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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普洱市2017年度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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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普洱市2017年度立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普洱市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把其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2017年,提出了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制定《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截至2018年2月28日,《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普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待批准后公布实施。以下是主要做法是: (一)结合本地实际,选准立法项目 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以问题为导向,精选立法项目,突出地方特色,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的立法权限,认真选准选好立法项目。普洱市栽培茶树已有1800多年,全市各县(区)均分布有古茶山,有着丰富的茶树种质资源。在立法项目选定上,普洱市从实际需要出发,首先把古茶树资源保护作为2017年立法项目。在古茶树的保护上,目前我省西双版纳州已制定单行条例、临沧市已制定地方性法规,省外的贵州省已出台了《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从结合本市实际、突显地方特色的角度,普洱市在古茶树资源保护的立法上,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不重复”的基本原则,努力使制定的保护条例既与法律法规不抵触,又有别于其他省、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较好反映普洱市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提高法规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明确立法职责,压实工作责任 为抓好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2017年2月,普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了《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制定普洱市古茶资源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市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事先做好谋划,把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召开的时间节点,合理安排法规审议程序,做到任务、班子、人员、经费、时间“五个落实”,保证按期完成法规起草任务,同时兼顾效率和质量。为确保按时完成法规起草任务,市政府于2017年2月印发了《普洱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茶咖局等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认真做好法规草案的草拟工作,同时明确了各项立法工作的时间节点和具体工作要求,切实推进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严守立法程序,坚持依法立法 在此次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原则,严格遵守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起草、论证、征询意见、审议等立法程序。在认真研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古茶树资源相对集中的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临沧市双江县和普洱市澜沧县、宁洱县调研的基础上,着手《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在市人大法制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多次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后,向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反复进行修改,使内容及框架结构不断丰富和完善。2017年8月,《条例(草案)》经三届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8月16日,《条例(草案)》经四届市委第32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10月28日,三届市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提出了修改意见;12月20日,《条例(草案)》经三届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整个立法过程始终严格遵循立法程序。 (四)坚持开门立法,确保立法质量 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坚持深入基层,倾听广大基层群众对古茶树资源保护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两度公开向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017年7月13日召开征求意见会,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修改意见;7月27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的修改意见;7月28日召开听证会,听取听证代表的修改意见;在省法制办的关心指导下,7月31日在省政府第八会议室召开省级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整个立法过程始终按照开门立法的原则,充分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坚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确保立法质量。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制度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研究制定《普洱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制度、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规范。完善立法规划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立法工作协调、法规草案起草、法规草案审议、法规解释、委托第三方起草、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立法听证等立法工作规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每个环节都有制度做保障,推进立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抓好市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坚持规划先行,把做好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为科学立法的重要基础。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需要出发,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确定立法项目,认真组织编制五年(2018-2022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进一步完善立法规划计划制定和实施机制,坚持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加强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衔接,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立法规划和计划有序实施。 (三)坚持立法公开,扎实推进民主立法 结合市政府已经建立的法律顾问制度,探索建立立法顾问制度,聘请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资深律师、各行业专家和高校的学者等,作为立法顾问参与地方立法过程,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保障。选择具有代表性学校、企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立法协商制度,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立法。完善法规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或者专业性、业务性较强,分歧意见较大的问题,适时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论证会,使立法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四)制定政府规章、开展立法后评估,扎实推进法律法规实施 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立法权限,及时制定有关政府规章,推进法律法规的实施。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开展立法后评估,对法规实施后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实施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分析、评估法规各项制度设定的合理性、适应性、可操作性,特别就立法预期与立法实施效果之间的差距以及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设定等方面进行客观有效评估,为法规的修改完善提供科学的依据,促进科学立法。 2018年3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文明,0879-2132298)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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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普洱市2017年度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03/25 1.7w 阅读 35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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