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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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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普政发〔2014〕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普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2〕109号)精神,为切实加快我市水文事业发展步伐,更好的发挥水文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和谐、跨越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水文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水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水文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是水利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在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粮食安全、水生态安全、经济建设及其他社会领域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市水文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截至2013年底,全市共建成水文站15个、水位站8个、雨量站256个、土壤墒情站4个、地下水监测站19个、水质监测站79个,分布在澜沧江、红河、怒江三大流域,覆盖全市10个县(区),初步形成了以水文水资源信息采集为基础、以防汛抗旱减灾服务为核心、以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为重点的水文服务体系,为防汛抗旱减灾、水利规划设计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优质的水文服务和水文技术支持。我市水文工作已逐步从主要为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建设服务,发展到为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提供全程服务;从主要为水利工作服务,拓展到为农业、工业、能源、城市规划、交通、生态文明建设等多个领域和社会公众提供多层面服务;从传统的行业水文,逐步发展成为立足水利、面向社会提供全面服务的水文行业。 目前,我市水文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基础设施落后,现代化水平不高;水文站网布局有待进一步优化;自动监测和应急机动监测能力不强;服务功能还需进一步拓展;水文管理体制尚待进一步理顺,行业管理滞后、经费投入不足等,极大地制约着水文职能的发挥。为切实解决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等影响我市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的突出问题,落实好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水文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资金投入,支持水文工作,促进水文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水文服务水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族群众对水文服务的需求。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水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水利事业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大水文”发展理念,以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为基础,以提高预测预报预警能力为重点,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向全市水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面优质服务为目标,以强化科技创新和队伍建设为保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适度超前、全面发展,加快推进水文从侧重局部建设向注重整体发展转变,从技术导向型向服务导向型转变,从数据服务型向成果服务型转变,从行业水文向社会水文转变,努力提高水文现代化水平,为我市“生态立市、绿色发展”战略推进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可靠有力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支撑。 (二)目标任务。完善水文投入机制,加强水文站网建设,优化水文站网布局,增强水文基础设施综合功能及水资源监测能力,深化水文体制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建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大水文”格局。到2015年,全市建成水文(位)站39个(水文中心站2个)、雨量站276个、水质监测站94个,雨量、水位自动监测率达到100%,省级地表水功能区和重要城市重点水源地的监测率达到100%;到2020年,初步形成站网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备、测报手段先进、应急反应迅速、管理科学规范、队伍素质精良、投资渠道稳定、服务优质全面的现代水文体系。 三、进一步加强水文服务能力建设 (一)加快水文站网建设。重点加强行政区域边界、水功能区、跨界河流、中小河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防洪重点地区、重要城市、重点易旱地区、重点水土流失区的水文站网建设。“十二五”期间,在全市范围内新建14个水文站(水文中心站2个)、10个水位站、174个雨量站、19个地下水监测站,改建2个水文站,新建澜沧水文巡测基地,新建一批水质自动监测站、水生态监测站,不断改造和完善各类水文基础设施设备,提升水文站网的监测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防汛抗旱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加快全市洪水预警预报、旱情监测预报、水资源分析评价及预测等能力体系建设,编制全市大江大河控制断面及20条中小河流的洪水预报方案,提高水文预测预报准确率,增长洪水预见期,实现水情防汛抗旱服务信息网络化。到2015年,全市新增7个自动墒情监测站,墒情监测站点规模达到11个,范围覆盖全市10个县(区)。 (三)提升应急测报能力。组建市水文应急监测队,进一步完善突发水事件监测预警、报告和应对机制,强化水文自动监测、移动监测和对重点水域、重点水源地动态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突发性水事件应对能力,确保发生各类突发水事件时能及时实施应急监测,准确进行影响评价,科学提出处理建议,为妥善处置突发水事件提供及时可靠的水文依据。 (四)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水文数据的分析、处理和利用,实现各类水文水资源信息处理的数字化、集成化、智能化、网络化。在省水文系统专网的基础上,建设一个集公共水文服务、水文信息共享、电子政务、信息发布等功能为一体的市级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所有水文站、雨量站、墒情站信息采集传输自动化,全面提高我市水文工作的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 (五)加强水文科研能力建设。加强对水资源时空分布、水资源供需状况、水生态监测评价、地下水运动规律以及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等方面的研究,为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学依据。不断加强水文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机制,提升水文干部队伍素质,满足水文监测、科研需要,增强服务现代水利和经济建设的能力。 (六)加强横向协调联动机制建设。水文部门要加强与国土、环保、气象、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交流合作,开展课题研究,积极推动信息共享、行业合作及应急联运机制建设,整合社会资源,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有效快捷的水文信息。 四、进一步提升水文支撑服务功能 (一)强化为水利改革发展服务。各级水文部门要提升水文基础支撑能力,充分发挥水文在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和服务职能。要扩大信息收集范围,加强信息分析研究,加大对全市水库水情测报系统建设的指导力度,为全市防汛抗旱减灾提供基础资料和决策依据。要加强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监测评价工作,为全市饮水安全提供保障。要加强区域内河流、城市饮用水源地、水功能区和州(市)、县(区)区域边界河流的水量、水质监测,为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实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制定区域水量分配方案提供基础依据,为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科学依据,为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有效实施水功能区的管理与监督提供准确依据。要加强水生态、水环境监测评价工作,为全市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及生态普洱、绿色普洱建设提供有力的水文支撑。 (二)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各级水文部门要紧紧围绕农业、工业、能源、城市规划、交通、环保、国土、林业、旅游养生、生态文明建设等经济社会各领域及社会公众对水文的需求,深化和拓展水文服务,充分发挥水文基础支撑作用。要建立畅通的水文信息服务渠道,以多种形式及时发布水文预测预报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水文信息的需求,充分发挥水文信息的社会效益。要积极做好建设项目的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等服务工作。要认真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组织开展对周边国家的国际报汛工作,促进国际水事交流与合作。 五、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市级水文部门实施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双重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把水文事业纳入各级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在制定政策、安排资金、人才培训等方面对水文工作给予倾斜支持。要高度重视和支持辖区内的水文工作,根据水文事业发展情况,积极推进县级水文机构的设立,使基层水文机构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市、县(区)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在水文项目规划协调、财政资金落实、建设用地划拨、规划建设及涉林审批方面给予支持并优先安排和解决。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了解和指导本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并提出指导意见。水文部门要立足本职,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全市经济建设,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二)加大对水文发展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健全本级财政对水文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市财政和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照省级标准,结合各地财力情况,安排水文事业经费,用于开展全市城镇饮水水源安全监测、水情旱情信息测报系统运行维护、地下水监测评价、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以及其他水文水资源专项业务工作。同时,按照财力和事权匹配原则,各级政府要根据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防汛抗旱等水利经费的安排情况,结合当年度水文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 (三)加强对水文行业的管理。水文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严格执行专用水文测站设立与撤销审批、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和使用审查等制度。进行涉水项目规划、建设工程设计等项目审批时,应当参考水文部门出具的水资源监测数据并使用经水文部门审查的水文资料。非水文管理机构因业务需要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要按规定报省水文部门审批,接受市水文部门的技术指导,监测资料按规定进行汇交。 (四)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标准拟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报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在划定的保护范围设立地面标志。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水文测站测验设施、标志、场地、房屋院落、道路、照明设施、测验河段、地下水观测井、传输防汛水文情报的通讯设施等严格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站的,或因工程建设影响水文测报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征得水文部门同意,并报请对该水文站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搬迁、改建的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五)加强水文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水文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职能作用、水文工作在能力提升和服务社会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水文职工的先进事迹和无私奉献精神,大力宣传水文科技和水文知识,不断扩大水文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水文、关心水文、支持水文,为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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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2014/07/28 1.5k 阅读 437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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