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
|
、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普政发〔2015〕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及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引领、深化体制改革、健全保障制度、突出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培育繁荣市场、强化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养老服务事业及产业的政策举措,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民生、扩内需、促就业、稳增长、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到位、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覆盖所有城市社区、70%以上的乡镇和40%以上的农村社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文教体娱服务覆盖社区全体老人。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达1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机构总床位50%以上。 ——保障功能更加有力。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统筹规划各类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保障功能更加完善。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施政府供养或特困人员救助。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保障等政策,建立与城乡居民消费指数联动的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老年人基本保障水平。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推动以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教育、老年金融服务、老年养生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全市提供养老服务业2万个以上就业岗位。 ——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评估体系不断健全。规划、土地、税收、财政、金融、投资、价格等制度措施不断完备。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不断浓厚。为老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开展,志愿者队伍达到5000人。 ——体制机制充满活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机制,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十三五”普洱市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内容。编制并实施好《普洱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发展重点、空间布局、土地供应、设施建设、项目选择、资金投入、政策保障等。编制“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将普洱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规划之中。 (二)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各县(区)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城市规划部门要将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内容中,国土部门在出让土地时列为招拍挂出让时的条件之一,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开发商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补助、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 2.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心)建设。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文体教育、心理辅导、精神慰藉、辅具配置、紧急援助、法律帮助等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及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代购、代缴等服务。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心),应当办理法人登记;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组织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服务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发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三)积极推进城乡养老机构建设服务。 1.提升养老机构建设服务水平。政府投资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兜底、示范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整合、利用好闲置的公共资源,在落实行业标准、规范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示范导向作用。城乡其他公办养老机构要深化服务内涵,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养老机构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人员和技术等优势,延伸服务范围,辐射周边社区和老年人家庭,开展日托照料、居家照料等多种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 2.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统筹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重点建设项目。坚持区域布局、科学安排,继续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片区性乡镇中心敬老院,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落实好农村敬老院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在确保农村敬老院“有人管理、有钱运转”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全市集中供养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设施,建设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接纳周边村寨散居老年人,更好地为农村老年人服务,夯实农村养老基础。鼓励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资源,收益供养老使用。要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政策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健全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的作用,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活动,确保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3.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向改革要动力,助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创新政府补贴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困难对象予以补贴。采取公建民营、参股合作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探索市场化运作路子。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承包、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行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鼓励各级公办养老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在确保兜底保障功能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运行机制改革。 (四)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业。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或经营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为老服务实体。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手续、优化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积极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开展各类养老、助老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保险基金、公益慈善基金等投资建设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城乡居民利用自有房产、闲置厂房、商业设施、社区卫生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依法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财政有关专项支持范围并给予重点关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当地给予的运营补贴和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 50%以上。 (五)努力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努力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结合发展,积极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等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健康养老服务便捷对接。到2017年,基本实现全市“医养结合”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到2020年,建立起满足不同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1.完善养老机构医护康复功能。推进配套设置,养老机构可以申请内设医务室、卫生所或引入周边医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独立设置,对具有一定规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申请独立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完善协议合作,对周边医疗资源丰富、自身难以办医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开辟绿色就诊通道,完善合作内容,为入住老年人开展医疗服务。 2.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老年病医院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单位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2017年要开展医养结合的康复医院、护理院医保定点试点,并由市人社局、卫生局、民政局制定操作办法。 3.鼓励卫生支持养老服务。鼓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到具备养医融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多点执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护理院、康复医院,符合养老机构设置条件的可以享受养老机构补贴。到2018年,基本建成以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骨干、二级以上医院为支撑的医养结合健康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养老机构工作。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六)促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充分利用普洱区位、气候、环境、民族文化、旅游及生物资源等优势,开发打造一批高中端养老服务机构;围绕景区建设,开发一批公寓式康体休闲养老机构;围绕发展区域经济,建设一批特色鲜明、辐射面广的养老服务基地;围绕老年人衣、食、住、行、医及文化娱乐等需要,开发老年用品和服务。引进一批有实力的企业(财团),充分利用生物医药资源,研发老年健康保健产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积极参加、自主举办老年产品会展、组织推介服务等活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七)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机构。 培育一批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行业协会、联盟、商会、科研、慈善、法律援助等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鼓励基层老年协会通过登记或备案等方式,为其获得捐赠、开展有偿服务、解决各类纠纷等提供法律保障和便利条件。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力度,将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作为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重要主体。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鼓励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八)着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将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纳入普洱职业教育体系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支持本市高职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重点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保障从业人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等方式,鼓励吸引大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养老服务与管理等专业的毕业生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市直相关部门要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把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县(区)要采取多种方式,为公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养老护理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政府设置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配备养老机构人员。推进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妇联、工会组织在为老服务领域的积极作用。 (九)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健全养老服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物联网技术优势,通过整合民政、人口、社保等信息资源,逐步建立市、县(区)、乡(镇)、社区四级互联互通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整合通讯网络、智能呼叫、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立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完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按照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向老年人、家庭、社会组织提供紧急援助、家政、医疗保健、电子商务、服务缴费等服务。 三、完善政策措施 (一)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30‰的目标测算建设规模,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和保障。民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兴办的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优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农村公益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按照规定优先依法办理。严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二)加强财政支持政策。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力度,建设补助资金按省、市、县(区)6:3:1的比例承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公办养老机构的维护资金、工作人员薪酬和日常工作经费。制定建设、运营补贴和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对用自建产权用房、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的,并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分别按照每张床位10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按省、市、县(区)5:3:2的比例承担。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对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尽快组织补贴试点及推广工作。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1.实施税费减免。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按规定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的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服务费给予免收或优惠。 2.落实优惠政策。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税费优惠政策。凡市内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全部按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家庭住宅价格执行。 (四)拓展投融资政策。 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投入资本金、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支持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各地在发行地方债券时应将养老服务列入重点支持范围。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可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贷款合理融资;探索利用租用土地和房产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租金贷款等产品;探索利用金融保险和社会组织资金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五)优化服务价格政策。 按照既补偿服务成本、又利于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兼顾老年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除由政府主办且经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养老机构实行市场定价,从而更好地激发养老行业运行活力。各养老机构要实行价格公示制度,接受物价、民政部门监督;要听取入住老年人及代理人的意见,合理收取费用。公办公营养老机构一般应当低于同类型民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保障经济困难老人养老需求。到 2017年,形成新的定价机制。 (六)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和行业标准。 1.加快建立评估制度。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身体能力等评估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组织开展评估。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并与政府购买服务、等级评定、专项补贴、奖惩制度有机结合。到2020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长效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2.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由行业协会推动我市行业服务标准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养老机构、社区托老机构、居家养老机构、智慧养老信息管理系统行业标准体系,到2020年,逐步形成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主体、企业标准和联盟标准为补充、覆盖养老服务主要环节的标准体系。 (七)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 依据全国老龄办、国家民政部等部委最近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围绕政务服务、交通出行、文体休闲、卫生保健、商业服务等方面,由市老龄委制定出台普洱市老年人优待配套政策,并于 2017 年颁布施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幸福民生工程建设重要内容和议事日程,加大养老事业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市、县(区)两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形成政府领导牵头负责,民政、发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领导小组要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强化管理服务职能。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分工、各司其职,紧密合作、齐抓共管,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整体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加强社会宣传。利用宣传主渠道,大力宣传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的理念,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通过社区宣传、新闻媒体、文艺作品等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强化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的氛围,形成具有普洱特色的现代和谐的养老文化,让普洱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抓好贯彻落实,加大工作绩效考核力度。市级部门要根据主要任务分工和自身职能,尽快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主要指标实行月报制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市政府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落实到位。市发改委、民政局、老龄办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并将结果作为对所在地区和部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附件:普洱市发展养老服务业重点任务分解表。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普洱市发展养老服务业重点任务分解表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
市政府文市政府文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016/01/03 3.2k 阅读 304 点赞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市政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