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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妇女发展规划和普洱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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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妇女发展规划 和普洱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普政发〔2012〕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普洱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和《普洱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8日 普洱妇女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占人口半数的妇女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对建设生态和谐妙曼普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1年,我市颁布实施了《普洱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从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等六个优先发展领域,提出了27 项主要目标和 35 项策略措施。10年来,我市各级政府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强化政府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宣传动员,有力推动了规划的实施,规划所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全市妇女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妇女享有的社会保障程度显著提高,就业人数稳步增加,贫困状况进一步改善;妇女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参与意识明显增强;妇女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妇女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力度不断加大,妇女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加快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我市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面临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未得到全面实现;妇女在社会分工和资源占有方面仍处于弱势,妇女创业就业比较困难,两性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妇女健康需求与社会保障水平还不相适应,边疆民族地区妇女卫生保健水平偏低;巩固义务教育成果难度大,城乡、区域间妇女受教育程度差别明显;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仍然较低,与妇女所占人口比例不相适应;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实现男女平等任重道远。 未来10年,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更加重视边疆、民族及贫困地区的发展。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的重要战略,为妇女事业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工业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为促进妇女事业全面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广大妇女发展的内在需求,为推进妇女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云南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精神,依照《普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普洱妇女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紧紧围绕生态立市、绿色发展和建设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的战略目标,坚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妇女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全面开发妇女人力资源、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和社会管理能力、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为重点,着力解决妇女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广大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建设,促进妇女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全面提高妇女工作科学化水平,在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中推进全市妇女事业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1.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全面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完善和贯彻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男女社会地位的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农村、边疆、贫困及民族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度建设、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医疗卫生服务、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参与发展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等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经过10年的努力,以“七保障”达到“五提高、一优化、一实现”。即: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体系更加健全,妇女权益得到实现。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一)妇女与健康保障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平等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预防和控制妇女疾病。 1.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到90%以上。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5/10万以内,缩小城乡、区域差距。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 ——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覆盖。 ——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率达到90%以上。 ——加强残疾、老年及流动妇女的卫生保健服务。 (2)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婚前医学检查率逐年提高。 ——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40%以上。 ——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率达到95%以上。 ——减少非意愿妊娠的发生。 ——降低人工流产率。 ——育龄妇女健康教育覆盖率达到95%以上。 ——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0.9‰以内。 (3)预防和控制妇女疾病。 ——提高育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 ——降低育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死亡率。 ——妇女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 ——预防与遏制妇女艾滋病和性病感染。 ——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普及率。 (4)加强妇女体育运动,增强身体素质。 ——妇女参加体育健身的人数逐年增加。 ——妇女每周参与体育锻炼活动的次数逐步增加。 ——妇女参与中等以上体育锻炼强度的人数比例达到32%以上。 2、策略措施 (1)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有关保护妇女健康的配套法规和业务技术标准,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 (2)加大对妇幼卫生的支持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不断增加农村和边疆民族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改善农村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落实服务项目,完善服务网络,提高保障水平,提升管理能力,规范考核指标,强化责任分工,提高妇幼卫生保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3)普及婚检基础知识。加大对婚前保健知识的宣传,在全社会提倡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和生活观,不断提高公民对婚前医学检查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婚检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婚检内容,改善婚检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政府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实行免费婚检。 (4)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加强健康和营养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改进不良的膳食习惯和生活方式,加强科学的膳食指导,提倡健康、合理的膳食结构;面向孕妇、乳母中的贫血高危人群开展针对性的服务,改善贫困孕产妇的营养状况,让重症患者得到治疗。强化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 (5)保障母婴安全。严格对助产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加强健康教育及妇幼保健人员医疗技术培训,完善围产保健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促进自然分娩,完善诊疗付费机制,采取干预措施,有效降低剖宫产率。转变孕产期保健模式,完善孕产妇住院分娩、转诊抢救及管理的服务体系。 (6)加强对妇女常见病预防和控制。建立健全城乡妇女常见病的普查制度,加大农村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检查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农村妇科病普查范围,确保妇女定期享受妇女常见病检查。加强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的防治和医疗技术研究,提高预防、诊疗水平。探索建立“贫困妇女健康救助基金”,各级财政提供专项资金,逐步实现农村妇女每3年至少享受1次免费妇科病检查。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给予救助,关注流动妇女、老年妇女健康问题。 (7)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孕前指导孕期保健。加强对大中学生的青春期教育和指导,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预防、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8)加强和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机制。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将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等疾病通过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完善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综合服务体系。 (9)加强流动妇女的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基本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知识宣传,增强流动妇女生殖健康保健意识和能力。 (10)为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和服务。加强健康管理网络建设,畅通妇女获得心理健康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及相关专业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指导和干预。 (11)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积极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进社区、进单位、进乡村,加强社区和乡村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提升妇女整体素质,积极推进妇女终身教育。 1.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接受教育。 ——学前三年女童毛入园率达到70%。 ——义务教育女童巩固率达到95%,基本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高中阶段女性毛入学率达到90%。 ——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40%,在校男女生比例均衡。 ——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2%以内,基本杜绝青壮年妇女文盲的产生。 ——促进残疾、贫困及流动妇女平等接受教育。 (2)推进妇女终身教育。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年。 ——新增劳动力中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5年。 ——妇女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明显提高。 (3)加快对女性技能人才的培养。 ——妇女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逐年增加。 ——女性农民参与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明显增加。 ——女性农民参与非农业职业培训的人数大幅增加。 (4)加强女性学学科建设。 ——高等学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 ——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2.策略措施 (1)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云南省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行动计划》等法规政策,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提高学校、社会、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意识和责任。 (2)提高教育工作中的性别平等意识。在教育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加强对教育管理者及教师的社会性别理论培训,提高教与学双方的社会性别意识。改善教育管理者的性别结构,提高教育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中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 (3)缩小男女两性受教育程度的差距。多形式增加学前教育资源,资助贫困家庭和残疾女童接受学前教育,保证农村女童入园。完善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开办少数民族预科班等方式,保证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贫困人口、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性教育,增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为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创造条件。制定和落实贫困女大学生资助政策和入学贷款保障措施,提高高校在校女生比例,培养妇女专业人才。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创造继续教育的条件,发挥现代远程教育及社区教育资源,满足不同层次妇女个性化的教育需求。 (4)提高农村妇女掌握和运用先进农业科学技术的能力。将农业实用技能培训纳入农村初、高中、特别是职业教育课程,使女学生获得知识的同时掌握一定的农村生产技能。加强非农转移技能培训,帮助农村妇女掌握非农产业就业技能。 (5)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6)继续扫除妇女文盲。制定适合妇女文盲特点和需求的扫盲计划,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扫除妇女文盲,通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扫盲成果。 (7)制定和完善妇女技能人才培养的政策。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妇女职业能力培养体制和机制,将妇女技能人才纳入普洱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加大对妇女技能人才的扶持。依托重大科研项目,聚集和培养妇女高技能人才。 (8)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建立完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9)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和高等院校女性学学科建设。依托高等院校,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基地的建设,逐步推动市内各大、中专院校开设妇女与性别学专业或课程。 (10)为妇女干部和妇女人才接受教育培训创造条件。力争建成1所功能齐全的市级妇女教育培训基地。 (三)妇女与经济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的权利,促进城乡妇女充分就业,提升妇女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 1.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 ——从业人员中妇女占的比例达到45%以上。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妇女占的比例逐步提高。 ——国有企业从业人员中妇女占的比例达到30%。 ——非公经济从业人员中妇女占的比例达到50%。 ——新增大学生就业人员中女性占的比例达到45%以上。 ——男女非农就业率差距缩小。 ——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权。 ——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2)全面拓宽妇女就业领域。 ——妇女接受再就业技能培训的合格率达到90%以上。 ——技能劳动者中妇女的比例达到40%以上。 ——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妇女的比例,分别达到50%、40%、35%。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中妇女的比例达到50%。 ——积极推进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妇女就业率稳步提高。 (3)确保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预防,减少对女职工职业伤害。 ——加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监管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2、策略措施 (1)大力宣传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和监督的力度,确保妇女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聘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聘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聘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限制或变相限制妇女结婚、生育。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妇女就业。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中的性别歧视行为。 (3)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用人单位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成绩的妇女劳动者,支付与其他男性同等的劳动报酬。 (4)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旅游、文化等第三产业的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岗位。不断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全程培训、税费减免、资金支持、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5)促进农村妇女发展。消除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建立农村妇女进城就业、创业的生活生产保障机制,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提高妇女在非农领域的就业率。 (6)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引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满足女大学生创业需求。 (7)扶持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边远、民族、贫困妇女和城镇失业妇女的就业、创业扶助措施。落实贫困妇女、失业妇女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培训补贴、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公益性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的妇女倾斜。改善农村贫困妇女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入户项目优先向农村贫困妇女倾斜。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妇女予以长期社会救助。 (8)提高妇女技能水平。完善国家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用人单位在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中不得歧视妇女。开展针对妇女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妇女的比例,创造条件,引导和推动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 (9)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促进农村妇女参与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产业发展,支持农村妇女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和经营收益。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保证每村有1名以上女农民技术员,发挥女能手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和帮助农村妇女面向市场,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就业,增加收入。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支持。 (10)落实农村妇女土地及林业承包经营的各项权益。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及林业承包政策,清理废除与法律相冲突的损害妇女土地及林业承包权益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等制度,推动各地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妇女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11)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减少妇女职业病的发生。 (12)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严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察作为劳动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重点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促进妇女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提高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水平。 1.主要目标 (1)逐步提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的比例。 ——市、县(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大、政协常委中妇女的比例适当提高。 (2)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中妇女干部的比例。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各配备1名妇女干部。 ——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配备妇女干部的班子比例分别达到60%、50%。 ——县(处)级、科级正职妇女干部占同级干部的比例,以2010年为基数有适当提高。 ——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妇女干部。 ——妇女后备干部占后备干部总数的比例达到15%。 ——组织、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法、科技、环保、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部门领导班子中优先选配妇女干部。 (3)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 ——妇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比例,在2010年基础上适当提高。 ——少数民族妇女干部人数不断增加。 ——女性公务员人数不断增加。 ——女检察官、女法官、女律师人数不断增加。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比例达到30%以上。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妇女比例达到10%以上。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的比例保持在50%左右。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妇女的比例逐步提高。 ——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妇女的比例逐步提高。 2.策略措施 (1)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相关政策的落实。制定和完善培养选拔妇女干部的政策,积极推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中保证候选人中一定比例的妇女,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比例。 (2)健全妇女干部选拔培养机制。加强统筹,拓宽视野,创新选拔方式,在公务员招录、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中,确保有适当比例的女性,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明确规定地(厅)、县(处)各级领导班子中妇女干部比例,通过培养、挂职、交流等形式保证一定比例的妇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妇女干部。 (3)加强妇女干部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着力加强妇女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党性锻炼,丰富教育培训内容。加大妇女干部实践锻炼力度,通过挂职锻炼、交流任职、轮岗等多种方式,增强妇女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决策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 (4)做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中妇女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各级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确保女职工平等参与企业决策与管理。 (5)高度重视妇女参与基层民主建设工作。加大对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和公共事务管理的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针对性培训,注重农村妇女干部、女党员的培养选拔,并纳入各级干部培训规划,提高农村妇女的参与意识和综合素质。修订完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和《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提倡把村妇代会主任和符合条件的妇女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完善妇女参与社区服务与管理的体制机制,加强社区妇女工作者的教育培训,为妇女参与社区服务与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6)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利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发展龙头、服务平台作用,大力培育、扶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的社区妇女组织,支持各类妇女组织开展活动,承接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提升基层妇女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7)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妇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妇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妇女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对妇女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逐步提高妇女享有社会保障水平。 1.主要目标 (1)扩大妇女参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的面逐步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城乡妇女,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城乡企业妇女,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建立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基本覆盖城镇妇女,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工伤保险制度基本覆盖有劳动关系的妇女。 (2)加强对妇女特殊群体的社会服务。 ——以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提高对残疾、贫困和单亲家庭妇女的救助保障水平。 2.策略措施 (1)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规,制定和完善普洱市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制度保障。 (2)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逐步提高妇女生育保障水平。 (3)提高妇女的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将妇女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以及孕产期保健等费用逐步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妇女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探索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为贫困妇女提供更多的救助。 (5)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6)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对职业危害性较大的行业或岗位的女职工给予关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为女性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7)保障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关怀和照顾。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投入,大力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8)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完善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多渠道改善残疾妇女生产生活条件。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作用。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六)妇女与社会环境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改善妇女生存条件,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和社会关系。 1.主要目标 (1)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等公共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提高社会性别理论研究水平。 ——完善传媒领域男女平等的监管机制。 ——妇女参与媒体的管理、制作、培训和研究的比例不低于30%。 ——增强妇女及妇女组织在桥头堡建设中的国际影响力。 (2)改善妇女生存环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以2010年为基数提高15%,达到80%左右。 ——安全饮水普及率提高到85%。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实践低碳生活。 ——提高妇女应对气候变化和预防灾害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建立和完善市、县(区)、基层妇女活动场所,为妇女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娱乐等多元化的服务。 (3)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提高基层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服务的能力。 ——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平安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2.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倡导先进的性别文化,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公众对两性和谐发展的认识。 (2)促进妇女参与环境决策、管理和实施。制定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时,充分考虑性别因素,建立分性别评估机制,适时评估发展和环境政策对妇女的影响,促进妇女广泛参与环境决策、管理和实施的全过程。 (3)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建立和完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妇女影响的评估机制,禁止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广泛参与文化和传媒的决策和管理以及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4)优化妇女发展的舆论环境。在新闻媒体、文艺作品和广告中大力宣传妇女杰出人物,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5)加强对传媒的引导与管理。加强传媒领域的社会性别意识培训,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机构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6)提高妇女运用媒体的能力。为不同阶层妇女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及新的通讯技术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现代媒体和通讯传播技术。提高妇女利用现代传媒和新的通讯技术参与表达意见和做出决策的能力。加强对媒体从业妇女的培训,提高其传播、管理、制作和研发的能力,支持妇女参与媒体管理。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讯技术帮助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7)发挥妇女在地方和民族特色传统文化保护中的作用。制定特殊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妇女参与地方和民族特色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推介,不断提高妇女在地方和民族文化传承中的影响力,发挥妇女在民族文化强省中独特的作用。 (8)拓展妇女发展的外部环境。加强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展示普洱独特的先进性别文化,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妇女工作发展模式,提高妇女对外交往的能力和水平。 (9)鼓励支持农村妇女参与建设幸福美好的新家园。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积极主动参与新农村建设和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在优化环境、美化家园中发挥作用,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10)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水系统建设,提高饮水工程建设标准,保障供水量,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 (11)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程度。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大专项经费投入,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农村改厕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效益。同时,鼓励农民自觉改厕。 (12)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城镇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3)加强家庭文化建设。开展以家庭美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 (14)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环保宣传教育,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支持妇女参与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5)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提高城市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水平。减少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带来的化学污染,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以沼气建设为纽带,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强污水、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提高农户沼气普及率。 (16)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中的性别工作。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气候变化和灾情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受灾地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7)积极为妇女文化娱乐创造条件。在市政府所在地建成集学习、教育及娱乐为一体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在县(区)建设一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七)妇女与法律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政策,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1.主要目标 (1)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2)严厉打击一切对妇女的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3)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财产权益。 ——强化在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加大对妇女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2.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地方法规,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性别平等审查。推动人大、政府建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性别平等审查机构,明确工作要求,在制定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并提出修改意见。 (3)保障妇女参与立法的权利。提高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的妇女比例,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发表意见和建议。 (4)加大对保护妇女权益的执法检查力度。各级人大将妇女权益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检查的内容,每2年组织人大代表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深入了解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跟踪整改,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5)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全民普法规划,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广大妇女开展专项普法活动,提高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能力。 (6)加大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部门的常规培训,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促使性别平等的理念贯彻于立法、司法、执法的全过程。 (7)提高妇女在执法和司法中的影响力。提高女检察官、女法官的比例。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中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验的妇女申请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 (8)加大打击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9)做好女童安全保护工作。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加强学校管理,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女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加大对女童伤害特别是性侵害犯罪的打击力度,最大限度避免女童性侵害事件的发生。 (10)建立和完善对妇女家庭暴力的法律救助机制。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制化进程,规范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程序,及时制止、纠正和补偿妇女所受的家庭暴力损害。完善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加强多部门合作。设立家庭暴力救助站或庇护所,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和保护。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 (11)有效预防和坚决制止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机制,将性骚扰作为独立案由,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2)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在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要体现性别平等原则。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3)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14)维护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举报、控告、起诉和申诉,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匿名诉讼、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避免受害妇女二次受伤害。 (15)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尽快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6)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充实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四、组织实施(一)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1.各级人民政府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机构结合各自职责,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2.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市制定本地区规划原则上10年1个周期,县(区)制定本地区规划或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市实施妇女发展规划的体系。 3.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的衔接。各级政府将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将规划分别纳入本地区、本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4.优化规划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察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合法权利。 5.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边疆、贫困、民族地区妇女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6.强化部门实施规划的责任。在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推动各领域目标实现的工作小组,由承担相关目标的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职能处室的负责人为成员,明确工作职责。 (二)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 1.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实施规划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规划的实施。 2.建立会议报告制度。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向同级政府常务会议专题报告一次妇女儿童工作,每5年召开1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各成员单位每年向同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 3.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将主要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相关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明确责任,每年分级对规划指标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实施规划不力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责任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4.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要建立现代信息交流平台,改进信息交流方式,创新信息服务手段,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准确掌握规划实施进度,适时进行评估,提出解决方案,促进规划达标进程。 5.建立评比表彰制度。市级每5年分领域重点表彰一批实施规划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10年集中综合表彰一批实施规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县(区)的评比表彰由各地自行决定。 6.健全联络员工作制度。加强联络员队伍建设,建立联络员定期交流学习培训机制,增强联络员开展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7.建立妇女儿童工作特邀监督员队伍,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规划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提高实施规划的能力和水平 1.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2.加强实施规划的知识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作为干部培训基地,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为培训重点,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作为培训内容,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和研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 3.注重实施规划的调查研究。针对妇女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加大对妇女发展的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促进规划实施的策略措施,有效推动规划的顺利实施。 4.实施重点工程项目。围绕解决儿童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确定分阶段目标任务,实施重点工程项目,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具体项目责任部门及项目资金,根据各领域目标任务分解要求及全市经济发展状况,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鼓励妇女参与规划的实施。妇女既是实施规划的受益者,也是实施规划的参与者。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妇女参与的意识和能力,实现妇女自身的发展与进步。 6.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专职和经费专列,逐步实现办公室权责一致。 五、监测评估(一)监测评估的主要任务 1.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科学客观评价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为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提供基础的客观依据。 2.本规划实行年度专项监测评估,两年阶段监测评估,5年进行中期评估,10年进行终期监测评估。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向政府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提交年度监测统计表和专项监测评估报告,每两年提交阶段监测评估报告,每5年提交中期监测评估报告,10年完成终期监测评估报告。 (二)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 1.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2.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统计和业务人员组成。负责对规划监测统计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统计指标体系、监测统计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按监测评估任务要求,撰写并提交监测表及报告等。 3.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完成对监测统计数据及报告年度评审,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监测评估任务要求,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适时在一定的范围内发布,并逐步实现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监测评估工作的步骤 1.科学设计规划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 2.制定监测和评估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 3.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并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及时分析数据和信息,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达标情况和实施工作成效,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四)监测评估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规划监测评估工作。各级政府应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统筹协调。各级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应切实履行职责,及时研究监测评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2.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健全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统计指标,纳入统计制度,实行常规统计、统计调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建立并完善市、县(区)及部门的统计数据库,将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纳入部门的总体规划和要求中,提高对数据管理、分析和应用的能力。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3.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成员单位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统计数据及报告,各级统计部门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监测统计表及监测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 4.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确保各级统计部门有专人负责监测统计工作。 普洱儿童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坚持贯彻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保障占全市人口近三分之一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对于全面提高人口素质和开发人力资源,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2001年,普洱市颁布实施了《普洱市儿童发展规划 ( 2001-2010年)》,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和儿童与环境等4个优先发展领域,提出了17项主要目标、49项具体目标和39项策略措施。10年来,全市各级政府不断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规和政策,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投入,不断提高儿童工作的水平。儿童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保护工作明显加强,社会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成长环境进一步优化,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全市儿童事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由于受普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思想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市儿童发展事业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全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儿童发展不平衡,贫困和民族地区儿童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上升,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儿童健康保健水平偏低;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校际、城乡、区域差距较大,婴幼儿早期教育资源不足、普及率低;文化市场对儿童的不良影响亟待消除;困境中儿童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不健全,艾滋病对儿童的影响加大,人口流动带来的儿童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全社会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儿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等等。努力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促进新时期儿童全面发展,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儿童工作面临的重大任务。 未来10年,国际社会在推动人类发展进程中,将更加关注儿童尤其是女童的发展。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更加重视边疆、民族及贫困地区的发展。实现普洱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为儿童事业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和有利的社会环境。制定和实施儿童发展规划,将为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云南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精神,依照《普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儿童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所指儿童为出生至未满18周岁的人。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绿色经济强市、民族文化强市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战略目标,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主线,以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为重点,以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为根本,努力改善儿童成长环境,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在建设开放富裕文明幸福新普洱中促进全市儿童事业全面均衡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促进儿童优先发展。 3.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表达的渠道,重视吸收采纳儿童的意见。 二、总目标推动将儿童优先原则落实在普洱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公共政策之中。经过十年的努力,以“五建立”实现“四促进、一保障”,即:建立覆盖全市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建立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促进教育服务均等化发展,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建立适度普惠儿童的福利体系,促进儿童福利向普惠型转变,提高儿童福利水平;建立优化儿童成长环境的评价体系,促进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的形成,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建立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促进儿童保护机制的完善,保障儿童合法权利的全面实现。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及策略措施(一)儿童与健康进一步完善儿童保健服务体系,保障儿童获得良好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 1.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减少严重先天缺陷儿的出生。 ——逐步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筛查率达75%以上。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55%。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2)加强儿童保健工作。 ——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1‰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3‰以下。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区)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5%以上。 ——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5%以上。 ——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岁以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 ——降低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病发生率。 (3)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5%以下;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 ——有效控制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降低儿童伤害死亡率和致残率。 ——有效控制儿童肥胖、近视、龋齿等常见疾病的发生。 ——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达到90%以上。 ——提供儿童心理健康指导及行为问题干预服务。 ——提高青少年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禁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 ——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 ——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4)控制艾滋病、梅毒的母婴传播,提高阻断水平。 ——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达到95%。 ——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80%。 ——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比例达到98%。 ——感染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比例达到90%。 2.策略措施 (1)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有关保护儿童健康的配套法规和政策,建立综合监督体系,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 (2)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网络建设。加大对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的投入,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发挥城市儿童医疗保健机构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帮助农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改善农村儿童保健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完善妇幼保健队伍结构,为儿童提供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生长发育、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儿童健康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儿童的保健管理率。 (3)实施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策略,加强婚前检查、孕前指导及医学检查。强化孕前、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健全产前筛查、诊断网络,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的技术,为儿童提供免疫规划、疾病防治、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基本保健服务。逐步健全残疾儿童早期干预体系,加大残疾儿童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和早期康复的力度。 (4)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单位的管理以及对母乳代用品生产和销售的监督,广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制定和完善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 (5)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加强对儿童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儿童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预防儿童伤害多部门合作机制和伤害监测、干预体系。幼儿园、中小学建立完善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演习,提高儿童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护、自救、防灾、逃生的能力,减少儿童伤害事故,确保儿童健康成长。建立和完善6岁以下儿童伤害监测制度。 (6)预防和控制儿童疾病。加强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建立儿童常见病和慢性病的监测系统,加强对儿童营养转型期疾病的预防、指导,普及辅食添加相关知识,提高科学育儿的水平。扩大免疫规划范围,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提高免疫服务质量。推广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加强培训,降低新生儿死亡率。加强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推广5岁以下儿童常见疾病诊治的适宜技术。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提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水平。 (7)提高儿童身体素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坚持中小学生每年1次免费体检。保证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加强对儿童膳食、体育锻炼的指导,有效控制儿童肥胖。丰富中小学体育课教学内容,在民族地区恢复或开发适于儿童特点和喜好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健全预防儿童视力不良发生的工作机制,提高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能力,在学生、家长、教师中开展爱眼系列活动,培养儿童良好的用眼保健意识和习惯,有效预防近视的发生。 (8)建立健全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以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为依托,建立儿童心理健康服务指导网络,为儿童提供心理健康咨询、辅导等服务。学校设心理咨询室,加强对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和配备,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儿童心理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健全预防儿童视力不良发生的工作机制,在学生、家长、教师中开展爱眼系列活动,培养儿童良好的用眼保健意识和习惯,有效预防近视的发生。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生殖健康、禁烟、禁毒、防病教育,提高儿童的自我保健能力。 (9)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帮助儿童掌握全面的知识,形成正确的观念,满足儿童的咨询与治疗需求。 (10)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1)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环境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保障儿童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建立健全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1.主要目标 (1)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早期教育。 ——加强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学前三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70%,学前一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5%;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优先在人口较少的民族乡(镇)建立1所中心幼儿园,有条件的村建立幼儿园。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 ——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 ——逐步实现城乡教育一体化,推进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2)提升中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 ——做优中等职业教育,做强高等职业教育,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效衔接。 ——加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提升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机制。 (3)提高特殊教育水平。 ——重视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全面提高特殊教育办学质量,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满足残疾儿童对教育的需求。 (4)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丰富校园文化生活,适度开展校外活动,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着力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策略措施 (1)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确保儿童接受均等化教育。 (2)落实政府发展教育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需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畴,予以优先保障,确保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达到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4%的目标要求。 (3)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完善学前教育发展管理体系,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教学质量的督导,建立科学的办园标准和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制定合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不断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鼓励规范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城市社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及使用,形成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种形式的办园格局。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优化整合、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创建示范幼儿园工作,推动城乡标准幼儿园建设。 (4)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对入学率、辍学率、巩固率等义务教育核心指标的监控,健全控辍保学的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报告制度,防止适龄儿童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5)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覆盖面,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建立义务教育课程实施、教育质量、均衡发展监测及评估和公告制度,引导当地政府办好每一所学校、引导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和留守子女义务教育长效保障机制,努力增加公办学校资源,逐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保证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寄宿资源要优先满足其需求。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 (6)提高职业教育水平。服务地区产业发展的需求,构建灵活开放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本地化的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改革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推动职业教育院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职业院校学业优秀学生的奖励政策。 (7)保障残疾儿童接受教育。全面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强专用设施的配置,为残疾儿童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康复环境。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保障制度,提高随班就读的教育质量。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举办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面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特殊教育服务,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 (8)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继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特别是要提高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的比例。加快解决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短缺问题,完善师范毕业生的定期服务制度。在民族地区,把双语双文培训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重视女教师的培训,提高幼儿园男教师比例,满足家庭对托幼及亲子活动的多元需求。 (9)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面向人人、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以开展“生命、生存、生活”三生教育为载体,以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为着力点,实行义务教育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义务教育质量标准,提倡科学的教育观、学习观和成才观,培养学生终身学习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儿童与福利不断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和救助制度,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提高面向儿童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 1.主要目标 (1)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逐步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质量。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达到95%,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90%。 ——为贫困家庭重病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提高6岁以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2)提高儿童享有公共服务的水平。 ——逐步建立6岁以下残疾儿童和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 ——建立6岁以下贫困儿童和16岁以下贫困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 ——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功能,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 ——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全市30万人以上的县(区)应建成1所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 30万人以下的县(区)应建成1个在综合社会福利机构内部设立的儿童部;健全和完善市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3)加强对儿童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 ——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康复补贴水平。 ——保障16周岁以上残疾儿童的平等就业权利。 ——保障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的人数。 ——保障孤儿、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子女生活、教育、医疗、就业权利。 2.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福利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不断增加政府对儿童福利保障的投入,加大对公办儿童福利院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增加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为儿童提供专业化服务,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处于困境中的儿童提供生活、医疗、教育的制度保障,通过分类施保,探索儿童生活津贴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改善贫困儿童的生存状况。 (2)建立和完善儿童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加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儿童从一出生就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逐步提高儿童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建立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优先纳入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政府拨款、社会和个人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儿童大病救助基金,为贫困家庭重病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研究制定《普洱市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改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条件、完善功能,推动儿童福利机构由单纯养育型向养育、医疗、特教、康复及技能培训等多功能型转变。 (4)健全孤残儿童福利保障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残疾儿童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和范围,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全覆盖,保障孤残儿童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建立孤儿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完善孤儿成年后安置政策。 (5)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建立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对流浪儿童提供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专业化服务。重视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和保护,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的沟通协调。市建立设施独立、管理分区、具备教育条件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加强与流出地的沟通协调,减少流浪儿童回流现象。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儿童的成长环境,积极营造安全文明的社会氛围,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1.主要目标 (1)优化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 ——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加大对儿童健康文化产品的研发及生产,满足儿童的精神文化需求。 ——加强对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监管,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 ——对各类儿童食品、玩具及相关用品的质量实施严格监控,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加强幼儿园、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积极营造安全文明的社会氛围。加强儿童安全教育,提高儿童安全意识。 ——建立完善市、县(区)儿童活动场所,为儿童提供科普、培训、娱乐等多元化的服务。 ——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立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的儿童之家。 ——家庭、社区、学校要积极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提供良好条件和环境。 (2)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 ——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积极推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网络教育有效衔接。 ——发扬各民族文化优良传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博物馆等公共设施对儿童实行免费开放。 ——保障儿童在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中的参与权利,保证儿童享有符合其年龄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 ——培养儿童阅读习惯,提高儿童阅读能力。 ——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倡导儿童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3)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晓率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 ——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基本建立。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至少建立1所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 ——建立现代家庭教育理论体系和教学体系,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指导者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办学质量。 2.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加强对文化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各类媒体要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采取有效的防控和监管措施,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报刊、歌曲、戏剧、动漫等作品,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加大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力度,推广绿色上网软件,有效控制儿童上网时间和浏览页面,防止网络中不良信息对儿童的伤害。加强对学校周边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网吧、书摊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督查力度,严格查禁、查处危害儿童的视听产品。积极开展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为主题的公益广告活动,弘扬传统美德,营造文明、健康的文化环境。 (3)加强对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儿童产品安全检查制度,严格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核。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积极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安全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市、县(区)每年至少进行1次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大型游乐设施质量检测和监控。 (4)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并进行巡逻。校园附近严格按照规定设立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和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认真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安保措施,配齐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校园周边环境及治安综合治理,保障师生安全,创建平安和谐校园。 (5)加大对儿童活动场所的扶持力度。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体育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投入,加大农村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加强农村儿童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体系,打造社会教育工作格局,完善儿童参与社会实践制度。充分发挥普洱民族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的优势,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扩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的范围。 (6)健全儿童科普组织网络。巩固和扩大儿童科普教育工作者队伍,加强对儿童科普、环保等教育的产品、教具的创作、研制、生产以及市场的培育工作。加强农村儿童科普工作,对农村儿童开展卫生健康知识、环境保护等宣传教育,增强儿童的健康意识。 (7)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为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和农村流动图书馆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和图书角。“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8)完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完善规范各类家长学校及其他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家长受教育水平。 (9)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加大节能减排、低碳生活、绿色经济强市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以儿童喜闻乐见的活动为载体,开展多样化的体验式教育,引导儿童自觉参与,增强环保意识。 (10)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以及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使用清洁能源,倡导绿色出行,减少空气污染。加大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基本满足儿童的特殊需求。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逐步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1.主要目标 (1)逐步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 ——进一步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尊重、维护儿童的主体意识。 ——发挥儿童的主体作用。 ——保护儿童参与权、财产权。 ——培养儿童的公民意识。 (2)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健全完善儿童的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建立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登记管理制度。 ——依法保护儿童的各项民事权益以及诉讼权利。 ——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3)严厉打击一切对儿童的侵害行为。 ——禁止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禁止虐待、遗弃及残害儿童的行为。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严禁利用儿童进行乞讨。 ——控制并减少伤害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依法保护儿童人身权益。 (4)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增强中小学生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法制课时、教材、师资落实率达到95%以上。 ——中小学生法律知晓率达到95%以上。 ——中小学法制副校长(辅导员)配备率达到95%以上。 ——降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重新犯罪率。 ——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5)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逐年增加少年法庭数。 ——逐年增加获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受援人数。 ——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儿童法律援助中心(站)的比例达到70%以上。 2.策略措施 (1)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保护儿童的法律责任意识。加大开展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发适合中小学学生提升“禁毒、禁赌、禁黄”知识的读本,切实提高儿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发挥政府在儿童法律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对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认识,加大对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的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检查、督促和协调等工作,加大对法制副校长的培训,继续开展法制副校长进学校工作,保障儿童权益的实现。 (3)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支持其在学校、社会事务和管理中发挥参与作用,确保儿童对影响到其本人的各类事项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鼓励学校、家庭、社会团体及民间机构组织儿童参加社会实践和社区生活,帮助中小学生提高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 (4)建立和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从立法层面完善现有监护制度,在撤销、变更监护权诉讼中,完善委托监护和法院指定监护人制度,建立监护监督、惩罚制度。开展社区早期干预,规范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孤儿入院程序,儿童福利机构依法履行对弃婴、孤儿的监护责任。加强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教育。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法律制度,关注单亲家庭儿童的成长。 (5)保护儿童人身权利。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杜绝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等伤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健全针对违法使用童工的监督、惩罚机制,加大专项劳动保障监察,消除童工现象。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降低拐卖案件的发生,提高结案率。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 (6)保护儿童的民事权益以及各项诉讼权利。推动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建立未成年人民事立案绿色通道,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当事人予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继续加强“少年法庭”建设,完善有专人审理的少年刑事审判机制,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依法落实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措施;大众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任何资料。 (7)削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扶助政策和长效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大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8)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动态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流动人口基础信息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对流动儿童的服务和保护工作。 (9)完善不良行为儿童矫治制度。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刑事处罚。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其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四、组织实施(一)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1.各级人民政府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机构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2.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市制定本地区规划原则上10年一个周期,县(区)制定本地区规划或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市实施儿童发展规划的体系。 3.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的衔接。各级政府应将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应将规划分别纳入本地区、本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4.优化规划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察和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合法权利。 5.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边疆、贫困、民族地区儿童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6.强化部门实施规划的责任。在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分领域成立推动目标实现的工作小组,由承担相关目标的部门的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职能处室的负责人为成员,明确工作职责。 (二)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1.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实施规划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规划的实施。 2.建立会议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向同级政府常务会议专题报告1次妇女儿童工作,每5年召开1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各成员单位每年向同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 3.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将主要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及成员单位、相关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明确责任,每年分级对规划指标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实施规划不力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责任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4.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要建立现代信息交流平台,改进信息交流方式,创新信息服务手段,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准确掌握规划实施进度,适时进行评估,提出解决方案,促进规划达标进程。 5.建立评比表彰制度。市级每5年分领域重点表彰一批实施规划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10年集中综合表彰一批实施规划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县(区)的评比表彰由各地自行决定。 6.健全联络员工作制度。加强联络员队伍建设,建立联络员定期交流学习培训机制,增强联络员开展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7.建立妇女儿童工作特邀监督员队伍。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规划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提高实施规划的能力和水平1.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促进儿童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氛围。 2.加强实施规划的知识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作为干部培训基地,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为培训重点,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作为培训内容,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和研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 3.注重实施规划的调查研究。针对儿童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加大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促进规划实施的策略措施,有效推动规划的顺利实施。 4.实施重点工程项目。围绕解决儿童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确定分阶段目标任务,实施重点工程项目,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具体项目责任部门及项目资金,根据各领域目标任务分解要求及全市经济发展状况,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鼓励儿童参与规划的实施。儿童既是实施规划的受益者,也是实施规划的参与者。在实施规划过程中,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儿童参与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儿童的发展。 6.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专职和经费专列,逐步实现办公室权责一致。 五、监测评估(一)监测评估的主要任务1.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科学客观评价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为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提供基础的客观依据。 2.本规划实行年度专项监测评估,两年阶段监测评估,5年进行中期评估,10年进行终期监测评估。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向政府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提交年度统计监测表和专项监测评估报告,每2年提交阶段监测评估报告,每5年提交中期监测评估报告,10年完成终期监测评估报告。 (二)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1.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2.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统计和业务人员组成。负责对规划监测统计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统计指标体系、监测统计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统计报告等。 3.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完成对统计监测数据及报告年度评审,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适时在一定的范围内发布,并逐步实现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监测评估工作的步骤1.科学设计规划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明确判断标准等。 2.制定监测、评估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 3.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并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及时分析数据和信息,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工作成效;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四)监测评估工作要求1.各级政府要重视规划监测评估工作。各级政府应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统筹协调。各级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应切实履行职责,及时研究监测评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2.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健全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统计指标,纳入统计制度,实行常规统计、统计调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建立并完善市、县(区)及部门的统计数据库,将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纳入部门的总体规划和要求中,提高对数据管理、分析和应用的能力。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3.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统计数据及报告,各级统计部门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监测统计表及监测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 4.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确保各级统计部门有专人负责监测统计工作。 |
市政府文市政府文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妇女发展规划和普洱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2014/07/22 7.0k 阅读 86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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