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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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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 普政发〔2015〕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31号)精神,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需要,切实推进全市统计改革和统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统计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决策、促进发展、反映民情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我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统计工作重要性 (一)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计工作是进行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统计数据是推进科学发展、改进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统计领域不断扩大,统计内容不断丰富,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科学的政绩观,为统计工作科学发展和职能发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认真研究解决当前我市统计工作基层基础薄弱、统计力量与任务不相匹配、统计法制环境亟待改善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严格依法统计,提高数据质量 (二)强化依法统计意识。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和执行《统计法》,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从业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统计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统计法》列入干部学习教育和法律知识考试内容,提高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依法统计意识。统计部门要结合普法教育和各类普查、大型调查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扎实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遵法守法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和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可根据需要,增设专门负责执法的内设机构,或在有关内设机构内加挂统计执法机构牌子,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完善统计、监察、法制、司法等部门在统计执法检查中的配合机制,加大经常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全面实施统计稽查和统计巡查制度,促进统计执法工作常态化。建立统计数据责任约谈制度,对统计数据存在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区)、开发园区,将约谈其主要领导及责任部门领导,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统计执法检查。要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 (四)加强统计诚信建设。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将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五)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统计必须做到“先有库,后有数”。各级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编制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单位名录变更信息,实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维护;各级发改、工信、商务、住建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相关企业及投资项目申报入库行政登记资料,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申报入库统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申报入库条件,特别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按时入库,应统尽统。 (六)严格数据审核评估。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统计报表、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和统计方法依法开展统计活动,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机制,进一步完善专业操作规程、规范专业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等业务流程。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把审核评估作为各部门统计数据发布前的必经程序和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部门统计数据协调机制,健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工信、财税、交运、住建、商务、金融、电信等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要通过对专业统计数据实行下管一级以及对部门统计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趋势性和有关指标之间的匹配性、逻辑性、合理性的审核评估,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三、加强规范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七)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要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各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统计管理,依法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批。完善部门统计调查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农业、工信、住建、交运、商务、旅游、科技、环保、财政、税务、金融、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需要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统计工作人员,并保持统计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特别是具有全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确保统计基础工作达到“五有”标准,即:有1名分管领导、有1个责任科(室)、有1张健全的组织网络、有1支统计专业队伍、有1套全行业统计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为部门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八)增强基层统计力量。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县、乡(镇)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支持统计部门优化完善机构设置,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推行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管理新模式,按照人口规模:3万人以下、3—5万人、5—10万人、10万人以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别配备或聘用不少于2名、3名、4名、5名的统计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要进一步加强村委会(社区)统计组织网络建设,明确统计工作负责人,建立完善相应的村级统计人员财政补贴机制。 (九)加强企业统计基础建设。联网直报企业要建立内部统计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确定统计负责人,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并向企业法人所在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备,确保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应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检查和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提供必要的统计工作条件;指导和帮助企业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准确。 (十)扶持民间统计中介机构。要加大对统计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扶持,为统计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社会民间统计中介机构在政府统计部门统一指导下,参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常规统计调查。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四、着力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十一)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各级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解读和监测预警,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要建立和完善国民经济主要指标监测制度,跟踪经济形势变化,积极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对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预警。及时跟踪、监测反映我市发展方式转变、人民生活改善等方面的统计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建立完善宏观经济数据库、改进宏观调控、实施目标考核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十二)及时公开统计信息。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建设服务型统计部门的要求,面向统计用户、调查对象和统计基层,不断丰富统计公共信息数据和统计服务产品,提供更加适用的服务。要充分利用政务公开网络平台,制定主要统计信息发布时间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实现各部门统计信息数据资源共享。要加快统计公共信息和数据公开发布,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宣传力度,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式,及时发布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数据,满足不同用户需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高政府统计工作的公信力。 五、加强统计工作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把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统计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十四)加强统计人才队伍建设。要不断提高统计从业人员素质,加大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和统计人员备案制度,确保统计人才队伍相对稳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统计干部的培养力度,关注统计干部的成长,努力拓宽统计干部使用渠道,把德才兼备、综合素质高的统计干部推荐到经济建设第一线锻炼,同时鼓励一批人才进入统计系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区统计部门核定总统计师领导职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县级以上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调整,要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变)动,应当征得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十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本级统计信息化建设规模及投资计划,按有关程序审批后,将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套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信息化建设经费投入到位。统计部门要加快推进统计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配置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以搭建统计数据中心为枢纽的现代统计信息处理与服务平台为目标,加快统计信息网络、网上直报系统建设,实现统计信息的充分共享、安全高效,提高统计工作现代化水平。 (十六)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统计常规工作、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大型调查等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将村委会、社区统计人员的工作补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确保按时拨付到位。 (十七)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分级对县、乡镇、村(居)委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同级政府审批后进行通报表扬。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8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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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
2015/07/14 1.4w 阅读 128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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