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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除港澳台、外商独资外)

2018/07/23 8.2k 阅读 462 点赞
 索引号:  1022-/2018-1207025  公开目录:  医疗机构备案  发布日期:  2018-07-23
 主题词:  卫生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除港澳台、外商独资外)
2018-07-23   作者:市卫生健康委 点击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除港澳台、外商独资外)

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办事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时限

20天

审批结果

对许可通过的单位,出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监督、投诉途径

1.窗口投诉: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普洱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许可受理科。

2.电话投诉:0879-2137535。

3.网络投诉:普洱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普洱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法制稽查科;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政编码:665000.。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在接到行政许可决定60日内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经审批许可的机构

普洱市人民医院;普洱市第二人民医院;普洱市妇幼保健院;普洱市中医医院;普洱市人民医院妇产儿童医院;普洱市人民医院城南门诊部;普洱市人民医院看守所卫生所;普洱雲美妇产医院;普洱博亚肾脏病医院;普洱美年大健康体检中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医疗服务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