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普政发〔2016〕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驻普各单位: 《普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普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着力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5号)和《中共普洱市委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普发〔2016〕1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落实国家政策和创新本地措施相衔接,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打好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用能用地等生产要素成本、物流成本、税收负担、社会保险费成本、人力资源成本、财务成本“组合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营改增”政策,到2018年底,全市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不低于70%,为全市企业累计减负约1亿元,企业成本利润率比2015年提高3%左右,企业负担持续减轻,融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活力进一步激发,企业竞争力明显提升,形成企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格局。 三、主要措施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取消、减免收费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对国家和省清理减免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分别在市人民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整治行动,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降低企业投资、大众创业、群众办事的准入门槛,公开、优化办事流程,严格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公布的承诺时限,不得自行延长审批时限,切实降低企业办事成本。落实“三证合一”等改革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以及电子营业执照试点。最大限度减少投资前置审批事项,推动投资项目审批提速增效,促进投资便利化。(市发改委牵头,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工商局配合) 3.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理规范政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涉企经营服务、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收费,执行好省调整修订后的外贸涉企收费政策,编制并公布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研究制定普洱市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中介机构的意见,打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加快建设市、县级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研究制定普洱市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中介机构收费标准、服务时限、失信惩戒、清退淘汰,进一步给企业松绑,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市发改委牵头,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 (二)降低用能用地等生产要素成本 1.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认真落实省输配电价格改革方案,推进大用户直供电工作,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力争通过电力市场化改革,使企业用电价格明显下降。(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普洱供电局配合) (2)落实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优惠政策,免收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备用费。(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普洱供电局配合) (3)开展优化用电服务,帮助企业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将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的选择由半年调整为每月,最大限度降低大工业用户综合用电成本。(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普洱供电局配合) 2.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对于大规模工业用地、园区用地3年内可以申请暂缓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市人社局负责) (2)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市国土局负责) (3)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工业用地可以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弹性出让年期按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设定,并按土地估价规定评估相应年限的土地出让价格。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对于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提供用地的,应合理确定出让和租赁土地的用地界限和范围,土地以招拍挂方式一次性供应,其中租赁部分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提供土地的,应事先约定相关条件,租赁期满符合事先约定条件的,可办理出让用地手续。(市国土局负责) (4)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也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国土局负责) (5)对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市国土局负责) (6)经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市国土局负责) (7)对工业用地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前期开发成本由用地者自行承担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但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市国土局负责) (8)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性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市国土局负责) (三)降低物流成本 1.强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路网结构,提升公路通畅能力,提高区域交通运输服务水平和效率。(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配合) 2.支持物流行业技术创新。鼓励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创新,扶持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先进运输方式发展。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整合物流需求资源、物流设施设备资源、物流企业资源和物流管理服务资源,提高物流组织化程度和物流运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提高物流运行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邮政管理局配合) 3.培育发展物流市场。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加快基础设施、信息化、运输装备等建设,支持重大物流基地、城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完善全市物流综合服务网络。鼓励水运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延伸产业链条,依托交通运输枢纽建设,大力发展甩挂运输,逐步向仓储业务、配送业务延伸。继续加强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农村客运和村邮站的物流连锁配送业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4.研究制定降低跨境物流成本的政策措施。凡在口岸从事跨境物流业务的客货运输车辆,在我市高速公路、一级收费公路通行时所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经口岸运政、海关登记核验,三类及三类以上车型统一按照三类车型标准计费。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免费运输政策。(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思茅海关配合) (四)降低税收负担 1.全面落实国家“营改增”政策,全面打通企业抵扣链条。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完善征管服务措施,引导企业推进经营管理创新,加强财务核算,积极取得抵扣凭证,用足抵扣政策,降低税收负担。严格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的政策规定,支持纳税人有效降低经营成本。(市国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配合) 2.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促进资源集约利用,有效降低企业成本。通过清费立税,从价计征等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减轻企业负担。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的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2016年下半年起对铁矿、铜矿、铅锌矿、锡矿、石灰石、金矿、井盐矿等21种品目实行从价计征。同时,对符合条件采用充填开采的矿产资源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产资源减征30%。(市地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配合) 3.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力度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确保每个小微企业应享尽享,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4.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等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及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措施,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加强政策宣传,改进纳税服务,保证政策实施到位。(市国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地税局配合) 5.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至2020年,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地税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 6.落实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率减半优惠政策,促进节能减排,培育消费增长点。(市国税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7.落实鼓励节能环保、支持文化教育事业、支持“三农”、改善民生、扶持再就业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8.落实好国家、省对普洱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加快建设发展孟连、勐康口岸进境免税店。(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思茅海关、孟连海关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五)降低社会保险费成本 1.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单位参保总费率由28%下调为27%,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0%下调为19%,个人缴费费率8%不变。从2016年5月1日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止。(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参保总费率在2015年由3%下调为2%的基础上,由2%再次下调为1.5%,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1.4%下调为1%,个人缴费费率由0.6%下调为0.5%。从2016年5月1日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止。(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3.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除一、二类行业执行0.2%、0.4%的基准费率不变外,三至八类行业保险费率均降低0.2个百分点,调整前我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0.66%,调整后平均费率为0.43%,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同时,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运行机制,浮动费率以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实行一年一调整的动态管理机制。(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4.合并社会保险险种。按照国家和省级的部署,合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并合理确定合并后的社会保险费率及支付比例。(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5.全力推进建筑等高风险企业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收取工伤保险费。(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6.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六)降低人力资源成本 1.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统筹推进解决就业难和招工难问题,构建高效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支持开展专场招聘活动,促进批量就业,降低企业招工成本。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建立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引导企业控制人工成本。(市人社局负责) 2.提升企业劳动力技能水平。支持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对参加转移就业培训实施费用减免。支持技能晋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技能晋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开展新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补贴。(市人社局负责) 3.贯彻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在2020年前可申请其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用于稳岗补贴,其他符合条件的所有参保企业在2017年前可申请其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45%或40%用于稳岗补贴。(市人社局负责) 4.贯彻落实就业补助政策。企业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按照被录用的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计算,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市人社局负责) 5.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对符合产业导向,在生产经营中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执行期为2016年6月1日—2017年5月31日,暂缓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及罚金。(市人社局负责) 6.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群体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市人社局负责) 7.实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同时,企业职工工资不得低于云南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市人社局负责) (七)降低财务成本 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过增信和贴息等措施引导银行机构优化信贷投向,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我市重点产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合理设定贷款期限,创新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降低资金周转成本。合理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上市、赴新三板挂牌,提升企业直接融资能力。(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金融办、人行普洱中心支行、普洱银监分局配合) 2.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推动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企业抵质押物拓展、保证保险制度等各项工作落地生效,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人行普洱中心支行、普洱银监分局配合) 3.通过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债务,降低地方政府债务成本。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用于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降低举债融资成本,拉长偿债期限,改善地方政府债务结构,缓解各级财政和有关企业偿债压力。(市财政局牵头) 4.运用政策性产业基金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用好各级财政投入设立的各类政策性基金,加强对受托机构的衔接和督促,推动改善融资机制,带动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基金所支持的有关产业,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住建局配合) 5.支持企业增加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及研发能力提升投入。采取股权投资、资金贴息或补助、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新一轮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通过实施企业研究开发事后奖补、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等,支持企业研发能力提升、质量品牌建设、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建设、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等。对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实施专项支持,以财政投入引导企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的对接。(市工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配合)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发改委牵头成立普洱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小组,有关责任单位各1名负责同志参加,同时分别指定1名有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各县(区)相应明确牵头部门和各项任务负责单位,协同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和分工安排,落实好本单位负责的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县(区)、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注重各项政策措施的统筹衔接,增强工作合力。要做好与省级有关部门的沟通汇报,密切跟进省级有关工作部署,使我市行动与省级政策要求衔接一致,并争取上级部门政策指导和支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既符合省级规定,又切合我市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加强财政保障 各行业部门要积极研究“降成本”有效措施,争取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市财政要按照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及时筹集安排降成本奖补资金。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做好降成本有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最大程度发挥好政策效应。要鼓励企业通过加强自身管理、实施技术改造、实行集约生产经营主动降低成本。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降成本的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做好供给侧改革实施意见和降成本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布典型事例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凝聚行动共识,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支持降成本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查考核 每年初由市发改委组织各责任单位分解年度工作任务,印发各县(区)、各部门执行,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对各县(区)、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将降成本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落实到位,并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本季度推进落实降成本政策措施进展情况提交市发改委汇总后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
市政府文市政府文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7/18 2.2k 阅读 372 点赞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