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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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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 普政发〔2013〕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结合普洱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落实政府、职能部门、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三大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把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减少人员伤亡、缓解道路交通拥堵作为核心任务,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努力实现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责任体系、法规规章健全完善,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条件明显改善,监管能力和保障能力明显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减少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逐年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为构建平安普洱、和谐普洱、妙曼普洱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重点 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完成时限,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要健全和完善市、县(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丘北经验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并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和丘北经验推广两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保障工作经费、用房、车辆、设备等工作条件,固定专职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1月5日前就本地区上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2.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建立健全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乡(镇)长担任站长,安监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边防)派出所民警、公安交警中队民警、公路管理员、农机管理员为成员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全面履行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服务站应每个乡(镇)设置一个,并按照有利于定点检查及辐射乡村主要干道的原则专门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设不少于2名的专门从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其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宣传员、信息员、管理员的作用。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全面落实服务站和交通安全管理员办公及人员经费。服务站应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整合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量,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动车及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监管、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劝阻和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处置交通事故、排查整治交通安全隐患、打击非法营运等工作。 3.推行道路交通安全村(居)民自主管理。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村委会、社区组织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并积极创造条件,抓好组织管理。工作站由村委会、社区干部担任负责人,有1名以上的专门从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并建立完善机动车和驾驶人“一车一档、一人一档”档案管理制度和月宣传、季度学习、年度集中总结的常态管理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将交通安全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鼓励、引导道路交通安全村(居)民自治,全面加强村组、社区驾驶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具备条件的村委会、社区,鼓励成立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协会等多种形式的自主管理组织。 4.落实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学习借鉴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认真制定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领导责任,保障交通安全投入,完善机动车和驾驶人档案管理,定期组织所属专兼职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集中学习教育,鼓励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及安全语音提示系统、道路危害辨识与风险等级管控等先进管理措施,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有效动态监管,全面提升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从管理职责、人员配备、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强单位内部交通安全工作组织保障,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5.落实教育部门及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将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交通安全工作未落实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学校相关领导责任。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严防违规使用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及超载学生等,杜绝校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要主动与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联合开展校园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学校交通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工作,要把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各年级、班级和教师,保证责任到岗到人;要与学生家长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督促家长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要通过多种形式和载体,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要通过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6.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公安交通管理、高等级公路交通执法、农机监理等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保证执勤执法装备、交通科技、车辆管理成本等支出需要。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高速(高等级)公路执法勤务保障机制。在高速(高等级)公路建设过程中,要将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高等级)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争取在2年内解决高速(高等级)公路无执勤执法营房问题。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硬件体系建设 1.严格安全评价及验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道路工程设计、施工、开通前的安全性评价,严格道路通车安全验收。发改、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在规划审批三级以上公路及城市道路的新建及改扩建施工方案以及通车验收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纳入三级以上公路及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发改、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电力、电信部门负责同步建设各类道路交通控制系统配套基础电力、电信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落实交通安全设施、公安交警队(大、中队)营房、道路监控系统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一律不得进行交工验收和通车运行。 2.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住建、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公路养护管理,逐年增加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要认真贯彻新修订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国家标准和《行人过街信号控制设置规范》等行业标准,统一、规范设置道路隔离设施、交通标志标线及信号灯。对已经建成的一级及其他双向四车道以上的公路事故易发路段、双向六车道以上城市道路,要在3年内全面设置中央物理隔离设施;新建、改建四车道以上公路,中央隔离设施要同步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监督运行机制,统一施工路段封闭、断交的标准,严格作业期间的安全条件和防范措施,强化实施方案的监督和审查。 3.加强隐患路段综合治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大《云南省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办法》(云政办发〔2009〕86号)的贯彻落实力度,在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下设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协调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县(区)交通运输局,由各级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各级各部门及社会通报。要认真实施挂牌督办整改制度,加大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力度,每年组织开展2次以上道路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治理工作,并逐条建立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整治数据库或台账,制定整治计划,分批次、分步骤逐条进行整治,努力减少道路因素引发交通事故。对隐患整改不落实,致使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制定改善农村地区特别是村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工作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要在农村地区每条道路出入口设立路况信息牌,标明管养责任人,隐患路段位置,让出入驾驶人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1.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严格依法管理,切实组织开展治理整顿,保持严管态势,并建立长效机制。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维护校车优先通行权利,严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指挥疏导社会车辆履行避让义务,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公安机关要科学调整勤务,创新和改进执勤执法方式,改善执勤执法装备,并密切部门、区域协作,整合共享信息资源,进一步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和“网上巡逻”,根据各地交通违法态势,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 2.强化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及高速(高等级)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人员互动、工作联动”的协作机制。公安机关要加快推进高速(高等级)公路超速抓拍、卡口拦截等系统的建设,继续完善“高速公路管控新型电子化勤务模式”,逐步建立现代化高速(高等级)公路管理模式。高速(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建设,为高速(高等级)公路急救、抢险、施救、处理事故提供通道。要统筹组织实施高速(高等级)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建立专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重型清障救援装备,提高高速(高等级)公路清障施救能力。 3.深化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推广“丘北经验”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县乡平安出行”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全面实施各县(区)领导包面、部门包乡镇、民警干部职工包村、村干部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包户主及驾驶人的“五包干”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把“四级包保”责任制落实到每乡(镇)、每村、每组、每户和每位驾驶人;健全完善农村道路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有效整合乡(镇)安监员、司法所工作人员、交警、公安(边防)派出所民警、公路管理员、农机管理员和专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力量,创新“勤务跟着流量走,防控围绕节点转”勤务模式,切实抓好辖区赶集、周末学生上下学、节庆、婚丧嫁娶等重点时段路面监管,及时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并建立重点时段监管工作台账,努力减少路面管控的盲区和死角,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鼓励探索建立农村赶集客运小组,围绕赶集开展区域经营、循环经营,有效解决客运力与客运量的矛盾,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农业(农机)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机)部门合作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治理。 4.深化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城市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规、建、管一体化”、“交通影响评价”等工作机制,协调城市规划与交通发展,统筹研究解决城市交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公安、交通运输、住建、教育等部门要共同大力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要进一步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加强停车场地、泊位建设,落实公共交通优先战略,加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应用,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组织,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提高城市交通科学管理水平。 5.强化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65号),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健全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要以本市出口和大宗物资产地、集散地、高速公路入口为重点,合理布局设置治超检测站。要严格执行卸载放行规定,责令超限超载车辆车主或者驾驶人自行卸载,对无能力卸载或者不主动卸载的,依法采取强制卸载措施。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体系建设 1.完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旅游、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对企业及其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考核、处罚、清退等管理体系和工作标准。要督促客(货)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研究制定客(货)运输管理办法,强化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者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要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认真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员,完善奖惩机制,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企业的每个领导、每个车间、每个班组、每个岗位,切实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客运企业、客运站要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严格执行双班驾驶人、夜间禁行、强制休息等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 2.加强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源头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考试员的等级、资格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试质量排名通报及培训能力核定等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毕业学员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运或者实行接驳运输制度。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积极研究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运输企业驾驶人的整治工作,特别是对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要严格审查,坚决督促相关单位清退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者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建立营运车辆及其从业人员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定期通报制度。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定期对所有客运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班线车辆进行安全整治。公安、交通运输、教育、旅游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标识、标牌的监督管理。 3.加强车辆技术性能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农机)等部门要协调配合,严格营运企业和客(货)运输车辆市场准入,严禁超载车辆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非法拼(改)装车上路行驶。要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以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时,严格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强化车辆定期维护制度,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对达不到相应技术等级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运输市场。结合节能减排,进一步加大淘汰老旧汽车力度,对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依法退出市场,吊销有关证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坚决予以报废,避免因车辆机械故障造成事故。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通过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工商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严禁拼(组)装、出具虚假证明、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违反行驶速度、区域及驾驶人、车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秩序。 4.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落实四部委《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要求,严格按时限完成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车辆、校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企业、个人应投放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参与营运,长途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公安机关要按照机动车查验规范将上述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检验范围。交通运输部门应将上述车辆是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是否按规定要求接入监控平台纳入营运车辆资格审验条件。各级各部门要鼓励、扶持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旅游、教育等部门要逐步完善重点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建设,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运输企业实施有效监管。各部门应当开放数据共享传送,为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技术手段。 (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1.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07〕128号),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工作计划,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全面落实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宣传部门应当建立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开展交通安全法制宣传。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教育、旅游等部门要积极拓展手机短信平台和官方微博等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部门要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课本课程,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在中、小学生课程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网站、电视频道和覆盖全市高速公路主干网的专用广播频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宣传、警示、提示和服务信息。 2.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将交通安全宣传基地建设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以客(货)运驾驶人、违法肇事驾驶人、驾校学员和中、小学生为重点,积极组织开展情景教育、体验教育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要扎实推进“五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交通安全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认真做好重大活动、重点时段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3.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辖区道路特点和重特大事故发生规律,强化外州(市)、外省籍过境大中型货车、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提示和宣传教育,让过境的驾驶人及时掌握辖区道路特点,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要结合乡村综合文化站(室)、广播电视村村通、农家书屋、“2131”农村电影数字化工程等文化惠民重点工程,依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站、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自治组织,把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建设前移到村组、学校,将交通安全宣传的文字、声音、图像送到广大农村,努力提升广大农村群众和驾驶人的文明交通意识和守法意识。 (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科技信息化体系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投入,加强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思茅区要按要求实现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管理,并建立起完善的公路网主要节点、市际交界处、事故多发路段等的公安交通监控网络。各县要逐步建成集接警、指挥、通讯、勤务管理、路面监控、交通违法自动记录、信息查询为一体的智能交通指挥系统。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以及道路经营单位要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科技应用系统和管控设备的使用维护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设备和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与升级改造建设。交通运输、财政、编制、电力、通信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推进道路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共应急服务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由“应急办”牵头,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卫生、民政、气象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建立和完善市、县(区)分级预警应急机制,分级建设区域公路网交通安全应急指挥联动平台,进一步完善信息报告制度。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特别要做好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的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并按照各自职责实施部门联动。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和高速(高等级)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作用,开辟并不断畅通道路交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发展汽车救助服务业,为实施救援提供便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因事故和车辆故障引发的长时间交通堵塞。 (八)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互助及赔付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事故互助及赔付机制。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农机)、民政、税务部门要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相关配套制度和协调配合机制的建立完善,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害者实施救助的职能,加强工作程序的衔接配合,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害人依法进行救助。进一步扶持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统筹工作,逐步扩大交通安全统筹覆盖面,通过交通安全统筹行业互助机制,充分保障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进一步促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 (九)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追踪问责制度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跨区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分别明确相应的事故调查、联合督办和责任追究组织形式。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要按照《意见》的有关规定和《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约谈制度(试行)》的要求,组织成立事故责任调查组,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和“追责、约谈、书面检查”三级惩戒制度,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发生1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除要进行约谈外,分管领导要向市人民政府作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细化措施办法,统筹推进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2〕21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委办〔2011〕50号)的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进度,突出工作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确保本《实施意见》切实得到贯彻执行。 (二)完善体制机制,创新社会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体制机制建设,对在贯彻实施本《实施意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不断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三)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对照本《实施意见》明确的重点工作、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抓好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推广丘北经验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督促推进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2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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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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