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协议,维护稳定。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不是重新进行勘界,而是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两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边界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表,实地逐点、逐段详细核对界线和标志物等有无变化,并共同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在联检工作中,双方要站在界线法定性、严肃性的高度,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不得对已勘定的界线提出异议,不纠缠历史旧账,不擅自改变已勘定的界线的实地走向。如对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的点线、方位物等,要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普洱市与楚雄州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为依据来确定。勘界前双方形成的各种文件和协议书不作为认定边界线实地位置的依据。 2.实事求是,依法联检。勘界中普洱—楚雄线附近存在的插花林、地、田等自然资源以及农户、房屋等人工建筑设施,毗邻双方要实事求是,自觉遵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普洱市人民政府与楚雄州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有关规定,维持勘界时的使用、管理状况。勘界后界线附近出现横跨行政区域界线进行生产、建设、开发等情况的,生产、建设、开发的单位或个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该地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并报市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拒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由该地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报上级职能部门备案。 3.履行职责,密切合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职能部门,普洱—楚雄行政区域界线联检是两州市民政部门履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毗邻双方要主动联系,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在联检中发现的问题,毗邻双方要充分协商,积极稳妥地解决和处理;对于越界侵权问题,毗邻双方均要将情况分别上报各自政府,提出解决处理意见,并及时通报给对方。 4.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要以界线实地走向和界桩、界线标志物检查为重点,并着重向基层干部、群众宣传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精神,使基层干部、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自觉遵守《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和维护界桩及标志物现状。在联检中,可采取内、外作业相结合,远、近观察相结合、分别与共同相结合等方式,加快联检工作进度。 三、界线联检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界线实地走向是否清晰易认,界线标志物有无明显变化,是否影响边界线走向的实地辨认;界线两侧地形、地貌有无改变,是否违反勘界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二)界桩是否完好无损,位置是否被移动;界桩方位物是否还存在;如有界桩被损坏,应查找原因;被损坏的界桩是否要重竖;是否需新增设界桩,双方应形成共识,达成一致意见。 (三)界线附近是否出现毗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跨越界线进行生产、建设开发情况;双方的插花林、地、田等自然资源以及农户、房屋等人工建筑设施,在使用、管理方面是否有违反协议书中的有关规定。 (四)检查界线日常管理情况,即边界地区的基层干部、群众是否对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走向清楚;是否了解和掌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大宣传力度,教育边界地区的基层干部和群众,自觉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不越界进行生产、生活活动,维护法定界线的严肃性,维护边界线及其标志物现状,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四、工作时限、方法步骤 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分为准备、实施和上报联检报告三个阶段。 (一)资料准备,制定方案(2015年6月—7月) 联检工作资料主要包括:《协议书》、《协议书附图》、《界桩登记表》、《成果表》。联合检查实施方案由牵头方负责起草,并经双方州市民政部门商定后,报双方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二)实地踏勘,联合检查(2015年8月) 1.双方毗邻县(市)进行自检,将自检发现的问题作认真详细的记录。 2.毗邻县(市)双方相互通报各自了解掌握的边界情况,由牵头方的县负责组织对边界地段、点、线、桩、标志物等进行实地检查,详细登记变化记录、填写有关联检记录,提出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签订有关协议。 3. 毗邻县(市)双方对不明原因损坏和擅自移动的界桩,双方讨论处理意见。对完好的界桩,清除杂草、遮挡物,用红漆对界桩上的文字进行描绘,并拍摄描绘前后的各一张照片;对界桩周围的地物、地貌、方位物与界桩登记表中略图所记载的方位物发生变化的,要在联检登记表中作详细记录;制作界桩登记表,要绘制界桩略图;界桩方位物应尽量选择距离较近的,距离较远的方位物可在图上量取距离。发现危及界桩存在的各种活动,双方要坚决予以制止,保持界桩的稳定和完整。 4.检查边界线及两侧地物(尤其是作为边界线标志物的地物现状)、地貌有无明显变化,所发生的变化是否会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辨认。对影响界线实地走向辨认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要详细记录,并经过协商共同组织对该地段的地形图进行修测或补调,以保证边界线走向实地清楚易认。若双方认为边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经协商需要增设界桩的,要按照勘界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增设。 5.在检查中,查处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协议书的事件,应依照有关处罚规定,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罚,并将处理结果记载于联检报告中。 (三)资料汇总、验收上报(2015年9月) 1.相关县(市)民政局要认真填写联检记录,双方有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2.牵头方起草联检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联检工作基本情况、勘界以来边界线管理基本情况、联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加强边界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工作程序为:牵头方的市民政局起草联检报告后征求对方意见,以双方政府文件的形式上报省政府,完成普洱—楚雄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 3.联检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要按照勘界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勘界档案的完整。 普洱—楚雄行政区域界线联检资料一式22份, 报省人民政府6份,抄报省民政厅2份,两州市民政局各存2份,相关县各存2份)。 |
市政府文市政府文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与楚雄州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09/21 1.1w 阅读 26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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