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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文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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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文件的通知 普政发〔2014〕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救助困难群众方面发挥着兜底保障功能。近年来,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日趋配套,标准逐步提高,管理日渐完善,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这项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着对低保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程序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更加有效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要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社保、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政策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及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县(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地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科学测定和提出调整保障标准的意见,建立健全救助制度,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加快完善低保政策体系;发改部门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要做好低保资金预算落实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教育、人社、住建、卫生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与教育、就业、住房、医疗、养老、社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人社、税务、工商、公安、住建、公积金、金融、保险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和联合核查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检查考核 各县(区)要建立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差水平、机构建设、经费投入、制度建设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和督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要制定具体的考核管理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年度考核评价。督查部门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为重点督查的内容,适时进行督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4日 附件: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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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市政府文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文件的通知
2014/07/28 8.1k 阅读 497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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