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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洱监管分局关于转发《云南省2027—202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11/03 城事通编辑部 1.3w 阅读 538 点赞 查看原文
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洱监管分局关于转发《云南省2027—202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011/20261104-00003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6-11-04
 主题词:  财政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文  号:  普财〔2026〕99号
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洱监管分局关于转发《云南省2027—202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11-04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林草局,思茅区农业农村局,辖内各金融监管支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普洱市2027—202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现将《云南省2027—202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云财规〔202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普洱市实际明确以下相关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的政策导向,按照《普洱市贯彻落实〈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普财〔2025〕92号)落实农业保险“1+6”一揽子政策,充分发挥市、县(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作用,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各项工作。

二、细化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一)持续扩面提质,抓实重点险种落地。持续扩大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覆盖面,全面落实稻谷、玉米、小麦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政策。各县(区)稻谷、玉米、小麦、马铃薯、油菜、甘蔗亩均种植株数及产量详见附件2,由市农业农村局统筹指导各县(区)做好相关工作。巩固天然橡胶综合保险实施成效,稳步扩大承保覆盖面。

(二)健全天然橡胶保险损失核定机制。市农业农村局统筹指导各县(区)建立天然橡胶综合保险损失核定工作机制,规范开展因灾橡胶部分损失等级认定、因灾减产未达到最低产量情形认定。天然橡胶收入保险实施方案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明确后另行发文。以上两项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统筹,市农垦局具体落实。

(三)落实生猪保险“保处联动”机制。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联合财政、金融监管部门及承保机构,充分发挥普洱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作用,统筹推进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工作。暂时不能实现“保处联动”线上化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承保机构要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养殖、无害化处理和承保理赔等数据线下互通、交叉核验的工作机制。

(四)森林保险政策执行标准。按森林火灾风险等级划分,普洱市属于森林火灾中低风险区域,各县(区)公益林、商品林保险保费、保险金额、费率按照中低风险州市档执行,由市林业和草原局统筹指导各县(区)组织实施。

(五)丰富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围绕全市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布局,聚焦优势产业、优势单品,优先支持“1+3+12”重点产业相关保险险种。稳步推进肉牛养殖保险、肉牛养殖收入保险、烟叶种植保险等省级特色险种落地扩面。市农业农村局、市茶咖中心在现有咖啡种植物化成本保险基础上,巩固提升咖啡种植完全成本保险等已开办特色险种覆盖面。鼓励承保机构探索开发天气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等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

(六)承保机构确定。各县(区)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及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地方优势特色保险的承保机构,以市农业农村局公开遴选结果为准;森林综合保险以及由林草部门牵头的地方优势特色保险的承保机构,以市林业和草原局公开遴选结果为准。

(七)保费分担与资金管理。各险种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按照《普洱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普财〔2025〕93号)执行。各县(区)财政部门以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等基础业务数据为依据,做好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林草部门要主动对接财政部门,按时报送保费补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上年度资金结算、当年度资金申请等相关资料。

三、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级部门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统筹全市种植业(三大主粮、油菜、马铃薯、甘蔗、天然橡胶、三大主粮制种等)、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等)政策性保险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健全信息调度机制,每季度汇总全市种养类农业保险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加强与财政、金融监管部门数据共享、协同联动;负责提供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基础业务数据。

市林业和草原局:统筹全市森林保险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健全信息调度机制,每季度汇总全市森林保险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加强与财政、金融监管部门数据共享、协同联动;负责提供森林保险基础业务数据。

市财政局: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等基础业务数据,做好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监控工作;按规定落实保费补贴政策,组织开展补贴资金清算。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洱监管分局:负责承保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监管,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依托农业保险信息平台数据,组织开展承保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综合考评。

(二)县(区)工作职责

各县(区)农业农村、林草部门为本辖区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工作实施主体:一是摸清参保底数,对标“应保尽保、愿保尽保”要求,配合承保机构组织动员投保;二是协同乡镇核实保险标的面积、株数、存栏等信息,配合开展验标工作,严防虚增标的、不足额投保;三是灾害发生后联合承保机构开展查勘定损,督促理赔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户,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四是落实“乡乡有专干(兼职)、村村有协保员”机制,做好协保员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五是按季度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承保理赔进展及存在问题,按期编制报送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实施计划。

各县(区)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协同落实辖区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涉及监管事项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开展。

(三)承保机构主体责任

各承保机构严格执行省级实施方案、保险条款及监管规定,规范做好宣传发动、标的核验、查勘定损、理赔兑付、信息录入、公示公告等全流程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严禁惜赔、拖赔、无理拒赔;按要求及时报送承保理赔数据,主动配合各级主管、监管部门核查检查。

各部门、承保机构履职范围不限于上述内容,未列明事项,按照险种归属、法定职能和工作分工统筹推进落实。

四、保障措施

充分发挥市、县(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常态化协同联动机制。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金融监管部门及承保机构要加强沟通会商、密切协同配合,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推进农业保险业务数据共享,强化业务运行动态监测;积极推广应用省级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农业保险业务全流程线上闭环管理,确保2027—202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五、其他事项

1.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普洱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洱监管分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普农〔2024〕67号)自2027年1月1日起废止。

2. 普洱市不再另行制定印发2027—202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请按本通知要求抓实抓细各项工作任务。




普洱市财政局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洱监管分局

 2026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27一202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各金融监管分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现将《云南省2027一202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6年9月20日



云南省2027—202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引导作用,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为基本原则,以“扩面、增品、提标”为主线,着力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推进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持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以产粮大县为重点,着力推广实施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提振种粮农户信心,筑牢粮食安全“生命线”。稳步扩大三大主粮、生猪、奶牛、甘蔗等主要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服务保障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各州(市)农业部门应在农业保险工作方案中明确各县(市、区)相关种植业险种亩均种植株数和产量,省农业农村厅对在我省经营的种子企业名单进行共享,促进三大主粮制种保险等种植业险种规范承保理赔。

(二)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围绕全省高原特色农业布局规划,聚焦优势产业、优势区域、优势单品,开发以需求为导向的特色险保险产品,实现全省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全覆盖。继续实施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奖补政策,优先支持围绕高原特色农业“1+10+3”重点产业实施的险种。鼓励承保机构探索品牌溯源、区域产量、天气指数、农业设施综合保险等绿色农险,多元化满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保障需求,积极推动在全省形成一定规模、农户受益度高、支撑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特色险种纳入省级险种。

(三)推广天然橡胶综合保险。全省天然橡胶种植区全面开展天然橡胶综合保险(包括橡胶树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天然橡胶收入保险),积极推广“胶农+合作社/农场+收胶点+加工企业+保险+银行信贷”模式,构建新型利益联结机制,增强天然橡胶综合保险产品吸引力,逐步提高天然橡胶综合保险参保率。州(市)橡胶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县(市、区)建立天然橡胶综合保险损失核定工作机制,做好因灾导致天然橡胶部分损失的损失等级认定,以及因灾减产导致低于最低产量情形的认定工作。天然橡胶收入保险实施方案将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另文印发。

(四)促进生猪保险高质量发展。各地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管以及承保机构应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工作(以下简称“保处联动”),并逐步实现无害化处理机构县(市、区)全覆盖。推动建立“保处联动”线上化工作机制,推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数据与承保机构业务数据有效核对。暂时不能实现“保处联动”线上化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承保机构要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养殖、无害化处理和承保理赔等数据线下互通,交叉核验的工作机制,提高生猪保险承保理赔精准性。承保机构应每年对生猪保险承保理赔数据进行回溯分析,并根据当地生猪生产动态性特点,制定保险数据与生产数据偏差标准,将偏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切实防范不足额投保、虚增保险标的等风险。

(五)实施好森林综合保险。公益林综合保险由各县(市、区)林草局作为投保人投保,投保林地面积不得超出省林草局认可的各地公益林林地资源面积。商品林投保遵循自主自愿原则,结合农户意愿,实现愿保尽保。公益林综合保险理赔款由县(市、区)林草局纳入财政全口径预算管理,按照权属统筹安排管理使用,专项用于灾后植被修复、恢复造林及必要的蓄水、灌溉、输变电等附属设施建设,以及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有害生物灾后施救和受害林木的清理。受灾林木灾后恢复造林原则上应在原地进行,一般2年内完成,对立地条件差、坡度大、自然条件恶劣难以恢复造林或不具备原地恢复条件的,可以异地恢复造林。州(市)林草局要定期对公益林灾后植被恢复、理赔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林权所有者受益。森林高风险地区及中低风险地区划分以省林草局发布文件为准。

二、实施内容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稻谷、玉米、小麦种植物化成本保险及完全成本保险,天然橡胶综合保险,马铃薯、油菜、甘蔗、青稞种植物化成本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牦牛、藏系羊养殖保险,公益林、商品林综合保险;以及稻谷、玉米、小麦三大主粮制种保险(包括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各险种保额费率、保险责任等相关保险要素详见附表。针对野生动物毁损保险责任,当相关标的发生赔付时,由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先行赔付,按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农业保险对已赔付的部分不得重复进行赔付。

2.中央财政奖补地方特色险种。省级财政统筹中央特色险奖补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建立特色险奖补机制,对各地备案实施的省级险种和州县险种给予奖补支持。省级险种包括肉牛养殖保险、肉牛养殖收入保险、苹果种植保险和烟叶种植保险。州县险种包括各地围绕高原特色农业“1+10+3”重点产业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财规〔2025〕9号)要求,对2027—2029年拟实施的地方特色险种制定保险方案并备案后实施。

(二)保障对象。上述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的种植、养殖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结合实际向相应的承保机构购买保险产品,享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各地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的承保机构以当地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公布的遴选结果为准。

(三)财政补贴比例。各险种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各州(市)的中央、省、州、县四级财政补贴比例按照《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5〕8号)执行。州(市)、县(市、区)级财政对重点帮扶群体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可按规定从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中安排。

三、保障措施

(一)抓好农业保险“1+6”一揽子政策落实。各州(市)财政、农业、林草等部门应认真落实农业保险“1+6”一揽子政策关于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的政策导向,结合地方农业发展实际,科学制定2027—2029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健全完善协办工作管理制度,做好特色险实施方案及承保机构遴选方案备案,按时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自评及综合绩效评价,强化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执行管理。省级承保机构应落实农业保险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因自然灾害或动物疫情导致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体简单赔付率超150%、通过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弥补后仍超过100%的,可申请大灾风险补偿。

(二)着力推进精准投保理赔。各承保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关于推进云南省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工作的通知》(云金发〔2025〕15号)等,完善大户投保机制,严格审核投保信息,稳步提升单独出单保单占比以及集体投保验标保单占比;完善承保验标及查勘理赔制度,鼓励运用微信小程序、手机APP等方式辅助验标和查勘,确保投保、理赔业务真实、完整、准确;建立大灾快速理赔响应机制,严禁拖赔惜赔。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修订完善并发布中央补贴险种和地方特色险种保险示范条款,各承保机构要按照新发布的条款费率做好农业保险产品的报备工作。

(三)优化承保机构风险减量服务。各承保机构要根据不同农业产业和地区的风险特点,制定个性化风险减量计划,将风险减量工作贯穿于保险业务全过程,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同时,积极与农业农村、林草和气象部门合作,加大防灾减损投入力度,共同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培训和技术指导,建立农业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为农户提供精准的风险预警和防灾减灾建议,提高农户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四)运用农险平台提升工作效能。2026年省级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平台上线运行,各级各部门、各承保机构要认真落实省级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平台上线运行工作要求,应用平台核心功能,全程贯通保单级农业保险业务数据归集、补贴资金预算申报、拨付申请及审核、结算等环节,强化农业保险业务数据共享、监管及运行监测,全面实现农业保险业务线上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改善农户投保理赔体验,切实提升农业保险工作管理效能。

(五)加大农业保险业务监管力度。2026年起,云南金融监管局将运用农险平台数据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综合考评,加大对承保机构精准投保理赔政策落实、是否存在虚假投保理赔及拖赔惜赔情况的监督查处力度,对违反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六)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以农户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农业保险政策,解读政策亮点、讲好政策成效,激发广大农户投保积极性;要推动建立农业保险服务质量定期回访制度,回访情况及时通报金融监管部门作为行业监管的重要线索。承保机构要依托村级组织、驻村工作队等,通过“入户讲解、现场答疑”等方式,向农户宣传农业保险保障内容、理赔规则等,努力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政策的知晓率、满意度。

《云南省2027—202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云财规〔2024〕5号)同时废止。新旧政策衔接以保单出单时间为准,保单出单时间在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的,执行本政策,保险责任期限以保单约定为准。本政策文件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云南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表:2027—202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要素情况表


附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