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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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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 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普政发〔2014〕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切实加强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文物保护意识 我市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少数民族文物和革命历史文物位居全省前列。近年来,全市文物事业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宣传教育的重要窗口。但是,在全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个别地方还存在转让抵押文物,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拆除、迁移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和用途,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村镇、古镇(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实施建设工程等问题,造成部分重要的文物古迹被自然或人为的破坏,制约了我市文化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文物保护意识,严格遵循文物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要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并解决文物保护管理面临的问题。要及时公布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文物保护单位,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利用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及队伍建设,加大文物保护和行政执法力度。世界文化遗产地(申报地)、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依法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给予适当的人员编制,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管理、规划先行、企业参与的做法,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利用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和世界文化遗产开展旅游等经营性活动的,其经营性收入的5﹪—10﹪应用于本行政区域各级文物的抢救保护、日常维护、环境整治以及旅游设施建设、安全保卫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赠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有关部门在文物保护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和保护单位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查职责,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旅游部门要在发展旅游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要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专项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好涉及文物和历史文化建筑的旅游等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关;财政部门要加大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考古遗址等重点文物保护用地及规划的监管;城乡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安全监管,督促文物部门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消防等安全措施,加大对损毁文物特别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损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关系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关系,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作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各地在推进旅游等开发活动时,要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旅游等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凡涉及文物保护的旅游等开发建设项目,要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普洱景迈山古茶园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历史文化村镇和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以及拆除、迁移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和用途,要依法事先征得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各类旅游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在项目审批前要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要依法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各级旅游部门要与文化(文物)部门配合,在积极创建旅游景区景点的同时,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把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作为文物旅游景区评级、达标和监管的刚性要求,对达不到文物保护要求的旅游景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降低或取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四、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 要成立文化遗产保护开发领导协调机构,建立文化、公安、消防、住建、规划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及时发现和统筹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文物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对文物旅游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和疏导,避免文物安全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建立文物旅游巡查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文物保护和旅游运行情况的检查和督查;建立文物旅游专家咨询制度,对旅游等开发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进行咨询论证;建立文化遗产督导制度,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 五、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区)要对本辖区内的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文物保护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全面摸底,掌握实情,凡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12〕63号、云政发〔2013〕55号等文件要求予以纠正,或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暂不具备纠正条件的,应当逐级上报,并说明情况。 (一)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的。要限期改正,予以回购、终止抵押。 (二)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要限期将其从企业资产中剥离;暂不具备剥离条件的,可以设定过渡期,并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 (三)游客接待量超过承载量造成文物破坏或可能造成文物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改正。 (四)擅自拆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并遭到破坏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其城乡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部门依法定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遭到严重破坏的,要逐级上报由批准机关撤销其名称或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 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的。要限期改正。 (六) 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整体出让给企业管理经营的。要予以纠正,暂不具备条件的,应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最终向省政府报告并说明情况。 (七)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以及普洱景迈山古茶园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城乡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部门依法定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本实施意见,每年度对本行政区域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等保护情况开展自查。市人民政府每2年开展1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对领导不力、玩忽职守、决策失误,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6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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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07/28 4.8k 阅读 219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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