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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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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人民政府 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 普政发〔2009〕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普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普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普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云政发〔2007〕64号)及《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普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遵循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服务社会公众的原则,及时通报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确保政令畅通和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市政府秘书长是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的总负责人。 市直各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并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及市委作出的事关普洱市地方发展的全局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中需要通报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工作决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决定、重大经济政策、重要工作部署。 (三)全市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四)《政府工作报告》和市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情况。 (五)市直各部门及有关行业作出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涉及面广的重要决策、规定和重要工作情况。 (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中需要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和离退休担任过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报告的事项。 (七)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和离退休担任过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需要了解和关注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通报一般采用会议通报、书面通报和向社会公开通报的方式。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等形式及时通报政府的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情况。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别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通报会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根据通报内容,通报会请市直部门负责人,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经济顾问、法律顾问,有关单位领导参加;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普军警领导,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担任过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参加。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重大决策专题通报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进行通报。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在起草《政府工作报告》过程中,结合召开《政府工作报告》协商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的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市级老领导,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市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普单位,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通报政府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政府工作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并广泛征求对政府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市直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送部门重大决策及工作措施的信息。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编印《政务情况通报》,作为书面通报政府重大决策的主要方式。 根据需要,政府重大决策也可以通过市政府办公室编印的《普洱信息》、《普洱政报》,及普洱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开通报。 第十二条 政府重大决策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政府重大决策向社会公开通报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座谈会、听证会和印发新闻稿等形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向社会公开通报政府重大决策的有关内容。 市政府信息产业办负责协助做好政府重大决策的电子政务门户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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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市政府文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
2010/12/30 4.6k 阅读 29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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