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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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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办事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办事时限 20天 审批结果 对许可通过的单位,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监督、投诉途径 1.窗口投诉: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普洱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许可受理科。 2.电话投诉:0879-2137535。 3.网络投诉:普洱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普洱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法制稽查科;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在接到行政许可决定60日内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经审批许可的机构 普洱市人民医院;普洱市妇幼保健院;普洱市中医医院;普洱市人民医院妇产儿童医院; 普洱雲美妇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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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018/07/17 1.7w 阅读 189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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