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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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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1年2月16日第二届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市政府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各机构人员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机构包括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常设机构、派出机构。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视情况设巡视员、副巡视员。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 第七条副市长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受市长委托,副市长、秘书长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事项,由市长指定一位副市长牵头办理或由涉及事项主要工作的分管副市长牵头办理。 第八条市长外出、学习或休假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常设机构、派出机构的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办、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重要事项应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促进经济增长,积极增加就业,保持物价相对稳定,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努力构建和谐普洱。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效能政府。 第十六条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按照“总量增加、份额扩大、质量提升、位次前移”的总体要求,建立科学、公正、公开的指标评价体系,对各县(区)、各部门实行经济社会发展提质进位考核奖励。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业务约谈制度。每年5月或10月采取问答方式,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行业政策熟悉情况、部门管理和项目争取落实情况等进行1-2次约谈,并由相关科室记录、整理报市政府领导。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凡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决定的贯彻落实,全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决算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法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条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吸纳诤言。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符合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和权限,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责任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统筹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进行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策; (二)讨论决定和安排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等重要报告草案; (四)通报省内外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市长确定。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区)政府县(区)长,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驻外机构和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的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普洱军分区以及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参会。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全市重大事项。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近中期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讨论制定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预算内大额资金支付拨款情况等事项;听取县(区)政府工作情况汇报; (二)讨论通过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 (三)讨论确定向省政府或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和决定市内较大级突发事件的通报、处理意见; (六)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月中旬,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和县(区)领导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普洱军分区领导参会。 第三十七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与议题内容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单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二)研究处置较大级突发性紧急事件; (三)研究决定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提出建议,由市长确定,按轻重缓急安排讨论。凡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听证的在听证后,经分管领导召集议题主办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明确的意见,方可提交会议研究;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会议材料于会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分送会议组成人员。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领导或由市政府领导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与议题内容有关的县(区)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较大级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三)讨论上级领导、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具体工作的批示,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四)讨论确定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有关问题; (五)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决定的专项问题。 第四十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与方式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须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规范和减少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市长审批,按照计划严格执行;市政府各部门在1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1次全市系统工作会议,会期一天以内,并报分管副市长审批。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部门全市系统工作会议,有关部门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政府办公室;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当提前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市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压缩时间,精简人员。未涉及保密内容的,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四十四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经市政府同意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请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市长审批;需请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原则上不请县(区)政府领导参加;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乡(镇)领导参加。 第四十五条凡属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第九章公文办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须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审批的重要文件,由市长或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重大决定、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市政府其他负责人签批。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下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送相关副市长会审后签发;属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第五十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审批办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需同时送相关副市长审批办理;属重大问题的审批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意见后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签意见后送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简报、信息、参阅材料等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不得越级请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如部门间对拟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事项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上交市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协调或作出决定。 各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由部门直接上报;凡是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原则上自行行文。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转办的公文要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即办或3个工作日内办结、平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 第十章 督查落实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中央、省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六十条坚持重点工作抓督查、重大项目抓责任落实,不断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强化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六十一条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市政府督查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会议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责任制度、督办制度和考核制度,使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一章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六十三条为保证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市政府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和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第六十四条市政府领导在市内调研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不搞迎送,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六十五条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简明扼要的新闻报道。 第六十六条从严控制公费出国考察。除与周边国家邻近地区开展经常性交流与合作,保持正常外事交往以外,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领导因公到其它国家考察,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六十七条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共同办理会见事宜。市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应有实质性内容,除重要外事活动或外事礼宾礼仪要求安排的以外,一般性外事活动不要求市政府领导出席。 会见港澳台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十八条市政府领导接待来普洱宾客,除参加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原则上按对等、对口的原则安排,由有关领导代表市政府宴请一次,其他领导可到驻地看望,但不再安排宴请。 第十二章安全保密和值班制度 第六十九条市政府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密、失密和窃密事件发生。 第七十条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和政务值班制度及安全保卫制度,做到每天24小时不间断有专人值班,未值班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也应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督查室不定期抽查问责。 第十三章工作报告制度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秘书长以上领导实行工作周报告制度;市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和各县(区)实行工作月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每周工作结束后,市政府秘书长以上领导将本周重点工作情况如实填写,由相关科室负责整理,于下周一8:30前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统一收集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并同时送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第七十三条 每月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要将本部门、本县(区)当月工作情况和次月工作重点如实填写(10项重点工作),于次月3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后呈报市政府领导,以便掌握各部门各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十四条 各口分管副市长参加上级部门会议或组织召开市政府各类会议,应将会议精神和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以便统筹掌控各部门、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章请假报告制度 第七十五条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秘书长离市外出、学习或休假,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相关秘书科要把离市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法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总值班室。出差(出访、学习)结束后,应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须事前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副局长(副主任)离市外出,须事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报告市政府办总值班室。 第十五章作风纪律 第七十七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各类学习活动。 第七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的专题调研。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十九条市政府要加强信息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逐步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应灵敏、传递快捷、处置准确的信息网络体系,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预测和跟踪反馈信息,不断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发挥好信息的指导服务作用。 第八十条建立完善政务督查工作制度,抓好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采取分级负责、联合督查等方式,加大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领导指示事项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将督查结果作为对各部门、各县(区)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一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悖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二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遇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逐级请示,不得超越权限,必须坚持事前请示,事后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发表。 第八十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相关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第八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作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礼品和宴请,要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对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六章附 则 第八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2006年5月30日颁布的《思茅市政府工作规则》(思政发〔2006〕132号)同时废止。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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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1/04/21 1.4w 阅读 16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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