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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思茅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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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思茅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 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普政发〔2013〕13号 思茅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现将《普洱思茅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0日 普洱思茅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 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主席令第56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民航西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民航西南局发〔2012〕71号)、《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及国家和民航的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切实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净空区内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规和民航行业标准,保障机场运营安全和飞行安全,促进普洱地方经济社会建设与普洱思茅机场保护和谐共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洱思茅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构)筑物的净空审核及发现新增超高建筑物的处置。 第三条 普洱思茅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净空保护区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下简称“限制面”)和限制面以外、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区域,其范围和限高要求具体体现在普洱思茅机场净空保护区图中。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设与公布 第四条普洱思茅机场负责按相关标准,绘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图,抄报普洱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第五条普洱思茅机场应配合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普洱思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普洱思茅机场应协助市城乡规划局在批复相关城市建设规划时,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其中。 第三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 第七条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超过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核后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图中的限高(符合遮蔽原则的除外)。 (一)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区城乡规划局在审批前向普洱思茅机场征求行业意见。其中对于限制面内采用遮蔽原则的超高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航行评估的,由普洱思茅机场上报主管部门。 (二)遮蔽原则是指:当物体被现有不能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自该障碍物顶点向跑道相反方向为一水平面,向跑道方向为向下l:1 0的平面,任何在这两个平面以下的物体,即为被该不可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 第八条凡属于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高程,由市、区规划局向普洱思茅机场提交征求净空审核意见单(表)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普洱思茅机场收到申请资料后,依据《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规定,及时上报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云南机场集团复核后报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批。经审核完成后,普洱思茅机场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市、区规划局。 第十条 市、区规划局在审批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后,需将建设项目批文抄送普洱思茅机场。 第十一条普洱思茅机场在收到建设项目批文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踪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核实建设项目所设置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 第十二条对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面(1.6~2%)的建设项目,普洱思茅机场在收到建设项目批文后,除应落实第十一条所要求的工作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复核机场使用细则中的相关内容,如需修改,按程序报批; (二)建成后,核实其位置和高度。如与原公布的信息不符,应按第(一)款的要求再次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机场飞行区围界内因保障飞行安全所必需建设的超高建(构)筑物,普洱思茅机场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审核。 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在审批涉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的建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对可能影响民航通信安全的,由市工信委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和云南机场集团,征求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限制面以外,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区域不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构)筑物,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可由市城乡规划局直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送云南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云南机场集团、普洱思茅机场。 第十六条 限制面以外,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区域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构)筑物,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由市城乡规划局向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交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或征询意见单(表)及相关资料,经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市城乡规划局方可审批。 第十七条普洱思茅机场在收到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净空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踪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在建设项目实施时,结合建设高度适时发布航行通告; (三)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程序修改机场航行资料汇编; (四)按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影响的责任主体为市人民政府。普洱思茅机场依法按照其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超高障碍物。 第十九条普洱思茅机场对净空保护区内障碍物的巡视检查工作每周不少于一次。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二)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三)积极协调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四)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正式测量。如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与机场自测结果不符,应重新发布航行通告,同时将测量成果报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五)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和云南机场集团; (六)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和云南机场集团复核。 (一)、(二)项工作要求在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后24小时内完成。 第五章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依据《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成立的普洱思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是普洱思茅机场净空保护协调领导机构,成员单位由普洱思茅机场、市发改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思茅区人民政府、普洱供电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不定期对机场净空区进行联合巡视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普洱思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普洱思茅机场:负责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的日常动态巡视管理,并负责影响机场净空环境活动或行为的信息报送工作,协助市政府做好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二)规划及建设部门:主管机场净空保护工作,负责将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民航西南地区管理文件》(民航西南局[2012]71号)及此办法的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包括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广告牌、无线电台站、通信铁塔,监督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并依法查处违章超高建(构)筑物及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公安部门: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列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负责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四)气象部门:负责对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五)广电及宣传部门:宣传有关净空保护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提高周边居民的航空安全意识。 (六)环保及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焚烧工业垃圾,工业排烟、排尘及附近村民焚烧秸秆的监督管理。 (七)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以及辖区范围内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面广告牌和向空中照射的高强激光灯、探照灯的监督和管理,并会同各职能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八)市工信委:主管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电气化铁路、无线电站、通信铁塔、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的项目,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 (九)思茅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净空区域的树木种植进行管理。禁止所植树木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的使用。依法查处净空保护区内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其他部门:协助以上部门,更好地保护普洱思茅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 凡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及电磁环境范围内审批的项目,各相关审批单位应按《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西南地区管理文件》(民航西南局发[2012]71号)以及此办法有关规定提交报审资料,同时普洱思茅机场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普洱思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联合巡视检查,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或者机组成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八)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普洱思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管理工作,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VHF对空台(机场塔台) 1、以机场VHF对空台为中心,200米范围内不得有110KV输电线; 2、300米范围内不得有二级以上公路; 3、1KW以下调频广播必须离VHF对空台6000米以上。 (二)南近NDB导航台(森林公司旁) 1、以NDB天线为中心,半径120米以内不得有高于8米的建筑物(包括树木); 2、半径150米以内不得有铁路、电气化铁路、架空金属线缆、金属堆积物和电力排灌站; 3、半径500米以内不得有110kV及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 (三)盲降下滑台(跑道南端) 1、下滑天线前,左右各宽120米,长400米范围为A区,A区的场地状况不得有改变,不得有高于0.3m的农作物和杂草,不得有建筑物、道路、金属栅栏和架空金属线缆; 2、A区向前延伸500米的范围为B区,在此区域内,不得有高于10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以天线为中心,300米内不得有铁路、公路。 (四)盲降航向台(跑道北端) 1、航向天线前,左右各宽60米,长300米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金属拉线、栅栏和其他建筑物; 2、以天线为中心,300米范围内不得有铁路和公路; 3、在航向信标台天线前向±10°、距离天线阵 3000米的区域内,不得有高于15米的建筑物、高压输电线等大型反射物体存在。 (五)全向信标台(曼连) 1、以天线为中心,半径200米以内不得有建筑物(机房除外);半径200米以外,金属结构建筑物的高度不应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1.2°垂直张角,木质结构建筑物的高度不应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2.5°垂直张角; 2、以天线为中心,半径150米以内不得有树木,距天线150~300米之间不得有高于9米的独立树木,300米以外树木的高度不应超过以天线顶部为准2°垂直张角; 3、以天线为中心,半径150米以内不得有金属栅栏和拉线,150米以外金属栅栏和拉线高度不应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1.5°垂直张角; 4、以天线为中心,半径360米以内不得有架空金属线缆,360米以外架空金属线缆的高度不应超过以天线顶部为准0.5°垂直张角;径向进入全向信标台内的电源线和电话线应从200米以外埋入地下。 (六)测距台 保护要求同(五) 第二十四条普洱思茅机场发现超高障碍物情况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区规划建设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依法组织拆降。 第二十五条市、区规划建设部门及安监管理部门应及时与普洱思茅机场联系,按机场提供的技术要求规范组织拆降,构筑物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建筑物原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 第二十六条 完成拆降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普洱思茅机场备案。 第二十七条普洱思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大机场净空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有针对性宣传介绍一些典型飞行事故案例,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机场净空保护和飞行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民航飞行环境。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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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思茅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4/07/24 8.1k 阅读 515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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