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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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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殡葬改革促进 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 普政发〔2012〕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全市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诸多因素影响,目前全市的火化率(含民间火化)仍然较低,仅为25.64%,尚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市殡葬改革的任务和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等,为进一步深化全市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半个世纪以来,殡葬改革的事实表明,推进殡葬改革不仅节约了耕地、木材等自然资源,保护了生态环境,而且促进了人民群众思想观念的改变;不仅有利于引导人们尊老爱老、破除陋习、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且有利于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因此,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普洱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的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殡葬改革对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文化、生态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推进生态普洱、和谐普洱、妙曼普洱建设,打造中国著名、世界闻名、世人瞩目的普洱国际品牌和“妙曼普洱、养生天堂”的城市品牌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殡葬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统一认识,坚定信心,树立攻坚克难、长期抓的思想,坚定不移地推进殡葬改革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在殡葬改革中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始终把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保障群众丧葬权益作为殡葬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执行殡葬改革的法规政策,完善和规范殡葬管理,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加强殡葬改革宣传,进一步推进惠民殡葬、绿色殡葬、科技殡葬、人文殡葬,促进全市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二、深化殡葬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积极推行火葬,逐步限制土葬,革除丧葬陋俗,倡导科学文明的丧葬新风,严格执行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依法行政,强化管理,拓展服务,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推进“两强一堡”战略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相结合,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把殡葬管理与服务、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理顺关系,规范管理。正确处理殡葬管理与服务、行政与事业的关系,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进一步理顺关系,完善殡葬管理体制。加强殡葬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殡葬管理力量,提升监管执法水平,严格依法行政。 3.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坚持统筹兼顾,规划先行,以科学规划指导殡葬改革推进。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自身条件和特色,统筹考虑实际需求和各方面因素,不断完善殡葬改革政策措施,殡葬设施建设要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4.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提高政府殡葬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对基本殡葬服务的殡仪馆建设和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基础设施条件,政府要加大投入;对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丧葬需求。 (三)主要目标 积极推进火葬,进一步提升火化率;规范农村丧葬行为,减少乱埋乱葬;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完善殡葬法规政策,加强殡葬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网络;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推进丧俗改革,净化社会风气,在全社会形成文明、节俭、健康、科学的丧葬新风尚。全市2012年由思茅区进行试点,各县选择1—2个乡(镇)进行试点,2013年全面铺开。 (四)主要任务 1.完善殡葬管理体系,加强政策法规建设。要进一步理顺殡葬管理体制,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加强部门协调,强化政府领导、民政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殡葬管理机制。完善殡葬法规政策体系,各县(区)要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和修订完善。 2.坚持推进火葬,创新骨灰安葬方式。各县(区)要科学划定火化区域和范围,确保建有火化设施的县(区)及其毗邻未建火化设施的县(区),机动车辆接送遗体可以当日往返火化场的城镇及人口稠密的地区,农业和非农业人口死亡后的遗体实行火化。并要根据火化设施的建立、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群众接受程度,适时调整火化区范围,逐步扩大火化区。在火化区要严格执行火葬,逐步提高火化率,重点防止“装棺二次葬”。到2015年,全市火化率(含民间火化)要达32%以上,其中,思茅区50%以上;其余各县30%以上。创新骨灰安葬方式,大力推广骨灰寄存、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节地葬法,推广墓碑小型化、艺术化,降低占地安葬比例。 3.积极改革土葬,推进农村殡葬改革。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地区,要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荒山荒坡或不宜耕种的脊地进行集中安葬或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严禁占用耕地、林地,严禁乱埋乱葬。“十二五”期间,全市要规划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103个,其中:思茅区7个,宁洱县9个,墨江县15个,景谷县10个,景东县13个,镇沅县9个,江城县7个,孟连县6个,澜沧县20个,西盟县7个。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土葬改革,推广深埋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大力推进农村殡葬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引导农村群众自愿进行火化,逐步提高火化率。 4.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加大对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稳步推进以殡仪馆和农村公益性公墓为重点的殡葬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要实施好市殡仪馆的搬迁建设任务,新建宁洱、孟连县殡仪馆,并继续做好在建、改扩建殡仪馆的配套附属工程,使各县(区)火化设施正常运转,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行风建设,创新服务方式,开展优质、文明、诚信服务。 5.规范公墓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制定完善公墓建设规划,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完善经营性公墓价格管理机制,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群众殡葬权益。 6.推进惠民殡葬,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加强对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销售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平抑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价格。大力推进殡葬惠民政策,进一步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让更多群众得实惠。 7.推进丧俗改革,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尚。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宣传,让殡葬改革政策和文明殡葬理念深入基层、深入千家万户。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倡导文明殡葬新风尚,弘扬先进殡葬文化。加大对殡葬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三、深化殡葬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殡葬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殡葬改革列入当地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目标考核纳入政府重点考核内容,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要强化“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殡葬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市、县(区)、乡(镇)要成立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一把手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各级要结合实际情况,确立工作重点,制定目标责任制,量化考评办法和标准,层层进行考评,逐级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明晰、赏罚分明的殡葬管理监督体系。 (二)严格落实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加强殡葬管理。坚决制止丧葬活动中的大操大办行为,狠刹乱埋乱葬的歪风,严格按规定处理火葬区和土葬区的遗体,严禁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已修建的要坚决拆除平毁,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严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火化后进行骨灰装棺留有坟头土葬。丧属凭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公墓安葬证或骨灰非装棺土葬无坟头处理的证明领取死者的丧葬费、抚恤费(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十种少数民族除外)。严厉打击和制止违规出售土地为乱埋乱葬提供用地的行为,坚决取缔、严厉打击非法建墓队和抬埋组织。加强和规范公墓管理,严禁利用墓穴及骨灰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继续深化公墓清理整顿工作,坚决取缔非法公墓。加强丧葬用品管理,净化殡葬市场。严禁在火化区生产、销售棺材、墓碑等为遗体土葬提供便利的丧葬用品。医疗服务机构的太平间只能临时存放遗体,不得作为遗体告别的场地,不允许举办丧事活动。遗体的接运必须由殡葬单位承担,严禁个体非法从事遗体接运的经营活动,一旦发现,相关部门必须从严查处。 (三)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加强殡葬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正确处理行政与事业、管理与经营的关系,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将殡葬监管执法机构与殡仪馆、公墓等殡葬事业单位、经营单位彻底分开,把经营性、事务性等工作与行政执法剥离,确保殡葬监管执法的公开、公正、透明。今后,殡仪馆和公墓等殡葬事业单位,不得再承担殡葬管理职能;各级民政机关作为殡葬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职责,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殡葬执法。要充分发挥殡葬改革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殡葬改革、殡葬管理、殡葬服务、殡葬价格和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合力推进殡葬改革,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殡葬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整合执法资源,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执法机构,解决人员编制,充实基层殡葬管理力量,并给予工作经费、装备和办公场所等保障。各殡葬管理执法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殡葬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严格履行职责,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及时查处殡葬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建立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制度。 (四)完善殡葬法规政策,严格依法行政。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现有殡葬法规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制订、完善地方性各项殡葬管理的法规制度。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殡葬管理办法,形成市、县(区)相衔接的殡葬法规政策体系。各级民政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殡葬监管职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完善殡葬管理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制,提高殡葬管理执法水平。 (五)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殡葬服务网络。继续推进殡仪馆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切实抓好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按期投入使用。力争到“十二五”末,做到县(区)均建有殡仪馆,基本普及农村公益性公墓,在全市建立起布局合理、规划完善、设施齐全、能够满足群众多层次需求的殡葬服务设施网络,实现殡葬服务设施全覆盖的目标。 (六)加强殡葬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继续深入推进殡葬行业行风建设。进一步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殡葬服务格局;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对遗体整容、防腐、告别、骨灰安葬、丧葬用品及其它殡葬特需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平抑较高的选择性服务价格,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加强殡葬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殡葬服务标准评价体系。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服务信誉,提升整体竞争力;要牢固树立为民便民意识,大力开展“一站式”服务和便民服务;认真落实信息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按照规定,规范、透明收费,保证中低价位的殡葬用品足量供应,不得捆绑、强迫或误导消费;优化殡葬服务内容和程序,完善便民惠民措施,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加强殡葬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殡葬法律法规教育,提高殡葬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规范公墓管理,强化公墓经营行为监管。经营性公墓要报省民政厅审批,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的数量和占地面积。按照市场需求,鼓励引进民营资金开发经营性公墓。积极发展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公益性殡葬设施,将其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满足农村和城镇困难群众遗体安葬和骨灰存放需要。安葬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村民,其配偶属非村民的人员死亡后,若需夫妻合葬的,允许葬入农村公益性公墓。未经批准,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公墓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坚决取缔在国家禁止建墓区域内兴建的非法公墓。加大对公墓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哄抬墓价、随意涨价;要规范墓穴续租,加大殡葬用地的循环利用,积极推广生态节地葬法,推广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多样化。各公墓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法规制度规范管理、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社会公信度。 (八)完善殡葬惠民政策,健全殡葬救助保障体系。目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执行的丧葬费标准为1200元/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的通知》(云民福〔2009〕49号)明确,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发给火化补助费1000元/具,其中:省级补助500元,市级补助500元。思茅区为做好殡葬改革的试点工作,推进城乡居民遗体火化及统一集中安葬工作的开展,对户口属思茅辖区的城乡居民(不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费的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依照殡葬法规实行火化及安葬的,从2012年1月起,给予享受以下优惠:免除遗体火化费、运输费(按殡葬服务机构遗体运输收费标准予以补助);火化后进入公益性公墓或经营性公墓安葬的,属实行火化区内的城乡居民丧属给予殡葬补助2000元/具,属推行火化区内的城乡居民丧属给予补助3000元/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户给予增加殡葬补助500元/具;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的,给予殡葬补助3000元/具。丧属办完丧事后,凭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公墓安葬证或使用遗体单位证明、骨灰寄存证等证明到乡(镇)民政办领取一次性殡葬补助费。对于火化后又将骨灰装棺在公墓以外进行留有坟头土葬的,不得享受殡葬补助。其余9县要结合实际,按照保基本、广覆盖的原则,制定出台殡葬惠民政策,明确具体的补助标准,从重点救助对象开始,逐步扩大覆盖面,争取让更多群众享受到政府的殡葬惠民奖励和补贴,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惠民政策。各级政府要完善殡葬救助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把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定期上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九)加强殡葬改革宣传,大力推进绿色文明殡葬。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要把大力加强殡葬改革宣传作为推动殡葬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抓好落实,充分认识和把握殡葬传统文化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积极探索和推广符合现代文明、能够满足群众需求的殡葬习俗和文化形式,坚持正面宣传与反面宣传相结合,让宣传工作进入城乡家喻户晓,不留死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画册、网络平台等媒体,发挥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在清明节等重要时段,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坚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农村,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和行之有效的方式,积极宣传和推广深埋不留坟头等葬法,实行集中安葬,严禁占用耕地,严禁建大墓、宗族墓、豪华墓;提倡鲜花祭扫、网络祭扫、集体祭扫等低碳祭扫方式,摒弃焚香烧纸等丧葬陋俗;严禁送葬人员在市区街道、村民居住沿线燃放鞭炮、丢撒纸钱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丧事活动;大力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形成健康、科学的丧葬新风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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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2/06/25 10.0k 阅读 40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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