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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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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3年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普政发〔2010〕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普洱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2009—2010年)》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普洱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 (2009—2011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99号)精神,按照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总体部署和要求,为积极有序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近期五项重点改革,制定2009-2011年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逐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1)扩大城镇职工医保覆盖面。2009年,将现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濒临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 (2)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 (3)进一步巩固提高新农合参合率。新农合制度覆盖农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2011年,新农合参合率提高并稳定在92%左右。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落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合补助。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达每人每年150元,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 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具体补助标准按国家、省要求落实,个人缴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农合筹资标准达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国家补助120元,个人缴费30元。 (2)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在2008年3万元的基础上每年提高0.5万元-1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2008年15万元的基础上三年内提高5万元以上。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在2008年1.2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增加0.1万元-0.3万元左右。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万元以上。通过逐步推广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力争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2011年,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万元以上,达到当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6倍以上。 (3)提高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从2008年的65%提高到75%左右;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从2008年的45%提高到60%左右;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乡镇级明显高于县级,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在2008年44%的基础上提高到55%左右。 (4)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2010年,在全市10个县(区)推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完善巩固新农合门诊县级统筹。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层次。在2008年已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的基础上,2010年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 (2)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国家各类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监管,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额要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15%左右,累计结余额应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月平均支出的9个月左右。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额控制在合理水平内,底线不超过云财社〔2009〕308号的有关规定,市级不再安排风险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15%以内,累计结余率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督查评估制度和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巩固城乡医疗救助全覆盖成效,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困难家庭成员、五保户全部纳入救助范围,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以及4个边境县中16个乡镇边境一线43个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城乡居民,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研究整合医疗救助资源,加强救助资金监管,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探索“一站式”管理服务模式,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健全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市、县(区)、乡镇、行政村四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建设,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健全完善新农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操作办法,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异地持卡就医联网结算管理制度,实施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一卡通”工程,逐步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2009年启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异地持卡就医联网结算试点,2011年实现全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异地持卡就医联网结算目标。启动实施新农合建卡并积极推进市级统筹 “一卡通”工程。 (2)创新医疗保障服务制度。研究探索地方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一网通”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6.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补充机制。 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的补充保险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探索开展城镇职工、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试点、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逐步推广实施,逐步解决城镇和农村各类参保人员按规定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问题。继续抓好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完善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管理。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人群要求的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7.制定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精神,学习“宣威”模式,研究制定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8.逐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保障机制,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计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疟药以及计划生育药品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外,全部纳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方案,由确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跟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企业统一配送。 参与投标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药品购销双方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 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由市发改委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等政策确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在确保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统一配备基本药物,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实行按购入价格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 制定和落实财政对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政策,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确保政府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制定基本药物储备管理办法,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 9.推广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级制定的药品使用补充目录。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精神,提高基本药物目录及云南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的使用率。 10.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年内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2009年30%的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作为首选,并按规定比例使用。所有零售药店均应配备销售基本药物,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 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相关规定, 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云南省增补目录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完善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11.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绩效评估制度。 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覆盖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和支付报销全过程的信息监测网络管理系统,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定期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制定监测指标体系,采取统计分析和调查的方式,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公布监测评估信息。积极探索开展基本药物经济学评价,对基本药物在生产、流通、使用中的社会和经济效果信息进行收集、评价,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逐步健全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1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和规范,争取将我市符合国家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要求的10个县(区)级医院(含中医医院)、19个中心乡镇卫生院纳入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三年建设规划。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规定,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到2011年,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规模,每个县(区)至少有1个县(区)级医院(含中医医院)、1-3个中心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的相关要求,确保全市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室。使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形成资源互补、布局合理的格局,方便群众就医。 (2)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到 2011年,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支持建设15个左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审定的规划继续加大地方投入,逐步完善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3)充分利用各种医疗卫生资源,逐步构建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公立医院资源情况调研,规范和引导公立医院的改革,按照国家和省级试点经验,进一步发挥公立医院的作用。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 13.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制定并实施为基层定向培养全科医生规划和招聘执业医师计划。加强全科医师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基层全科医生的培养力度。实施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增加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人数。受聘医师服务期限为5年,每名享有中央财政每年2万元和省财政1万元的补助。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培训工作。用三年时间,完成在岗乡村医生专业技术培训,使在岗乡村医生每人每年轮训10天以上;对103所乡镇卫生院内儿、外妇、麻醉、医技等专业骨干医师进行培训,时间不低于半年;定向为江城、澜沧、孟连、西盟4个边境县培养当地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人才,增强边疆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乡镇和社区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 (3)完善政策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服务基层。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岗位管理、绩效工资等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县乡基层卫生机构工作,对志愿到边境县、贫困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由政府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鼓励公立医院退休专家、医师到私立医院和社区服务中心继续工作,缓解私立医院和社区服务中心人才紧缺问题。 (4)建立城市卫生服务资源支援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制度。组织市级医院对口支援边境4县县级医院;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组织市、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轮流定期到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帮助开展医疗服务和技术培训。建立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医院对口支援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制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继续实行城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新聘用人员在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一年,同时在申报中级、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农村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利用“西部人才培养”项目,根据需求,选派边境县基层卫生人员到省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 (5)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划并启动试点工作。 (6)进一步完善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充分利用远程医疗会诊系统,2009年先行覆盖市、县医院;2011年完善远程会诊体系,发挥远程会诊体系的作用,开展远程教育,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14.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改革乡镇卫生院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补助政策,补助标准按国家相关政策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农村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积极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 (2)完善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补偿机制。对村卫生室医生的补助,在现有收入基础上,落实政府对村卫生室的补助资金,适当提高收入水平。收入通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获得。2011年起,在省级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准)的基础上,市级每人每月补助50元,县(区)级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15.转变基层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1)转变服务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转变乡镇卫生院服务方式,以农村居民的健康需求为导向,完善新农合制度,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巡回医疗,提高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服务水平。优化配置农村医疗卫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使病人流向趋于合理,基本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目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对行动不便的患者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方便群众就医。 (2)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县级对乡镇卫生院的业务、工作人员和经费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以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卫生人员执业资格准入规定。健全完善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招聘制度、全员聘用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做到以事定岗、以岗定人、竞争上岗,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市、县医院双向转诊和委托管理机制。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6.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1)规范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为依托,逐步建立以居民健康电子档案为基础的统一高效、资源整合、互通互联、信息共享、使用便捷、利于监管的卫生服务信息系统,推行实施规范的管理模式。2011年, 城镇居民规范化建档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规范化建档率达到50%以上。 (2)实施重点人群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开展婴幼儿保健服务。为0-36个月儿童建立婴幼儿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3年至少随访8次,管理率达到80%;对每名0-28天的新生儿家庭访视1次,访视率达到85%。 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水平。对0-6岁儿童建卡建证,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覆盖率达到85%以上。 开展孕产妇孕期保健服务,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为每名孕产妇孕期至少提供5次保健服务和1次产后访视,管理率达到85%以上。 开展老年人健康指导服务,对辖区65岁以上的常住居民每年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管理率达到50%以上。 开展慢性病患者健康指导管理服务。为高血压、糖尿病等患者提供防治和健康服务指导,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并定期进行随访,每季度至少随访1次,每年随访4次,管理率达到30%以上;每季度至少对糖尿病患者测指血1次,对其进行健康评估和病情监测,管理率达到30%以上。 对重症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症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每季度至少随访1次,同时进行病情评估和督导服药,管理率达到60%以上。 (3)增强传染病防控能力。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为患者提供健康指导及治疗管理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报告,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可疑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 (4)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居民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宣传材料,针对主要健康问题和健康主题开展健康宣传活动,明确每年的具体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利用电视台和其它媒体加大对健康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17.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为8-15岁儿童补种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85%以上;为35岁至59岁妇女免费进行宫颈癌、乳腺癌早期检查,三年完成6000人宫颈癌、乳腺癌检查;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孕前三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光明·微笑”工程,按省级计划为全市具备手术适应症的白内障和唇腭裂患者进行免费康复手术。 (2)继续推进农村环境卫生建设工程。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到2011年底,完成40000座农村卫生厕所建设,普及率达到58%以上;建设完善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质量和卫生防疫效果。 18.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编制、完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并对设施条件重点加以改善;加强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强对鼠疫、霍乱、肝炎、结核病、甲型H1N1流感、艾滋病和疟疾等传染病的防控。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落实传染病医院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19.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各级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各级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争取达到20元。 (五)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20.研究制定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相关政策。 编制、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各级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等。严格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 完善和落实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多元办医格局。鼓励发展二级及以上规模、管理规范的民营医院,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医院建设。研究制定民营医院在土地、税收、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考评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或优惠政策,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管等方面一视同仁。 21.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公立医院要坚持公益性和社会效益的原则,以病人为中心。探索建立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管理体制。开展医院法人治理改革试点,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和执业方式。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推广实施“一本通”就医管理模式,减少重复检查,减轻患者负担,方便群众就医。先行建设市属医疗机构信息联网,实现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和医疗信息共享。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探索建立公立医院评价制度,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发展医疗执业保险,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22.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由各级政府承担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订对中医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特色优势医院的投入政策和具体补助办法。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规范医疗和收费行为,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完善医院补偿机制,逐步解决“以药补医”的问题。 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 各县(区)要根据省、市实施方案,积极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探索。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各项改革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级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抓紧提出相关配套文件的贯彻落实意见。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医药价格核定等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抓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财政投入的落实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改革。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积极组织推进各项重点改革,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县(区)、各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建立、健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安排各项重大医改任务。加强医药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整合相关部门医药卫生服务资源,逐步实现全市医药卫生信息共享。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建设为着力点,探索研究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并网互联和“医疗信息网”与“医保信息网”并网互联等技术方案,并研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统筹利用各种资源,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开展“一网通”试点工作。 (三)加强财力保障 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医药卫生体制重点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政府对卫生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严禁违法违规使用资金。 (四)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媒体和有效手段,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加强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意义、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和政策的宣传,及时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认真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落实目标责任 各级政府要对目标任务逐条进行分解,确定牵头责任单位和协助落实单位,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年度计划。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组织实施,使三年实施方案和年度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和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问责。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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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2010/12/30 4.8k 阅读 25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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