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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电站耕地占用税征管和清理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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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电站耕地 占用税征管和清理的实施意见 普政发〔2016〕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驻普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2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税、信息管税、服务兴税”的原则,围绕“挖存量、盯增量、开新源、防风险”的工作方针,按照全市一盘棋的要求,坚持“规范、统一、严格”的原则,用“分层推进”的思路强化管理工作。通过规范税收执法,严格税收征管,形成管理合力,有效解决当前水电站耕地占用税管理中纳税人不理解、计税面积的认定意见分歧大、税务机关税收征收入库难的问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分层级落实岗位职责,保证税收应收尽收。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协作机制,逐步实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0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通过获取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竣工等环节的审批或备案信息,全面收集、整理和掌握相关信息,实现税源动态化管理,加强水电站耕地占用税税源监控,规范水电站耕地占用税税收秩序。 (二)引进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和专家,提高水电站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和清缴质量。借鉴先进地区经验,采取各级政府支持,各级财政保障,相关行业协会推荐的方法,引进信誉度高、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集中一批实战能力强的专业力量,协助税务部门开展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强化对中介机构业务的监管,培养和储备我市耕地占用税征管的专业化人才。 (三)严格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部署,根据全市水电站耕地占用税税收管理情况,组织专业力量认真开展税收清理,切实做到项目管理到位、中介管理到位、清理核实到位、税款征收到位。 (四)由政府主导,地税机关牵头,统一水电站耕地占用税相关政策、操作流程,各部门协调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和档案,全市统一启动,形成一盘棋的局面。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相关副秘书长及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的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移民局、市规划局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洱市加强水电站耕地占用税税收征收和清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明确工作总体思路和方向,对总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根据水电站建设涉及地区情况,积极推动与相邻地区耕地占用税管理的对接。督促成员单位履行部门职责,确定工作方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按全市一盘棋的要求,组织税务机关及各部门协同配合抓好水电站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及时解决与项目法人的税企争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税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地税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具体负责落实加强全市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协调各部门数据采集、汇总、传递、分析,制定引入外部专业力量参与水电站耕地占用税税收清理的财政保障机制,规范和制定水电站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的确定办法,通过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交流工作情况和信息,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难点和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水电站耕地占用税征管和清理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具体的工作措施,按照水电站项目“同库同策”的原则,及时组织对辖区内水电站建设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进行核实,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地税机关及纳税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协助同级税务部门做好水电站耕地占用税征管和清理。 税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水电站耕地占用税征管和清理体系,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长效管理机制。各级地税机关成立加强水电站耕地占用税征管和清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主管地税分局成立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审核小组。 四、主要任务 (一)抓水电站项目专业化管理,提高征管质效。由“管户模式”向“管项目和管户相结合模式转变”,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水电站项目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特点,对立项、取得土地使用权、设计、规划、工程施工进度、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等水电站开发过程实行全程动态管理,建立项目信息采集、日常巡查、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等分事项专业化管理模式,切实做到税收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市地税局负责) (二)抓外力引入,提高清理专业性。采取“各级政府支持、各级财政保障、主管地税机关主导、引入专业中介力量参与”的清理模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共同研究和制定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支付业务劳务费的办法(具体内容见附件)。(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抓部门协作,提高信息对称率。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和制定各部门间的具体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信息交换的指标、内容、时限和方法,提高信息对称率。(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移民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抓科学管理,提高税款尽收率。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水电站耕地占用税科学管理,做到应征税款应收尽收。(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抓面积确认,提高清理成效。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由电站项目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国土、林业、发改 (能源)、财政、地税等部门实施, 按照水电站项目“同库同策”的原则予以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地税机关及纳税人。必要时引入中介机构参与。(市移民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抓规范执法,提高执法风险应对力 1.依据“金税三期”系统中有关耕地占用税的税种认定、土地税源登记、纳税事项告知、纳税申报、催报处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处罚等流程的操作以及相应的征管文书、时限要求,注意程序的规范性,痕迹管理资料的完备性。(市地税局负责) 2.对水电站项目法人采取重大征管措施前,要与法制部门充分沟通,及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对所依据的实体和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对税收风险进行提醒。(市地税局负责) (七)抓政策标准统一,提高清理公平性。按照水电站项目“同库同策”的原则, 以批准占地面积与实际占地面积孰大为原则,依据国土、移民、林业等部门有关数据,按照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土地类型分别计算、合理确定,必要时可实地勘测。(市地税局负责) (八)抓中介诚信,提高清理公正性 1.严格准入机制。加强各级中介机构准入管理,要求中介机构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市地税局负责) 2.强化监督。制定全市统一的中介机构参与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参与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和市地税局制定的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的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开展工作、出具报告和相关资料以及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清理情况对中介机构进行客观评定,同时将清理情况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备案,一旦发现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依法追究责任。(市地税局负责) (九)抓稽查审核,提高清理准确率。按照风险指标体系加强对水电站耕地占用税税收日常检查和稽查选案工作,对涉税风险较高、涉嫌偷漏税的水电站建设项目企业进行重点稽查。对在清理中发现重大疑点,对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算结果是退税或税负率明显偏低的项目可移交稽查,通过强化稽查效能,发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职能作用,通过依法查处和整治水电站建设项目企业在耕地占用税清理中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促进水电站建设项目企业切实履行依法纳税义务,进一步提高其税法遵从度。(市地税局负责) (十)抓时间进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督促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依法缴纳税款,不得以工程概算调整为由拖欠或拒绝。因税收政策调整导致原批准设计概算不能满足工程需要的,由水电站项目法人申报办理工程概算调整事宜,并积极协调发改、财政、国土、移民、林业、规划等部门按职责提供协助。(市地税局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水电站耕地占用税征管和清缴的重要意义,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协调,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征管工作格局, 进一步提升综合治税水平,确保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耕地占用税应收尽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助主管地税机关督促水电站项目开发企业进行耕地占用税清算。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府主导,财政、地税、发改、国土、移民、林业、规划等部门积极参与的协税护税格局。 (二)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强化保密观念,严肃工作纪律,切实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要按规定保管好采集的数据及资料,要与相关成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安全。 (三)认真组织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进行宣传和政策讲解,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避免产生歧义和认识偏差,保证工作按时、按目标顺利完成。 附件:普洱市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4日 附件 普洱市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水电站耕地 占用税清理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为确保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工作顺利、有效、公平、公正进行,依据《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电站耕地占用税征管和清理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对各县(区)主管地税机关、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业务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认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业务,报经辖区县(区)政府同意后,汇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入围一批规范、符合要求,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良好,专业力量涵盖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注册造价师、评估师、勘测设计师、测绘师的中介机构,同时将中标中介名单上报市地税局备案。 第二条按照业务要求,参加投标的中介机构须具备税务、审计、造价、勘测设计、测绘、资产评估综合服务资质,有能力组织具备税务、审计、造价、勘测设计、测绘、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团队,具体要求如下: (一)招标过程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中介机构及人员执业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三)中介机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四)中介机构纳入行业监管,并定期通过年度年检; (五)中介机构在招标时点的上一年度中全省行业排名30位以前(含30位),或具备行业(A)级资质。该项资料以各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六)中介机构组成的执业团队需在8人以上(含8人),具有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造价师、勘测设计师、测绘师等人员; (七)在满足1-6项条件时,从事过税务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优先; 根据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业务中介机构招标需要附列其他招标要求。 第三条在每一项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业务开展前,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随机抽取等方式确定参与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采用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业务方式入库的税款,经主管地税机关、当地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按照入库税款的0.5%比率支付中介机构业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业务劳务费由清理税款入库所在地财政负担。 第五条经委托中介机构清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只按人民币10,000元支付业务劳务费: (一)清理入库税款为零的项目 (二)耕地占用税退税的项目 第六条受托中介机构完成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业务后,应持《支付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业务劳务费确认表》(附表1),连同已入库的税收缴款凭证原件(向主管地税机关借用)及复印件,到所属县(市)区财政局领取清理业务劳务费。 第七条受托中介机构在领取清理业务劳务费后5日内必须报送委托的地税机关备案并归还税收缴款凭证原件,地税机关应建立《支付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业务劳务费台账》(附表2)。 第八条主管地税机关及时与当地财政局进行支付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业务劳务费对账工作。 第九条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业务劳务费标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议和意见适时调整。 第十条受托中介机构应派出包括含注册税务师在内不少于三名人员的工作小组,在税务机关的委托下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施清理工作。在清理中,应遵守行业规章制度,始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获取充分、完整、真实证据基础上,保证清理工作进度和质量,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真实的报告、清理工作底稿及相关表格,报告应具体明确指出存在问题及处理依据,且有两名以上注册税务师签名盖章,并承担法律责任。中介机构提交的报告、清理工作底稿及相关表格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应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补充、修改。 第十一条受托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不得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三)不得利用执业之便,伙同税务干部或纳税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利用执业之便,压制、刁难其他中介机构,实施业务垄断; (五)不得出具虚假的涉税业务工作报告; (六)不得与业务所涉及的纳税人违规接触; (七)在清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如实向委托方报告; (八)不得就同一清理项目进行双重代理。 第十二条对中介机构在清理中弄虚作假,串通纳税人出具虚假清理结果,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将被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普洱市范围内涉税业务中介。 第十三条因受托方清理事项失实、定性失准,报告经税务稽查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稽查确认应纳税款与报告应纳税款超差30%以上),导致委托方在行政复议后改变税收执法结果或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受托人要承担委托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关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普洱市财政局、普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2 支付水电站耕地占用税清理业务劳务费台账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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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市政府文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电站耕地占用税征管和清理的实施意见
2016/11/15 3.8k 阅读 51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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