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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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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8〕98号)精神,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已设奖项的应及时清理并取消。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省有关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废止《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3年9月25日普洱市人民政府第40号公告)。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县(区)、各部门制定的相关奖励办法由各县(区)、各部门自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抄送市科技局。 2019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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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2019/03/24 1.8w 阅读 27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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