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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普洱市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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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普洱市节能降耗 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普政发〔2009〕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经委、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商有关部门制定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是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把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全面推进“三个体系”建设。确保“十一五”期间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13%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认真做好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节能降耗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监测和报送工作。加强节能降耗各项数据的质量控制、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要加强对本地区和重要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及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严肃查处节能降耗考核工作中随意修改统计数据、谎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降耗指标,未经市统计局审定,不得进行公布和使用。 三、加强领导,搞好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工作的合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列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落实责任,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降耗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好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监督检查工作。市经委、市统计局、市发改委等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指导,跟踪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市经委市统计局市发改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各县(区)要根据统计工作要求,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级有关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1.调查内容:煤炭品种及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有关部门核定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月报,2009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市经委组织全面调查。 2.调查内容: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电力企业。 调查频率:月报,2009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普洱供电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市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市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面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分煤炭品种销售量及市际间调入、调出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月报,2009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经委组织全面调查。 (二)成品油。成品油市际间流入与流出量可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9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市商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9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市商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电力。调查市里的电力输配数量。 调查内容:售电量、供电量,其中上网电量、下网电量。 调查范围: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和供电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9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普洱供电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实行县(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成品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注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县(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通过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核算基础,建立县(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约占全部工业能源消费的8%左右,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工作、反映节能降耗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年报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抽样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年报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和市林业局组织抽样调查。 (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占全部能源消费的比重为1.5%左右,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的企业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能耗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普洱供电局建立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年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9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及相关部门在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路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模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路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行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据,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年报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市交通局组织对公路运输车辆进行抽样调查,对水运企业和港口进行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进行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年报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年报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源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根据国家制度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部门节能工作会商制度。市统计局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等部门建立“节能工作会商机制”,每季度召开1次会商会议,通报各部门节能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九)完善全市县(区)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法,做好能耗统计数据定期发布工作。各级统计和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数据的审核评估,避免重复或错漏,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可靠。 (十)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在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25种重点能耗产品和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市经委市统计局市发改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全面监测和评估各项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市及各县(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工作进展。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真实、准确。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抓紧制定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能耗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节能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各地要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保障数据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耗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市以及各县(区)节能降耗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矿产加工、建材、化工(含林化)、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10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10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地区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单位GDP能源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市经委 市统计局 市发改委 一、总体思路 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节能考核办法要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企业(以下简称千家节能行动企业),市人民政府重点考核的集团(公司),“双百”节能行动企业和其他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100分(具体见附表)。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人民政府或市节能主管部门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的“十一五”和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能耗指标和市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并进行评分,满分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各县(区)、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分—94分)、基本完成(60分—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4个等级。 三、考核程序 (一)年度节能目标应根据目标任务进度情况,在确保完成“十一五”总体目标的前提下确定。各县(区)年度节能目标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自行确定,并于当年3月底前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二)每年1月底以前,市直有关部门、千家节能行动企业要将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千家节能行动企业的自查报告要同时抄报市发改委。每年3月5日前,各县(区)要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市节能主管部门。由市节能主管部门、市监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进行评价考核,并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对“双百”企业和其他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县(区)节能主管部门报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节能主管部门。由县(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价考核,并于每年3月5日前将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节能主管部门。由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各责任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审定后,按照《普洱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等规定进行奖惩。 附件:1.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企业(集团)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3.千家节能行动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注:1.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以省节能主管部门核定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分摊到以后年度。 2.2010年节能目标以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为准。 附件2 企业(集团)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注:1.年度节能由企业根据“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提出,报市节能主管部门核定;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2010年节能目标以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签订的目标为准。 附件3 千家节能行动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注:1.年度节能目标由企业根据“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提出,报市节能主管部门核定;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2010年节能目标以节能目标责任书签订的目标为准。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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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普洱市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12/30 1.9w 阅读 347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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