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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医疗保障局 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洱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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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中心,市级公立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8〕4号)和2019年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确保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医用耗材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达到改革方案确定的补偿比例,保障公立医院正常运行。针对我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不到位的问题,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进一步调整完善了我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普洱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在《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普发改价格〔2015〕573号)和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普发改价格〔2017〕331号)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二、各级公立医院在执行中,对《普洱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中涉及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项目,按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对《普洱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中不涉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省级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三、《普洱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执行范围是市、县(区)级公立医院,执行时间从2019年10月1日零时开始。各级公立医院要在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基础上,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实行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原《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普发改价格〔2015〕573号)和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普发改价格〔2017〕331号)停止执行。 四、各级公立医院要根据《普洱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抓紧调整完善医院收费信息系统。 五、普洱市医疗保险中心要做好《普洱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医保信息系统维护工作,确保按时启用。 附件:普洱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普洱市医疗保障局 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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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医疗保障局 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洱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2019/12/18 2.3k 阅读 356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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