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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普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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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省法制办、省工商局《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文件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相符,市政府决定废止《普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1年6月21日普洱市人民政府第30号公告发布),不再为著名商标的评比认定和奖励、扶持、保护等提供依据。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县 (区)的清理结果,由各县 (区)印发清理决定,并将清理决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2018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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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普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2018/09/06 9.5k 阅读 109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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