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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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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 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普政发〔2016〕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云政发〔2016〕74号)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纪要有关内容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云政发〔2016〕74号)要求,市政府于2016年11月16日召开了第45次常务会议,对市级财政及各县(区)配套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事宜进行了审议。 会议原则同意从2017年开始,城乡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实现“全覆盖”,补助标准按照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特殊教育1250元/生·年补助;8个人口较少民族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落实好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25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由中央、省和市、县(区)按比例分担,具体比例为:中央50%、省40%和市、县(区)10%。市、县(区)分担比例继续按2007年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印发的《普洱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普财教〔2007〕39号)规定执行,具体比例为:1.市本级学校(市民族中学、市特殊教育学校、市体育中学)全部由市财政承担;2.思茅区承担资金10%,市级不承担;3.景东县、景谷县承担7.5%,市级承担2.5%;4.宁洱县、墨江县、镇沅县承担5%,市级承担5%;5.江城县、澜沧县、孟连县、西盟县承担2.5%,市级承担7.5%。 根据2015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全市公办小学有寄宿生107510人,公办初中有寄宿生65471人,特殊教育学校有寄宿生480人,按照此人数测算,市级财政2017年需配套补助资金899.49万元。为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云政发〔2016〕74号)要求,原则同意将市级应配套的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899.49万元,列入2017年的市级财政预算;各县(区)要按照承担比例足额配套。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附件: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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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2017/01/09 1.6w 阅读 218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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