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
政策通知公告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6〕4号)

2026/03/31 1.2w 阅读 232 点赞
 索引号:  1012/20260331-00001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3-31
 主题词: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6〕4号)
2026-03-31   作者: 点击数: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普劳人仲公〔2026〕4号


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晶、朱洋、旃智章、李青、李天佑、罗进珍、孙晓玲、李会书、李荣新、邱伟、景坤11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普劳人仲案字〔2026〕7号),已于2026年3月18日如期公开开庭审理,你单位经本委依法公告普劳人仲公〔20262通知不到庭,本委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缺席裁决。现本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裁决结果:

普劳人仲案字〔2026〕7-1号(李晶):一、确认申请人李晶与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自2025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晶未及时足额发放的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合计人民币9200.00元(大写:玖仟贰佰元整),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驳回申请人李晶的其它仲裁请求。

普劳人仲案字〔2026〕7-2号(朱洋):一、确认申请人朱洋与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自2025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洋未及时足额发放的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合计人民币7232.26元。三、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洋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58.06元。以上二、三项合计人民币11490.32元(大写:壹万壹仟肆佰玖拾元叁角贰分),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普劳人仲案字〔2026〕7-3号(旃智章):一、确认申请人旃智章与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自2025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旃智章未及时足额发放的2025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989.00元。(大写:贰仟玖佰捌拾玖元整),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普劳人仲案字〔2026〕7-4号(李青):一、确认申请人李青与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自2025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青未及时足额发放的2025年12月工资人民币2799.90元。(大写:贰仟柒佰玖拾玖元玖角整),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普劳人仲案字〔2026〕7-5号(李天佑):一、确认申请人李天佑与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自2025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天佑未及时足额发放的2025年12月工资人民币2903.23元。(大写:贰仟玖佰零叁元贰角叁分),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普劳人仲案字〔2026〕7-6号(罗进珍):一、确认申请人罗进珍与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自2025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罗进珍未及时足额发放的2025年12月工资人民币3400.00元。(大写:叁仟肆佰元整),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普劳人仲案字〔2026〕7-7号(孙晓玲):一、确认申请人孙晓玲与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自2025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孙晓玲未及时足额发放的2025年12月6日至2025年12月20日的工资人合计民币1450.00元。(大写:壹仟肆佰伍拾元整),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普劳人仲案字〔2026〕7-8号(李会书):一、确认申请人李会书与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自2025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会书未及时足额发放的2025年12月工资人民币2740.73元。(大写:贰仟柒佰肆拾元柒角叁分),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普劳人仲案字〔2026〕7-9号(李荣新):一、确认申请人李荣新与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自2025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荣新未及时足额发放的2025年12月工资人民币3150.00元。(大写:叁仟壹佰伍拾元整),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普劳人仲案字〔2026〕7-10号(邱伟):一、确认申请人邱伟与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自2025年11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邱伟未及时足额发放的2025年12月工资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仟元整),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普劳人仲案字〔2026〕7-11号(景坤):一、确认申请人景坤与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自2025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普洱道合共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景坤未及时足额发放的2025年12月工资人民币3330.65元。(大写:叁仟叁佰叁拾元陆角伍分),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以上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完整书面《仲裁裁决书》请联系本委领取,联系电话:0879-213218321895792127904,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4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