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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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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市属企业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通知 普政发〔2009〕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普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普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出资,并授权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本制度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市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部门、机构。 第三条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制度。其他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债权的,其处置方案应征求债权人意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主持,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环保局等市级部门共同组成的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形成联动,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研究、协商,提出处置的意见建议,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成立重大资产处置专家委员会,作为辅助决策机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方案预审和咨询、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七条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方式: (一)将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或者将市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另一市属企业的,由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市属大型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属中型企业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市属小型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二)市属企业其他子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三)市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由市属企业决定并报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市属企业重要子企业是指: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净资产总额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核心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市人民政府或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定的其他重要子企业等。 第八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方式: (一)有偿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或者市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由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市人民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转让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评估值,下同)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转让市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或转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他的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二)有偿转让市属企业重要子企业(控股上市公司除外)国有产权的,由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签市财政局后批准。 (三)有偿转让市属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市属企业决定并报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四)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底价,并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六)除经批准的协议转让外,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通过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开交易。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并报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权限处理。 (七)有偿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全额解缴市级财政。 国有产权转让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不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鉴证。否则,属违规转让,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九条 国有资产折价入股: (一)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存量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折价入股致使其他投资主体拥有控股地位或折价入股金额在1亿元(评估值,下同)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折价入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他的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二)市属企业的子企业以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三)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 利润上缴: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利润及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上缴的比例,由市财政局商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中涉及资产损失的,由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他的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纠正资产处置中的不规范行为;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公示和职代会等制度,发挥职工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他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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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通知
2010/12/30 7.7k 阅读 9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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