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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支持普洱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方案(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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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云 南省分行支持普洱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融资方案(试行)》的通知 普政发〔2016〕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支持普洱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方案(试行)》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支持普洱市农村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方案(试行) 加快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是当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首要任务和主要难点。为了充分利用国家金融扶贫利好政策,撬动金融资金加快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最大限度地补齐发展短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结合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融资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精神,抢抓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机遇,利用国开行中长期贷款资金,集中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问题,全面完善贫困村基础设施,彻底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全市精准扶贫如期脱贫奠定坚实基础。 二、贷款投向 立足于满足群众最关心、最急迫、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对纳入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工作小组发布的国家级贫困县、国家扶贫纲要明确的14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即宁洱、墨江、景东、景谷、镇沅、江城、孟连、澜沧和西盟共9个县)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村组道路、安全饮水、农村环境整治及校安工程等四类项目。 三、融资模式 采取“市级统贷+县级偿还”融资模式。即市政府指定一家公司(普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兴普公司)作为借款人承接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的贷款,各县政府指定县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向借款人购买本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相关服务。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借款人将贷款资金拨付给各县用于项目建设。各县财政将还本付息资金按还款计划划拨到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开立的账户。普洱市政府为项目提供融资增信。具体如下: (一)借款人:普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兴普公司。 (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比例按照不低于总投资的20%执行,由项目实施县自筹。 (三)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宽限期(即只付息不还本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年。 (四)贷款利率:人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目前,15年期贷款年利率为4.9%)。 (五)采购主体:全市统一为各县财政局。 (六)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 (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签订:各县财政局与借款人签订。 (八)还款来源:根据各县财政局与借款人签订的购买服务协议,以各县财政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偿还贷款本息,采购资金的具体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各县可统筹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九)纳入预算:各县人大常委会出具书面文件,同意在合同期内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逐年纳入未来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并对资金支付计划安排予以说明。 (十)担保措施:以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权益和收益提供质押担保。 四、实施程序 (一)市级部门: 1.市政府指定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兴普公司为借款主体。 2.市政府出台《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并制定《普洱市政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目录中包含本项目涉及的“政府委托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等相关服务内容。 3.市政府统一出台全市范围内贫困县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方案。 4.经县财政局申请后,市财政局审批同意按单一来源采购。 5.市政府为项目提供融资增信。 (二)县级部门: 1.开展需求摸底。由各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牵头,抽调专门力量,并由乡(镇)、村(组)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全程参与,对照贫困村脱贫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对贫困村的村组道路、安全饮水、农村环境整治及校安工程等需要实施的项目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并按相关项目投资标准计算需求额度,汇总确定项目数量、项目类别和项目资金需求总量,经村“两委”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和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各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2.确定融资规模。在摸清贫困村需求的基础上,各县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年度涉农资金总量和还款能力,按照国开行贷款比例测算贷款融资额度,汇总后形成全市总体的融资需求,并与国开行进行对接后确定。 3.编制项目可研。根据融资规模额度,由各县扶贫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需求,按照先难后易、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筛选确定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县为单位编制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报各县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 4.完善融资手续。各县财政局、扶贫办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协议,与普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兴普公司签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协议。 5.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按照一次性规划、分年度实施的原则,由各县扶贫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制定年度项目计划,由各县发改局审批。 6.开展项目初设。由各县扶贫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专业人员对项目逐项进行现场勘察设计,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各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审批。 7.组织开展招投标。由各县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加快前期工作,从速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 8.开展项目实施。按照项目招投标确定的实施单位,及时启动项目实施工作。由各县住建部门牵头,统一组织有资质的监理人员,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理,或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理。并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式扶贫工作积极性,组织乡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各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各县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人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9.及时组织竣工结算。项目实施完成后,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审计部门组织各县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财政部门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 (三)借款人工作: 1.提供贷款评审所需的基础资料。 2.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各种批复材料。 3.与各县财政局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4.与国开行签订借款合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贫困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工作,市级成立普洱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扶贫办、市金融办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扶贫办,专门协调指导各县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推进项目及时落地和有效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普洱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责,加强沟通与协调,扎实开展普洱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做好贫困县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市财政局指导县级按照政府采购服务流程完成采购程序,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等工作;市扶贫办负责对贫困县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摸底统计,确定投资总量和建设内容,做好项目实施管理等工作;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各县对贫困县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市金融办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开展贫困县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工作,及时制定推进项目融资相关办法和规定;市住建局负责做好贫困县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规划意见的审批;市国土局负责做好贫困县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意见的审批;市环保局负责做好贫困县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环境意见的审批;市水务局负责做好贫困县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水保方案的审批工作。 (三)加强资金监管。普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将国开行贷款承接到位后,应及时拨付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给予公司一定的资金运作成本工作经费。各县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挪作他用和滞留;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及结算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项目顺利实施。 (四)完善档案资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重项目实施前后影像资料收集,对比反应前后变化,突出项目实施效果;要完善项目立项、审批招标、监理、验收等各类软件资料,建立完备的项目资料库。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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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支持普洱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7/01/04 1.4w 阅读 69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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