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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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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 监管工作的意见 普政发〔2012〕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努力构建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确保全市人民饮食安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决定任务分解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突出源头治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诚信守法水平。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标本兼治与着力治本、把保障食品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通过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全程监管,不断规范城乡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法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避免城乡之间、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出现空白和盲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食用农产品生产方面。全面禁止使用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蔬菜农药残留合格率达到95%以上;水产品渔药残留合格率达到98%以上;瘦肉精污染检测合格率达到100%,配合饲料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在食品生产加工方面。进一步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100%建立质量安全档案;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提高5个百分点;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市、县(区)、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定点屠宰检疫率维持100%,病死猪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区所有市场、超市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城区所有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在食品流通方面。城区市场、超市100%建立和实施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便民超市(食杂店)100%建立和实施进货台账制度;新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村便民超市50个,农村便民超市食品统一配送率达100%。 在餐饮服务方面。城市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持证率达100%,无餐馆服务许可证经营行为查处率达100%;原料进货索证登记达100%;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95%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农村餐饮单位的经营行为得到基本规范。 在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面。各县(区)、各部门制定切合实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要求,为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已调整充实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市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办,由联系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委员会,调整充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和部署,深入把握食品安全形势,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制定好监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推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市食安办、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强化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县(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组织、协调各监管部门,共同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监管站(所),整合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资源,配备1-2名专职人员,授权执法;要在农村(社区)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构建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按照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细化各监管部门职责,逐步建立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1.流通环节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许可。果蔬、水产、初级加工食用农产品的专营,由工商部门许可并监管。初级加工食用农产品,由市农业、林业会同工商部门确定。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在国家、省和市未出台相关规定前,全市境内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一律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全市流通领域内食品摊贩销售行为由工商部门监管;全市餐饮服务领域内的食品摊贩销售行为由食药监部门监管。 3.商场、超市和城乡集贸市场生熟食品、副食品制作行为由工商部门监管;城乡街巷、学校周边冷热饮店、快餐、干式点心(油条、烧饼等)、湿式点心(米干、米线、面条、馄饨等)中式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管;除上述行为外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经营场所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环节界限不清的,按分段监管原则,由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分段监管。 4.集体用餐配送餐饮不论成品、半成品,一律由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管。 5.展销、储运和物流食品安全,由工商部门监管。 6.畜禽屠宰,由工商、农业、商务部门按职责监管。 7.集中消毒餐饮具,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 8.乡(镇)、村(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信息协管员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和信息报告。一是对上市的食品进行一般安全检查;二是对食品加工、销售过程进行卫生管理,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三是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对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当及时向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配合,在全面监管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大型加工企业、超市和餐饮企业监管,努力实现监管领域无盲区、监管对象无盲点、监管无断层、监管品种无遗漏。 (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在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和规模较大的超市、农(集)贸市场,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并实行轮岗制。严格实行食品生产经营制度,强化日常抽查、巡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引导、督促企业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推进原辅料进货检查验收、添加剂使用备案、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督促企业开展诚信自律教育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快推进行业诚信道德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市工信委、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专项整治,严查安全隐患 各县(区)、各部门要重拳出击,广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年活动”,重点从八个方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用油专项整治。针对使用工业用油脂、餐厨废弃油(“地沟油”)、过期霉化油料等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无证照生产加工销售食用油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执法,组织拉网式大检查。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发现一起、清剿一起、严惩一起,净化食用油生产经营市场。建立长效检测监测和监管机制,加快食用油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进全过程管理。(市质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公安局、工商局、食药监局配合) (二)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整治力度。(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食药监局、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三)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学校及周边、旅游景点景区等为重点,深入开展风险大排查、隐患大治理、问题大整改。从严从重打击问题乳粉、“地沟油”、瘦肉精、病死畜禽、变质食品回收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清剿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整顿规范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农村宴席等薄弱部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严防恶性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公安局牵头,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旅发委配合) (四)开展农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加强农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假冒农资制售源头,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的黑窝点。强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加大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的后续监管,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和产品数据库,实行可追溯管理。加大抽检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开展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强化流通环节保鲜、防腐剂使用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配合) (五)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切实加强畜禽防疫工作,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严惩屠宰和出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实施定点屠宰制度,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收购病死猪、不严格执行动物产品检疫制度、加工和出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品等行为。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市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配合) (六)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调味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管理制度。加强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依法查处调味品虚假标注问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调味品企业。(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食药监局、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七)开展餐具、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准入管理,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加大卫生监督抽检力度,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餐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取缔劣质餐具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包装材料的黑窝点。(市卫生局牵头,市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配合) (八)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专项整治。强化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和责任落实的抽查和巡查。加强餐饮服务许可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堂卫生环境监督检查。加强进货采购及原料贮存场所、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设备设施、留样设备、留样食品加工操作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进货查验、进货渠道监管,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加强洗涤消毒设施、专用保洁设施等餐具清洗消毒监督检查。加强饮用水卫生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督检查。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食品安全问题,尽快理顺营养餐供餐模式,确保校园食品安全。(由市教育局牵头,市食药监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四、建立完善监管制度,严格执法 (一)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制定《普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配合) (二)制定牛、羊、鸡等其他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三)开展广泛、深入的食品安全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工信委、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粮食局、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四)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推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市卫生局负责,市质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配合) (五)依法彻查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严管、严查、严处,保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食品安全领域执法联动,及时查处食品安全案件,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高限从重处罚,对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加工企业,实行“一次死亡法”,一经查实违法行为,立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依法从重处罚。对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流通企业,实行挂牌警示制度,在其经营场所悬挂明显标识,提醒社会监督。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行业禁入,除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外,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结果,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有案不移。依法拓展惩治范围,对给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场所以及其他便利条件或知情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连带责任的追溯。(市公安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责任分工负责) 五、强化技术支撑,提高监管能力 (一)加强检测能力建设。改善食品检验检测技术装备条件,强化科技创新成果应用,推广运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电子监管系统、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高科技手段。整合现有检验检测资源,建立覆盖全市城镇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支持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服务。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市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信息化。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加强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推进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各监管业务的紧密协同和数据共享。协调整合各方信息资源,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查究。完善信息监测及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体系。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规范监测信息的审查和发布。(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牵头,市工信委、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应急能力。根据《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制定《普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制度,规范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最大限度减小危害和影响。(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一)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及《云南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普洱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各县(区)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监督、协调,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县(区)可设立专项基金。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受理、调查工作。被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并由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舆论监督。支持各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揭露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通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准确、客观地公布信息。各级政府新闻办公室要改进对食品安全新闻宣传的管理,健全新闻报道核查制度,防止无序炒作。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机制,确保各级政府能在第一时间获取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提示和消费引导工作,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安全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三)强化行业自律。积极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加快建立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对话和沟通机制。各食品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各食品企业树立强烈的社会道德观和社会责任感,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以行业协会为平台,组织食品企业向社会作出质量安全承诺。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创建行业技术检测服务平台,统一开展从业人员诚信自律教育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市工信委牵头,市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七、加强考核,严格问责 (一)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根据《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时制定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及细则,并拟订年度考核目标。尽快出台2012年开展各专项整治行动的专门考核办法,细化各监管部门职责,明确各专项工作的完成时限和考核指标。进一步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和评估,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各县(区)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作为考核重要指标,重视考核结果的应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切实承担起对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导检查任务,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督查重点,整合督查力量、细化督查方案、创新督查方式,切实做好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的日常检查工作,实现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并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开展联合督查。(市政府督查室、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并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对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食品安全监管漏洞且未及时有效查处,或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领域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监管不力,处置不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尽快制定《普洱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等行为。(市监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乡(镇)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要总结提炼推广食品安全的成功经验,分析梳理研究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市、县(区)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增加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编制,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工作力量,确保执法人员队伍与监督工作互相适应,使执法监督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三)加大财政投入。市、县(区)财政逐年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投入,确保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量与经费投入相匹配。要多方筹措资金,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各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确定1名联络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月报告制度,每月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信息(不少于1篇)及时报送市食安委办。 (五)建立完善综合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市食安委办要定期组织召开各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通报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情况;讨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研究、分析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始终做到警钟长呜、常抓不懈,深入开展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努力实现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5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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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2014/07/22 3.2k 阅读 10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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