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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6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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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6年全市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普政发〔2016〕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的有关规定和《云南省社会保障精准扶贫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16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16〕14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和执行时间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5年的每人每月351元提高到442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5年的每人每月198元提高到225元,其中,宁洱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5年的每人每月198元提高到260元。提高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要严格按新的保障标准,抓紧落实好各项政策。一是要认真做好城乡困难家庭收入调查核实,及时摸清新保障标准线以下城乡贫困群众的底数,结合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做好相关工作。二是要在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稳步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三是加强城乡低保数据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工作,按期完成数据的录入和修改,保证系统内的城乡低保数据与实际保障情况和报表统计情况相一致,同时与扶贫部门加紧兜底脱贫数据的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四是严格政策,严格程序,坚持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充分体现城乡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五是要严把进口关,疏通出口关,做到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做好城乡低保资金的预算和管理。各县(区)要认真做好资金测算,把城乡低保提标所需配套资金足额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认真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9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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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6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16/11/16 5.3k 阅读 16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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