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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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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530800-001558-20140723-0022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4-07-23
 主题词: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普政发〔2012〕204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4-07-23   作者:陈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积极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到普洱设立企业总部,推进普洱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总部经济对普洱加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部经济是指通过营造良好的投资和生活环境,吸引跨国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总部或区域总部入驻,发挥集聚效应和扩散效应,形成总部在中心区域,生产加工基地在成本较低的周边地区或外地布局,从而形成合理的价值链分工的经济活动的统称。总部经济已成为国际化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发展总部经济对普洱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总部经济是核心经济,具有很强的辐射力。总部经济是实现城市功能聚集、扩散、创新等主要经济功能的核心。普洱发展总部经济,能够培育城市核心力量,并通过人流、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辐射到其它地区。

(二)总部经济是龙头经济,具有很强的带动力。总部经济起着“税收、产业、消费、就业、社会资本”五大龙头效应作用。普洱发展总部经济,可以通过总部→加工基地链条实现中心城市的信息、技术、人才等区域资源向其它地区的辐射,增强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带动能力。

(三)总部经济是高端经济,具有很强的提升力。总部经济的核心是在“单一的产业价值观引导下的、人类高端智能的极化与聚合。”普洱发展总部经济,可以重点吸引国内外相关企业和分支机构的高端人才和技术,推动五大支柱、六大骨干产业的跨越升级,实现高端化发展。

(四)总部经济是品牌经济,具有很强的影响力。一个总部企业就是一个响亮的品牌,总部经济是品牌汇聚的结合体。普洱发展总部经济,可以吸引知名企业总部,依托企业品牌效应的叠加,提升城市品牌价值,扩大城市的影响力。

(五)总部经济是衍生经济,具有很强的扩张力。总部经济不但能够实现二产向三产的延伸,而且能够实现知识性服务业向一般性服务业的拓展。普洱发展总部经济,能够强有力地带动金融、保险、会展、商贸等城市第三产业的发展,形成专业化的服务支撑体系,促进城市的扩张和繁荣发展。

二、发展总部经济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为重要平台,以提升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为主线,以国际化带动、市场化促进和信息化服务为支撑,强化产业导向和政策引导作用,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良好环境,引进和培育符合普洱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总部入驻,汇聚强大的资金流、信息流、物流和人流,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加快普洱绿色发展、跨越发展进程,把普洱建成云南和中国西南部的总部经济聚集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大规划引导、政策扶持、资源倾斜的力度,强化区域协调发展,不断优化发展总部经济的软硬件环境。

2.坚持大力引进和重点培育相结合。发挥普洱的区位优势,加快“引进来”、“走出去”步伐,重视本地企业总部的培育,大力引进高新技术和知名品牌企业总部,在总量扩张中实现结构优化。

3.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完善产业链相结合。以普洱优势资源为依托,围绕“5+6”产业集群,促进产业调整与总部经济联动发展,在不断完善和延伸产业链的同时,加快服务业的发展。

4.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城市发展相结合。围绕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建设,打造“妙曼普洱、养生天堂”城市品牌,建设高品质、高水平总部基地,吸引更多的总部企业入驻,形成城市聚集发展的总部经济核心区。

(三)主要目标

在思茅区北部湿地公园内规划建设“绿色企业总部园区”,作为全市发展总部经济的示范区,鼓励各类有条件的企业入驻。完善发展总部经济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鼓励现有企业向中心城区集中高端业务,吸引一批国内外集团总部进入,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结构优化,力争在“十二五”末,全市总部企业交纳税收占财政总收入的10%以上;到“十三五”末,全市总部企业交纳税收占财政总收入达到20%以上,努力把普洱市建设成为面向东南亚开放,辐射周边国家和州市的特色总部经济区。

三、发展总部经济的战略定位

(一)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入驻普洱设立区域总部,提升普洱的影响力。主动出击,重点引进茶、林、电、咖啡、生物药、休闲养生等六方面的知名企业集团,符合普洱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行业领军企业,以及国内外大企业的决算中心、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在普洱设立区域总部。

(二)大力引进东盟和面向东盟发展的企业总部进驻普洱,增强对外开放的实力。抓住“国家桥头堡”建设战略机遇期,建设普洱面向东南亚、南亚开放桥头堡黄金前沿,推进“央企、滇企、民企”总部入普发展,积极引进面向东盟地区开放的外向型企业、替代发展企业来普洱设立企业总部;同时,积极扩大与邻国周边地区的合作,引进东盟地区有来华投资意向的企业将普洱作为总部驻地。

(三)积极培育本地企业总部,构建总部经济基础。以增强现有企业的根植性和归属感为主要目标,大力支持普洱市茶、林、电、矿、文化旅游养生五大支柱产业和咖啡、生物药、烟草、蚕桑、橡胶、渔牧六大骨干产业成长型企业总部的建立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入驻总部基地,发挥聚集效应。

四、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普洱市产业发展政策,参照国内外惯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经认定可视为总部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登记,总部或核心运营机构设在本市;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营业收入2亿元人民币以上;上一年企业所纳税额中本地财政收入部分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普洱市外2个以上下属机构的企业。

(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全国民营企业100强,在普洱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三)新引进的、对普洱未来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带动作用,发展前景好,或拥有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市外有1个以上下属机构的企业。

五、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同时,也可享受我市其他发展优惠政策,按最优惠政策享受,不重复享受。

(一)总部企业的资金扶持。入驻普洱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地方税收所得部分为核算基数,前2年给予50%的专项资金扶持,后3年给予100%的专项资金扶持,当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县(区)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

(二)总部企业的用地支持。对总部企业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指标和用地计划。根据土地的开发成本在不低于区域平均基准地价水平和国家规定的最低供地底价的基础上,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向企业供地。

(三)总部企业的人才奖补。符合普洱市高级人才引进政策的,依照《普洱市人才智力引进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实施。经市人事管理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的高层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补助。对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位列全市前10名的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给予突出贡献奖,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总部企业的绿色通道。由总部办负责为企业办理“绿色通道服务卡”,持“绿色通道服务卡”的总部企业到政府部门办事,在工作时间内优先办理企业申报事项,享受免费业务咨询和政府信息资料的优先提供。

(五)其他方面。总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符合普洱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可优先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在市、县(区)各级表彰奖励活动中,给总部企业代表人士安排一定的名额;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经营管理负责人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新引进总部企业外来管理人员,其子女就学实行优先照顾政策,并可在普洱市内自由择校。

六、总部经济发展保障措施

(一)建立普洱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机构和机制。成立普洱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研究室、发改、工信、普洱市建设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办”)、人社、财政、住建、商务、招商、统计、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各县(区)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绿办。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谋划总部经济的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搭建信息交互平台。推进数字普洱建设,构建信息平台,定期为总部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商务、法规和政策信息等各类资讯。

(三)积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积极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资格评定等工作。

(四)完善诚信和法治环境。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营造公平、稳定的法制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净化知识产权环境。建设良好的城市社会服务体系、有序的市场秩序、高效的诚信体系,保持高水平的城市文明程度。建立和完善总部企业及其高层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库,促进总部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

(五)加大对总部企业的宣传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总部经济的政策、作用和进展情况,宣传发展总部经济的集聚区、总部企业及其代表人物,在全市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注重总部企业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提高把握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设立总部基地,制定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细则。市政府督查室、市绿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普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