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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学前教育3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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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530800-001558-20120626-0008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6-26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学前教育3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2012-06-26   作者:陈 点击数: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学前教育

3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普政发〔201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普洱市学前教育3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已经市委第9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普洱市学前教育3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为加快发展我市学前教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根据国家和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云南省学前教育3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和《普洱市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人为本,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保障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提高学前教育的普及率、幼儿园的覆盖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与民办并举,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基本满足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创新经费投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完善学前教育管理制度,激发办园活力。坚持规范办园、科学保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二、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2010年,全市有学龄前幼儿72148人,但仅有幼儿园106所,在园幼儿35744人(其中,幼儿园在园人数24027人、学前班在班人数11717人),有幼儿教师1664人,学前三年入园率仅为33.3%。全市103个乡镇,有幼儿园的乡镇53所(其中,公办幼儿园36所),无幼儿园的乡镇50个,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覆盖率仅为51.45%。

(二)主要问题。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县城,按“一乡镇一所幼儿园”的要求,还需要再建乡镇公办幼儿园67所;经费投入不足,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办园场所简陋,民办幼儿园大都租用场所办园,部分幼儿园是用民房或撤并的校舍改造而成;师资队伍数量严重不足,年龄结构老化,专业化水平不高,非公办幼儿教师待遇偏低,社会保障落实不到位,流动性大、流失太快;办园体制不够合理,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严重,保教质量需进一步提高;“入园难”问题较为突出,学前三年入园率偏低,与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不相适应。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3年,初步建立覆盖全市城乡、投入渠道明确、用人机制灵活、结构日趋合理的学前教育体系,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做到全市“乡乡有幼儿园、县县有示范园”,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办有学前班,全市新建幼儿园55所,幼儿园总数达到161所,在园幼儿达到51000人,新增在园幼儿15256人,新增幼儿园教师1696人,幼儿教师总数达到3360人,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45%,乡镇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有园上、上得起、有选择的要求,初步缓解入园难问题。

(二)分年度目标

2011年: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新建幼儿园15所、改扩建幼儿园5所。扩大幼儿园招生规模,新增在园幼儿4256人,在园幼儿达40000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新增幼儿教师473人,幼儿教师总数达2137人。培训在职幼儿教师500人。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37%,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覆盖率达到 60%。

2012年: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新建20所、改扩建幼儿园10所。新增在园幼儿5000人,在园幼儿达45000人。新增幼儿教师数556人,教师总数达到2693人。培训在职幼儿教师700人。继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41%,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覆盖率达到75%。

2013年:新建20所、改扩建幼儿园15所,学前教育办园条件有较大改善。新增在园幼儿6000人,在园幼儿达51000人。新增幼儿教师数667人,幼儿教师总数达到3360人。培训在职幼儿教师800人,教师质量与结构得到优化。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45%,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覆盖率达到90%。

通过实施学前教育“3年行动计划”,到2015年,全市在2000人以上的自然村建有幼儿园,逐步取消学前班。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全市10县(区)各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全部达到云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幼儿园在园(班)人数达到58000人,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0%,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覆盖率达到100%。

四、主要措施

(一)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

1.坚持“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遵照云南省《学前教育3年行动计划》提出的“按照每个乡镇建有1所中心幼儿园,人口集中的村社办有幼儿园,每个县至少创建1所省级示范幼儿园”的要求,将幼儿园建设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教育发展总体规划。

2.以县为单位,制定专项规划和分年度计划,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分步组织实施。城镇小区按照5000以上常住人口配套建设1所6个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的目标,推进“一区一园”建设。农村按照“村村覆盖”的要求整体规划,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办有学前班,形成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多渠道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人口分布等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实现幼儿园布点网络化、全覆盖,方便幼儿就近入园。从实用、够用出发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不得建设超标准、超规模的幼儿园,严格控制学前教育大班额。

(二)多措并举,城乡同步,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4.以国家、省农村学前教育项目为推动,实施“一乡一园”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一批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的目标。

5.根据云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经济条件好、生源充足的大的行政村可独立办园,小的村可联合办园,充分利用小学富余教育资源,利用校点收缩撤并后的校舍建学前班、幼教点等多种渠道发展村级学前教育,满足农村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6.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中,要规划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无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开发项目不予审批。公办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用地予以保障。开发商按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向当地政府缴纳幼儿园用地建设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建设。

7.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实施民办幼儿园扶持规范工程。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掌握本县民办幼儿园基本情况,优化新建民办幼儿园布局,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优质资源注入学前教育事业,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各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履行好民办幼儿园办园审批权,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做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认证工作,维护民办幼儿园合法权益,保障民办幼儿园在检查考核、教研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根据民办幼儿园的实际,实施园长、幼儿教师、保育员培训计划,探索公办幼儿园带动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模式,提升民办幼儿园整体办园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学前教育师资素质。

8.扩大幼教师资来源。加强教职工编制管理。按省编委等部门1:8至1:9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对公办幼儿园进行核编、分年度配齐。分类建立富有活力的教师补充机制和编制使用模式。实行“县管、园用”的编制管理和使用办法,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到2013年,基本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逐步稳定民办幼儿园教职工队伍。

9.加强教职工培训。建立和完善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满足幼儿教师学习发展需求。3年内完成全市园长、幼儿教师新一轮培训。全市每年培训500名幼儿教师。对中小学富余教师分批组织转岗培训。通过培训,打造一批名园长、名教师,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保育能力。

10.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省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落实相关待遇,完善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督促民办幼儿园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合理确定教师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和各种津补贴,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确保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各项合法权益,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

(四)落实责任,拓宽渠道,多方面筹措发展经费。

11.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每年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新增的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2013年,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要达到2%。按照不低于小学的水平,制定公办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按时足额划拨生均公用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

12.畅通其他投入渠道。各地教育费附加和其他地方教育附加用于学前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0%,有条件的县(区)应达到15%。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公办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收费标准,按照标准合理收费。

13.建立对困难群体的资助制度。制定并实施学前教育贫困幼儿资助办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入园,保障和维护他们接受学前教育的权益。

(五)加强常规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14.加强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制定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规范幼儿园办班和审批程序,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并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及时公布幼儿园信息。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村级学前班作为农村学前教育的过渡形式要规范其办班行为,有条件的要逐步取消学前班,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幼儿班。严禁将小学一年级与学前班学生混合编班。

15.强化安全监管。各县(区)要加强辖区内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县(区)人民政府和综治、公安、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加大联合检查力度,定期深入幼儿园检查指导,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幼儿园的安全防护体系,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管与指导,各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加强内部监控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幼儿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16.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县(区)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在省政府确定的最高收费和最低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收费,对开展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园,按照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收费,由政府补助公用经费;其他民办园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发改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发改部门对民办园收费要加强审查,严格备案程序,预防和制止不合理收费。各类幼儿园收费要坚持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17.坚持科学保教。各幼儿园应深入贯彻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特点,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加强对学前教育教学的指导。健全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力度,进一步推进城乡“结对帮扶”工作,开展骨干教师送教下乡活动,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要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家长科学育儿的教育,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五、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做好宣传

18.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规划协调服务,抓好学前教育3年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学前教育3年行动计划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工作机制。

19.明确政府职责,强化政府行为。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机构编制、发改、教育、财政、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宗、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同配合,确保学前教育发展政策科学、管理规范、经费保障、人力丰富。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乡镇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制定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办法。建立督导评估、考核奖惩制度和问责机制,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责任落实情况、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办园行为和校园安全进行重点督查。

20.加强对学前教育发展的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基本要求和科学规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全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六、重大项目

(一)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确定分年度、分县(区)公办园建设任务,3年内新建公办园55所、改扩建30所。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要求,将学前教育纳入我市民生工程项目,分步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各县区公办幼儿园建设。每新建一所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市级财政给予补助15至60万元建设资金;此外,根据幼儿园班额规模,按每班5万元给予补助办学经费。各县(区)相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公办幼儿园建设。加强公办园园舍安全管理,对全市公办幼儿园园舍抗震设防、消防安全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鉴定,分级筹措资金,确定园舍加固、维修的年度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学前教育示范园建设项目。根据省级学前教育示范园的标准,要求示范园在学前教育资源扩大、经费投入、队伍建设、保教质量、规范管理等方面起到引领作用,在建立形成学前教育发展机制、管理监督等方面发挥示范效应,在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普惠性幼儿园、改革学前教育人事管理等方面创新制度、政策与模式。制定示范园建设基本条件、示范任务、工作机制、奖惩办法,各县(区)在自愿的基础上,争取每年申报创建一批省级示范园,3年内覆盖全市各县(区)。

(三)学前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和实施绩效工资项目。改革学前教育用人机制,建立能进能出、灵活多样的幼儿园教职工管理办法,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人尽其用,提高办园效益。严格执行幼儿园教职工准入制度,完善教职工公开招聘办法,严把入口关。实行全员聘任制。对公办幼儿园全额核编,全额拨款,由幼儿园按照需要编内聘用、自主用人。对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园实行全额核编、定编不拨款、定编补贴等办法。对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园实行定量给编、按编补贴等办法。完善幼儿园教职工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奖惩,分别续聘、缓聘、解聘,实行竞争上岗。按照国家颁布的任职资格聘任幼儿园园长,促进园长专业化,提高园长管理水平。实行园长负责制、职级制和教职工绩效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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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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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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