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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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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普政发〔201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领会《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切实抓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一)充分认识《通知》和《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通知》和《实施意见》是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继2004年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4〕140号)后的又一纲领性文件,特别是在我市工业化加速发展时期,抓好《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连续8年实现了省政府下达的各项控制目标,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足,不能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二是部分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依然存在,非法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三是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管理水平差、人员素质低;四是重点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为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抓好国务院《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实施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目标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履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发展,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促转变”,突出“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目标,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重点工程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制推行安全技术装备,改善安全条件,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严格安全准入、严格安全监管、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应急管理,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抓好学习培训。各级政府要组织对《通知》和《实施意见》的专题学习,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年内对监管行业(领域)的所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全市所有企业要在2011年年底以前对其全体员工进行全员培训。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通知》和《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和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为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建立层级清楚、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严格奖惩;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保证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四是组织制定或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是督促、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是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八是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每年至少对全体员工进行1次安全培训。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组织、日常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责任。凡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规定。企业必须严格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轮流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轮流现场带班,特别是双休日、夜间和节假日连续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业有关领导必须实施现场管理。现场带班企业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二是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三是发现紧急情况,立即组织停产撤人。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矿长、副矿长、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其他企业的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要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制定带班下井周计划和月度计划,并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企业负责人在井下现场带班,负责人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周计划和月度计划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所有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配齐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没有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未带班的,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同时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发生事故的,对企业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健全6大安全生产制度。一是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年要就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预防等方面向全体员工作出公开承诺,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二是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召集1次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及时分析、研究、部署、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三是安全生产例检制度。企业必须层层建立安全生产例检制度,班组要建立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要建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安全生产巡检制度,企业要建立每月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四是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企业必须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设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建立管理档案,严格落实监控措施。五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机构培训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企业的全体员工每年必须经过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对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六是应急管理制度。企业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此外,企业还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和事故报告等制度。 (七)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有关证照,未取得有关证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核定的生产能力和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范围组织生产,严禁以资源整合、技改为名违法生产,严禁“以探代采”;必须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事项,严禁向不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发包;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城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必须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认后方可开挖。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八)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必须做到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必须对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价验收;必须将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消除隐患的治理方案报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造成事故的,要严厉追究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九)强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规模以上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小企业要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提供技术服务。要强化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企业的生产计划、设备检修、施工方案、隐患整改效果评估、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等关键技术环节必须要有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企业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空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依法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全面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是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根本途径,全市所有企业必须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动态监管,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考评认证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煤矿要在2013年内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大中型非煤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11年底以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在2012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十一)强制推行安全技术装备。2013年底前,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建立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逾期未建立投入使用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非煤露天矿山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以上技术装备。2012年底前,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必须全部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必须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或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距离不够的加油站必须安装阻隔防爆装置或者搬迁。2012年底前,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定位系统。强制淘汰危及企业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三、强化监管措施,切实落实政府监管职责 (十二)严格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准入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凡未经安全审查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银行业、证券业主管部门不予授信支持,银行不予授信贷款。严格安全“三同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建设项目周期管理,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报有关部门备案,方能进行试生产(运行),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建设单位试生产(运行)结束后,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凡未申报或者未经同意组织试生产(运行)的,责令停产整顿,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查处。 (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下监管制度:一是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严格按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及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通知责任制的意见》(普政发〔2008〕240号)要求,严格落实政府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二是建立安全生产“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市、县(区)安委会每月要向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要在媒体上公布伤亡事故控制考核指标进展情况,各级政府每年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三是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行业(领域)监管部门领导进行约谈,市安委会要对超半年和年度控制指标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行业(领域)监管部门领导进行约谈,市安委办要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存在非法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严加防范;四是“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联合限制和制裁的约束机制,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信贷等;五是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的一般事故,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要在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挂牌督办的内容和有关要求,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前,要报经上级安委办审查后方可批复结案。对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事故查处的部门,市安委会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重新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四)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是落实“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强有力手段,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每年挂牌督办一批重大隐患,并逐一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单位、明确整改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并将重大隐患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要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相应的重大隐患治理资金。 (十五)强化属地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中央驻普企业、省属、市属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不得设置安全检查障碍。 (十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加大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工作力度。一是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非法违法行为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打非治违”的工作措施。二是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联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三是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或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违法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依法按照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队伍建设,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执法队伍,乡(镇)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机构,切实履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指导督促职责;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强化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素质。 (十八)严格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要加强安全生产评价、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人员资质条件、技术装备条件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凡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服务项目、弄虚作假的,依法取消资质。市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核准。 四、提高应急能力,建设高效救援体系 (十九)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能力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要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依托企业或部队建立一支专业的或具有安全生产救援能力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资金,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 (二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预警预报机制,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立即停产撤人;要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凡瞒报、迟报事故的,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进一步与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联合预警机制,一旦出现极端气象情况,及时发出预警指令,做好事故预防。 (二十一)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预案分级备案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定期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完善政策措施,为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二)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县(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将亿元GDP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职工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控制目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确保控制目标、主要工作、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落到实处;企业必须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实在日常工作之中,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二十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专款专用。所有企业要实行全员工伤保险制度,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实行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为从事危险性作业人员支付保险费用、足额缴存风险抵押金,其他行业也要为从事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十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必须加大安全培训、隐患整治、安全技术改造、标准化建设、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并纳入生产成本。市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并逐年增加,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确保本地和企业配套资金到位。银行、信贷等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贷款;各保险机构要将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挂钩,实行差别费率制度,激励企业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十五)严格落实工伤事故赔偿标准。完善和健全工伤保险制度,认真落实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的职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六、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二十六)严格目标考核。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市安委会按年度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进行考核,凡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考核不合格的,其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二十七)严厉责任追究。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律免职;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采石场发生较大事故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从重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而造成事故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要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收受贿赂、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员。 (二十八)加大对“打非治违”不力的责任追究力度。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现象严重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单位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根据本县(区)、本行业(企业)的实际,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掌握各县(区)、各部门和各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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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市政府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2011/08/03 1.6w 阅读 52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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