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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广告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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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 审批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办事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款。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20天 审批结果 对许可通过单位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1.窗口投诉: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普洱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许可受理科。 2.电话投诉:0879-2137535。 3.网络投诉:普洱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普洱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法制稽查科;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在接到行政许可决定60日内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经审批许可的机构 普洱九洲医院、普洱雲美妇产医院;普洱万和医院;景谷协和医院;景谷博爱医院、思茅肖竹爱里口腔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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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
2018/07/17 1.3w 阅读 488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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