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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贯彻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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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贯彻意见 普政发〔2015〕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驻普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自200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突出制度建设,强化公共服务,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目前农民工就业稳定性不强,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比率不高,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范围较窄,在城镇落户等方面仍面临诸多困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突出矛盾和问题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将农民工培养成为稳定就业的新型产业工人,发展成为城镇常住的新市民,是加快转变全市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普洱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统筹兼顾,多措并举,狠抓落实,不断开创我市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新局面。 二、强化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 (一)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快发展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市委农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扶贫办、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按部门分工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项目。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分类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将农民工就业率高的家政服务等行业的农民工作为重点培训对象,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加大培训资金投入。企业新录用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可按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推进校企合作,探索建设农民工实训基地、开展特色民族民间工艺、技艺职业培训,打造普洱市农民工职业培训品牌。(市委农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强化职业教育和技工教育的主体责任,不断调整完善学科体系,紧扣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设置专业。积极整合现有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和职业实训基地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改革教学方式,提高办学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市教育局、市委农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农民工就业。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进职业化建设,促进家政、养老、社区照料、病患陪护等家庭服务业发展。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逐步推进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设。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推动社区家庭服务站点建设,配备家庭服务必要设备和设施,推动家庭服务企业(单位)进驻社区。大力加强诚信建设,推进家庭服务规范化建设,提升家庭服务质量;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家庭服务输出地与中心城市为重点的输入地对接,提升家庭服务供给能力;大力加强“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工作,加大政策扶持,改善政策环境,助推家庭服务企业发展壮大。(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五)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行《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完善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重点是小微企业经营者劳动合同法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同级工商、公安、民政、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以及法院要建立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共同做好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运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合法权益。全面贯彻《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和《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意见》(普政发〔2013〕154号),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各级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落实农民工与本单位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加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税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法推进农民工持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推动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高危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出具工伤保险费缴纳证明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的制度。不断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法律责任,积极推进一般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整治力度。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救治行动。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有关工作程序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补偿机制相衔接的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落实职业健康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其主体责任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强化对一线操作农民工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做好岗前、岗中、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保护农民工健康权益;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整治措施。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民工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等技术服务保障。(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农民工劳动争议调处机制,进一步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将农民工劳动争议纳入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范围,依法快速调处农民工劳动争议。创新基层工会维权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倾听农民工合理诉求、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基层执法力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规范化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切实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健全和完善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针对劳动争议、林权纠纷、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提高援助工作效率,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能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健全和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在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各县(区)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司法部门,做好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市司法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十一)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不断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各级有关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和扩大项目范围。推动公共服务权益与户籍脱钩,逐步实现农民工及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落户前,应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可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方,依托乡镇(街道)、社区居民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体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农民工输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建立输入地接受农民工随迁子女生均教育投入机制,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就业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公办幼儿园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并无条件地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读,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的“免补”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的政策。(市教育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切实做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和结核病控制免费救治等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不断加大对农民工子女中听力残疾儿童的救助力度。针对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要纳入行政区划内国家和省级实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开展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85%以上。(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继续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照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实施范围,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消除户籍差别,按城镇原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常态化。积极探索在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在安排的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专门面向农民工出租。严禁改变园区内土地用途搞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变相搞房地产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统筹考虑本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全面放开城市和建制镇的落户限制,合理确定普洱市主城区落户条件,有效控制其他县(区)落户条件,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农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法制办、国家统计局普洱调查队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完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落户城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等问题。依法保护农民工在原籍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收回宅基地和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经营权。制定优惠政策,促使农民工自愿退出宅基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拓宽农民工保障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渠道,依法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牵头,市委农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农民工党团组织建设,重视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团员。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和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积极参加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录(聘)。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市委农办牵头,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与农民工文化需求有效地对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对条件成熟的地方要创建农民工服务宣传阵地。可利用户外电子显示屏同步播放中央、省、市新闻和优秀影片,开展免费放映露天电影和推行“移动书箱”的形式为广大农民工提供文化服务。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在全市文化馆、图书馆设立“农民工驿站”和“留守儿童之家”。推行“移动书箱”的活动,免费为农民工和留守儿童提供服务工作,解决他们的实际需要。在市、县(区)进一步开展扶智工程,留守儿童暑期电影周,留守儿童和农民工读书征文等系列活动。通过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深入开展“农民工文化节”等活动,积极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交往和交流。(市文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继续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在农村普遍建立关爱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入托和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关怀活动,加强“妇女之家”规范化建设,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农村敬老院、农村幸福院、农村社区日间照料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保障留守老人生活。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发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的功能,保障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的安全。(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落实有关责任。市人民政府成立普洱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下设办公室在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要及时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农民工工作中的市场调研、维权救助、协调服务等作用,加强对农民工的服务、协调和支持帮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各县(区)政府要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政策覆盖范围,逐步将农民工纳入政策扶持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服务。积极创新工会组建方式和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以输入地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团组织配合,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责,适时组织志愿者为农民工及其子女提供维权和关心关爱等服务。(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牵头,市领导小组各成员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正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等工作。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支持和发展面向农民工群体的志愿服务组织。改进对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服务活动。(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不断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工监测调查体系,对农民工规模、流向、分布、就业、收入、生活、社会保障和精神文化生活等情况,依法开展监测调查统计工作。要针对农民工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分析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工作建议,为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同时,加强农民工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普洱调查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进一步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农民工先进典型。各级新闻媒体要应用多种方式,不断加强政策阐释解读,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有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领导小组各成员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附件:普洱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1日 附件 普洱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组 长:杨林 副市长 副组长:阿杰 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永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 彭静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陈维市委农办专职副主任 李光明市发改委副主任 岩罗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李耀辉市教育局副局长 杨亚梅市科技局副局长 罗赋堃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队长 崔亚男市民政局副局长 鄢仕 市司法局副局长 刀懿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兴平市国资委副主任 张丽华 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局长 王江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夏春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志荣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罗连生市农业局副局长 刘仕清市林业局副调研员 杨波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建华市文体局党组副书记 王健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付栋泰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苏程市统计局副局长 杨猛市工商局副局长 吴治华市扶贫办副主任 张国华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石秉贵市法制办副主任 施自进市法院副院长 孟祥宏市总工会副主席 陈勇志团市委副书记 何燕市妇联副主席 李廷坤市地税局副局长 许航峰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杨云逵国家统计局普洱调查队副队长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拟订和审议全市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组织推动农民工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统筹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开展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农民工就业工作;参与、协调、督办解决跨地区涉及普洱市农民工问题的重大突发事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丽华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减,成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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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贯彻意见
2015/08/09 2.0w 阅读 468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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